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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部网红楼盘出糗上新闻!万科金色梦想车库浸水,某业主告物业的判决结果!

羊城纵览 2023-10-02



▲2023年3月,广州市东部某顶流网红楼盘因车库漏水上了新闻

▲2020年5月,广州市黄埔区万科金色梦想小区周边暴雨实拍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X)粤01民终27XXX号

上诉人观点


**上诉请求:

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X)粤0112民初13XXX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事故并非完全由不可抗力造成,两被上诉人对于案涉车库墙体改造质量存在缺陷,在事发之前亦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两被上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本次事故坍塌的墙体原为车库出入口,在2018年7月间,金色梦想中心就已经就该墙体进行改造。该改造行为未向业主进行公示,且改造用料仅为水泥以及转砖头,几乎不含钢筋材料,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一年,就已经发生过漏水的事故。但两被上诉人在明知墙体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并没有足够重视,也未将先前的事故引以为鉴,在本案暴雨发生之前,仅做了简单的防护措施,完全不足以起到对业主财产的足够保护。另外,在事故发生前一天的下午5点,相关部门已经发布了天气预报、恶劣天气预警等通知的情况下,两被上诉人未对各位业主进行通知,告知业主提前挪车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大部分业主均为“听到大楼警笛声”才醒来,且当时地下车库已经遭到水淹,无法进行挪车等避险行为。可见本次事故并非“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作为物业管理的负责人,两被上诉人的不作为才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两被上诉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本案上诉人的损失并未得到填平,保险赔付的金额远未达到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无法证明购置的零部件安装在案涉车辆之上,否定上诉人的赔偿请求实属不妥。本次事故发生后,车辆全车受损,不仅维修车辆花费巨大,此前上诉人为车辆购置的改装件亦几近全部报废。仅凭保险赔付金额,完全无法填平上诉人遭受之损失。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损毁严重,且上诉人另外购置的零部件已经安装于车辆之上,通过网购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大部分时间亦不会针对网购交易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即便开具了发票,亦未必会对加装与车辆之上的零部件进行拍照留存。且在车辆遭遇如此严重的事故后,要求上诉人对损坏的车辆证明购置的加装部件确实安装于车辆之上,实属强人所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5月广州市黄埔区万科金色梦想车库浸水,业主实拍图


被上诉人观点

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辩称:

一、被上诉人没有建造防水墙体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对墙体的意外倒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被上诉人是物业服务公司,加建墙体是出于防患水灾的善意,并非基于法定或合同约定义务,防水墙体在本质上与防水沙袋并无差异,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防水效果,不能因为防水墙体没能阻挡特大暴雨的洪流冲击而额外增加被上诉人的义务。其次,上诉人罔顾事实,被上诉人所建造的墙体内明显含有钢筋材料,该防水墙体在本次特大暴雨前已经受住了数十次暴雨的考验,对小区的防洪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防水墙体不是因为自身质量欠缺而倒塌,而是因为特大暴雨引发的洪流冲击而倒塌。


二、本次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被上诉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首先,本次特大暴雨历史罕见,被上诉人无法事先预见。其次,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暴雨,被上诉人己竭尽全力开展抢险救灾,积极安排当班人员防洪抢险,召集非当班人员增派支援,及时分派人员通知小区业主,逐户拍门通知挪车,即便如此,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车辆损失在客观上已经无法避免。故本次特大暴雨属于被上诉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被上诉人已经奋力救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业合同并非保管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保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对涉案车辆没有保管义务,只有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导致车辆受损失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且履行过程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五、上诉人的损失已经填平,其他损失没有充分依据。上诉人的车辆损失已经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其主张的改装车辆、更换配件的损失没有充分的依据。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购买的配件是用于车辆改装;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改装行为是合法改装;

第三,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覆盖车辆的全部损失。


六、被上诉人积极抢险救灾,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小区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面对历史罕见特大暴雨,已经竭尽全力抢险救灾,尽力减轻业主的损失,不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原告观点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向**赔偿车辆损失70272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承担。**主张其第1项诉讼请求是其购买涉案车辆后对其进行零件的加装和改装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提交《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位于黄埔区××、××、××地下××号车位的权利人为**,面积12平方米。


2019年,**与东莞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以24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车辆;其还提交在北京东方天和大众奥迪改装店、盛辉隆机械设备等网店网购的截图拟证实其此后购买了灯、涡轮表、仪表等零部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改装。共计支付70272元。


2020年6月22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甲方)、**(乙方)、深圳市福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乐分公司(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协议书》,约定:

一、乙方于2019年12月22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黄沙河西路支公司投保的粤A×××××蔚揽MAGOTANV380TSI旅行轿车车辆……该车辆在保险期限于2020年5月22日8时在广州市黄埔区万科金色梦想发生车损事故。乙方自愿选择丙方维修车辆,经各方友好协商,核定乙方车辆粤A×××××本次维修费为107000元。

二、根据各方协商约定,确定维修金额后,该保险车辆由丙方保证质量修复车辆。四、上述第一项核定金额已包含本次事故工料费用及施救费用。


金色梦想中心提交万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乙方)与案外人广州市万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单位、甲方)签订的《金色梦想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金色梦想花园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二条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

4.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四条约定,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家政服务及业主车辆等特定财产的保管服务,但业主与乙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但是:1.合同期内,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乙方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合同到期,未出现上述1之情形,则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合同继续有效:A、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B、未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续聘或解聘乙方的决议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的物业服务费。第十五条约定,各类停车位收费标准:

3.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或甲方附赠的,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该按露天车位80元/个/月、架空层车位80元/个/月、车库车位12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第三十二条约定,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

6.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乙方收到欠付费用期间产生之任何损害。第三十三条约定,甲方或业主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2020年5月广州市黄埔区万科金色梦想车库浸水后,万科物业组织排水,这水量也太大了


案件事实

为证实2020年5月21日夜间发生的特大暴雨无论是强度还是范围均超历史记录,金色梦想中心提交如下证据:

1.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于2020年5月22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出的《370毫米的特大暴雨,黄埔降水强度打破历史记录》,内容为:21日夜间至22日清晨黄埔区再降特大暴雨,1小时和3小时最大雨强均破黄埔区历史记录。21日20时至22日7时黄埔区出现特大暴雨,主要强降水时段发生在21日22时至22日5时,此次特大暴雨过程具有“雨强极强、雨量极大、历时极长、范围极广”的特点,据气象站网监测,黄埔区36个自动气象站均录得100毫米的降雨,其中9个自动站录得超过250毫米的降雨(特大暴雨),永和街永岗小学录得最大累积雨量370.1毫米,超百年一遇。22日3时,广州黄埔大桥气象站自动站录得最大小时雨强167.8毫米,01-04时,3小时累积降水量达到288.5毫米,1小时最大雨量和3小时最大雨量均打破黄埔区历史极值记录;

2.广州应急管理5月22日的微博正文,内容为:黄埔区录得全市最大小时雨量167.8毫米,3小时最大降水量288.5毫米,1小时和3小时雨量均破黄埔区历史极值;3.广州市黄埔区气象局于2020年6月1日向万科物业公司出具的埔气证(2020)012号《气象证明》,载明:经查阅,现提供资料如下:云埔街刘村小学自动气象站(站号G3226)2020年5月22日01时至04时录得降雨量254.8毫米,量级为特大暴雨(以下简称“5•22特大暴雨”),其中02-03时录得最大小时雨量117毫米。云埔街刘村小学自动气象站(站号G3226)2020年5月21日20时至22日01时录得降雨量32.5毫米,量级为大雨。云埔街刘村小学自动气象站(站号G3226)2020年5月21日20时至22日08时录得降雨量350.7毫米,量级为特大雨。


金色梦想中心为证明其已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包括在暴雨前加固墙体、清掏排污管道、购买沙袋、防洪演习,暴雨来临时积极采取抢险措施并通知业主挪车等,其提交如下证据拟证实上述主张:

1.照片、网购截图,拟证实其加固墙体、清掏排污管道、购买沙袋;

2.《金色梦想3月防洪演习计划及情况记录表》《培训/会议签到表》,载明金色梦想服务中心全体人员于2020年3月3日开展防洪演练;

3.监控截图,拟证实其在暴雨来临时在1:35黄埔区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后于1:46召集全体非当值人员组成应急队,对停车库进行重点排查,此后于2:30左右开始对负二层安装防洪闸,并搬运沙袋堵塞。2:48负二层百叶窗外加固设施被冲垮,洪水大量涌入,其后8分钟内水位上涨至116公分,2:57上门通知业主;3:01指挥中心拉响消防警铃通知业主并报警。


上述事实有《汽车转让协议》《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金色梦想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70毫米的特大暴雨,黄埔降水强度打破历史记录》、微博正文、《气象证明》、照片、网购截图、《金色梦想3月防洪演习计划及情况记录表》《培训/会议签到表》、监控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与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万科物业公司与广州市万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金色梦想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万科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实际上有金色梦想中心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而此后涉案小区并未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故涉案《金色梦想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系涉案停车位的权属人,其虽非《金色梦想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的规定,其亦受该合同的约束。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家政服务及业主车辆等特定财产的保管服务。”双方就涉案车辆保管并未达成其他协议,故**与金色梦想中心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


关于“5•22特大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不能预见。首先,“5•22特大暴雨”时金色梦想花园楼盘附近区域自动气象站录得2020年5月22日01时至04时降雨量254.8毫米、2020年5月21日20时至22日08时350.7毫米,远超多年来该区域的最高降雨记录,达到特大暴雨量级,黄埔区1小时和3小时雨量均破黄埔区历史极值。其次,“5•22特大暴雨”发生在凌晨时分,正值灯光稀疏昏暗、人员疲惫入眠之际,这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预见的可能性,本次特大暴雨也非金色梦想中心基于服务经验所能轻易判断及预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5•22特大暴雨”对于金色梦想中心而言是不能预见的。对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本次降雨过程中,金色梦想花园楼盘地下停车库受特大暴雨影响,大量雨水迅速流入涉案车位所在的地下停车库导致积水达一米多深,直接导致地下停车库短时间内被积水淹没,该种情形超出小区地下停车库排水设施的正常承受能力。**主张车库水淹为墙体倒塌所致,但万科物业公司、金色梦想中心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对涉案小区的墙体等实施仅有维护的义务,并没有建造该墙体的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次暴雨对于金色梦想中心而言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5•22特大暴雨”的降雨情况确已超出金色梦想中心的预见范围和排涝能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关于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一审法院已认定5月22日的暴雨为不可抗力;其次,金色梦想中心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积极开展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了通知业主、派人救援等措施,已经尽到了物业服务的相应义务;最后,赔偿损失应当以损失存在为前提、以填平损失为原则,而本案中,**主张其改装涉案车辆投入损失,但其提交的网购截图无法证实其购买的汽车零部件安装在了涉案车辆上;且保险公司已经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协议书》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为107000元并对**进行了赔偿。因此,**主张的车辆改装损失没有任何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8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应否向**承担赔偿责任。


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与**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应结合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5.22”暴雨创十余年来最高降水记录,且事发凌晨,在黄埔区多个区域都因排水不及造成水淹,可见本次自然灾害远非属于可预见范围。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在暴雨来时积极采取了当班人员防洪抢险、通知各户等必要措施,并无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关于**上诉提及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对于涉案车库防水墙倒塌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为防患水灾对涉案车库的墙体进行增高加建,因此次暴雨降水过快排泄不及时,水势过猛导致车库增高加建的防水墙倒塌,**认为该墙体倒塌是因墙体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此,本院认为,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公司,其对于涉案物业仅有维护的义务,而无建造义务。其出于防患水灾而采取增高墙体的应对措施,已履行了其作为物业公司的义务,并不能过于苛求需与原规划墙体质量达到一致,且根据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墙体内并非**所述不含钢筋材料。本案考虑到上述因素,一审认定造成本次损害结果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无需金色梦想中心、万科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对**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557元,由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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