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2021年第7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居住权、遗产管理人、家族财富管理、遗嘱信托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1.《民法典》实施后,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
《民法典》实施后,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例涉居住权案件。需要强调民法典所称居住权系需要书面设立的物权,要正确掌握居住权适用的情形。
2.《民法典》实施后,首例LGBT遗产管理人指定公证办理完成
在结合《民法典》中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广州市某公证处已为一对同性伴侣成功办理了首单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公证遗嘱。
202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1.用全新的视角看待家族财富
《家族企业》杂志近日专访中国银行总行私人银行中心总经理王亚,从数字维度、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和价值维度的“四维度”全新视角,透视和解析家族财富的现状和未来。
在此次采访中,王亚强调了家族治理的重要性,提出:“如果说‘财富管理’侧重于物质层面,那么‘家族治理’则主要聚焦于精神层面。家族治理是家族传承规划的顶层设计,微而言之可以是一笔家族信托,广而言之可以涵盖家族宪章、家族会议、家族慈善等丰富内涵。完善的家族治理机制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家风、家训,对于家族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传承有着重要作用。”
2.最高法司法观点: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最高院民一庭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3.家族财富传承方式之介绍——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在遗嘱中设立信托,即在遗嘱中写明委托人去世时将其全部或特定财产转移给信托的受托人,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愿管理遗产,将遗产或管理遗产获得的收益在特定时间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进行分配。由于遗嘱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因此在遗嘱中设立的信托亦于委托人去世后才生效。相较于遗嘱,遗嘱信托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在受益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具备管理遗产的专业能力的情况下,选定合适的受托人管理并运营遗产,能够使遗产保值增值,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并持续性增长。
(2)受益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适格且尽责的委托人可以保障受益人在遗产中的利益实现,避免遗产被他人不当控制使用。
(3)设立信托长期管理遗产,委托人(立遗嘱人)可以设定更灵活的分配条件,以保障其设定的多重目标可在未来不同阶段得以实现,并避免遗产被浪费挥霍。
(4)在境外,税务筹划也是设立遗嘱信托的重要考虑因素。
4、父母子女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家庭成员之间以财产共有形态恶意转移财产、“财产混同”,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追加其中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因其主张不同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法人或合伙企业与股东、合伙人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财产混同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即超出了《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规定的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5、基于家族财富管理三大模式的比较策略
从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的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实践来看,目前家族财务管理业务主要有家族信托、家族基金、大额保单三种主要模式。
(1)家族信托模式
作为家族财富管理中一种通用的业务模式,家族信托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风险隔离效果彻底。二是可实现财产传承,具有完整性、灵活性、稳定性。三是保值增值方面,既具有资产期限、种类配置的灵活性,也能够保证家族企业传承中的股权结构稳定,实现家族企业基业长青。由于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培育阶段,与海外家族信托的成熟模式相比,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从配套的法律、税务等制度来看,国内家族信托相关法律尚有需要完善的空间。
(2)家族基金模式
家族财富基金在实际的运作过程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可较好实现家族财产风险隔离。二是可以通过灵活的收益分配安排实现财产传承,但完整性和长期性有一定欠缺。三是保值增值方面与家族信托效果基本相同,在资产配置上比家族信托受到的限制更少。
(3)大额保单模式
过大额保单实现家族财富管理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可实现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风险隔离。二是可实现财产在一定时间内的传承,但灵活性和完整性受限;通过被保险人指定其他受益人,可实现代际传承;但保单只能用于现金资产的传承,股权等非现金资产无法采用该模式;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一般都有行业标准条款,无法灵活定制;此外,由于无法指定尚未出生的后代,因此无法实现长期传承。三是保值增值方面,人身保单只能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方法、实现收益,不具有进行灵活资产配置的条件。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欢迎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及高净值客户与薛京律师进行专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