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政频出,“共同富裕”给私人财富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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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无论专业人士还是高净值人士,都会觉得这一年财富管理相关政策频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生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海南自贸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立,第三次分配精神等,上述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变化,都会对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产生深远影响。应对变化最好的方式是了解变化并顺势而为。因此,笔者为读者朋友梳理今年新出的法律与政策,并与各位分享粗浅的理解与观点。
一
第三次分配精神下,慈善信托、慈善
基金或成为未来财富管理标配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会议提出,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1.什么是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并不是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首次提出。最早是由中国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来的: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慈善事业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框架,提出了“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重大命题,将慈善作为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提升了慈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此外,2019年,我国居民恩格尔系数降为28.2%,达到联合国20%—30%的富足标准;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10410美元,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所以,从恩格尔系数和人均国民总收入来看,我国目前处于衣食住行富足的全面小康社会阶段,初步形成了纺锤体社会结构,也建构了步入初等共同富裕的保护性社会机制,达到了我国向共同富裕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对这个重大命题作了阐述,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明确了现阶段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功能和定位,也为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更好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表明我国对慈善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慈善事业寄予厚望。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要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鼓励高净值人士更多地回报社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在2021年8月26日答记者问时,表示第三次分配不是“杀富济贫”,是自愿而非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
2.提出第三次分配后,对于高净值人士有什么影响?
第三次分配,其核心意义就是通过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等手段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因此未来慈善安排(慈善信托、慈善家族基金会)在财富管理中的地位将有所上升,慈善与创富传富并行或将成为标配逻辑。
而对比慈善信托和慈善家族基金会两种慈善安排而言,慈善信托在设立门槛与管理成本上的优势,使得其更适合大多数家族的慈善安排。目前,通常是以以下三种模式设立慈善信托:
①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成立慈善信托。委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由其向受托人推荐并实施慈善项目。
②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慈善信托合同,约定各自的职责、权益、义务及需要承担的风险。其中信托公司负责受托管理,慈善组织负责财产分配和运用。双受托人的一大挑战是如何厘定彼此的职责边界,如何在受益人受到损失时确定责任。所以,双受托人模式本身要求受托人彼此对对方的信任与制衡,设立与文件相对复杂。
③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可以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督保管账户,接受委托人交付的慈善财产成立慈善信托,独立处理受托管理事务及开展慈善活动。也就是说,在慈善信托中,慈善组织可以担任受托人,但是关于善款(信托财产)的受托管理并非慈善机构长项,所以在这个模式中或许要加上慈善信托财务顾问的角色,来协助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目前,我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都对慈善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影响,如果信托公司出现问题,解散或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会被清算;慈善信托可以灵活安排资金进出,依据委托人自身财务状况和每年的支出意愿来决定支出比列;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对于仅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设立的慈善信托而言,信托公司即无法像慈善组织那样开具捐赠票据,亦无法按照慈善基金会那样“申请免税资格”,也就是说,设立仅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目前暂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则还未出台。未来关于慈善信托,在财税方面一定会出台更多更能落地的扶持性政策,企业和居民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税收成本一定会进一步降低。
关于慈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会的对比,笔者在以下两篇文章中进行过详细阐述,可点击进行进一步阅读:《慈善信托:高净值人群家族慈善模式新选择》、《为什么富豪纷纷设立私募慈善基金会:家族治理与精神财富传承利器》。
二
房地产税立法稳步推进,高净值人士在
进行家族资产配置时可考虑多元资产配置
房产作为中国居民占比最大的资产,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稍有风吹草动便会引起热烈的讨论。据央行最新报告统计,我国当前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高达96%,这就意味着如果房地产税全面开征,绝大多数人或家庭都会是征税对象。
1.房地产税“积极稳妥”推进,国家释放了哪些开征信号?
笔者需要纠正大家的一个误解,我国并不是没有房产税,早在1986年,我国就有《房产税暂行条例》,但房产税并没有在我国全面推行。不过自2011年起上海、重庆便已开始试征房产税。根据上海2021年最新政策,征收房产税是以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及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为征收对象;根据重庆2021年的最新政策,重庆针对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具体为以每年公布的房产税线为准,超过则征收,所以又称“豪宅税”。
2021年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可以看出房产税在重庆、上海长达十年的试点后,即将要进一步落实到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了。
2021年8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指出,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研究后移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并稳步下划地方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可见,随着我国具备征收房地产税的条件后,房地产税的征收也将逐步落到实处。
2.房地产税征收后,对于高净值人士有什么影响?
房地产税的征收可能对高净值人士产生以下三点影响:
①对家庭配置房产需求的影响:征收房地产税后,由于房屋持有成本的增加,购房者应更多地考虑房产作为重资产是否值得投资与大范围配置。此外,高净值人士在购房时,也可以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在房产投资上更加谨慎、更加理性。
②对传承规划现金流安排的影响:以往父母留给孩子房产,近亲属继承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子女继承房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如果中国开征了房地产税,那么意味着持有多套房产的子女就要面临高额房地产税的调整。如果没有充分的现金流缴纳房地产税,那么子女因传承获得的房产可能成为子女的负担。
③对家庭接受多元化资产配置的影响:中国人对于房产投资的路径依赖很难打破,又未遭遇过较大的房产跌幅,所以很难说服中国富裕阶层主动放弃大量购置房产,合理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但在房地产税推出后,依照其杠杆调节功能,高净值人士将更加主动地多元配置其资产,如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等。
房地产税的开征,体现了我国通过二次分配对社会分配秩序进行的调整,那么拥有房产数量较多的高净值人士,肯定会在房地产税开征后首当其冲。因此,建议持有过多房产的人士,可以考虑将房产转化成金融资产来减轻税负成本、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三
人口老龄化趋势下,我国或将出台
最新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方案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意味着该国家或地区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达到14%,为深度老龄化。而第七次人口普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也就意味着我国即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为了改善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优化我国人口结构,2021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三孩”、“双减”等一系列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相关政策,其中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政策也被提上日程。
1.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变迁情况
1951 年《中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需同时满足工龄25年;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需同时满足工龄20年。该规定是是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石,目前的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及变迁即源于此。
1955 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中将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调整到 55 周岁。1978 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男性的退休年龄为 60 周岁,女性则有干部和普通职员之分,前者 55 周岁,后者 50 周岁。
2013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延迟退休制度已在设计之中,即我国“延迟退休”政策早在2013年就已经被正式提出。2015年3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两会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争取2015年完成延迟退休年龄方案制定,2016年报经中央同意后征求社会意见,2017年正式推出方案,推出至少五年后才会实施,即2022年开始正式实施。
2017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应“制定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2021年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在“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要“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
延迟退休在我国来说,已成定局,但具体如何延迟,方案如何设计的,笔者认为还是可以在结合国外经验及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商讨。
2.外国延迟退休方案设计
纵观全球,不难发现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早早进入老龄化社会,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逐步进入到老龄化社会。因此,面对人口老龄化,各国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呢?
①英国:从2015年4月6日到10月1日期间,英国政府将逐步取消65岁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国民将获得自由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英国商务部表示,允许国民工作更长时间有利于英国的经济繁荣。
②日本:2013年4月1日,日本《高龄者雇用安定法》(修正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企业有义务继续雇用面临退休但有工作意愿的65岁以下员工。目前,日本养老金的最低缴纳年限为25年,支付开始年龄为65岁。低收入群体可以申请免交养老保险。目前,据新闻媒体报道,日本甚至可能将法定退休年龄延迟到70岁。
③意大利:意大利法定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但如果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即可退休,所以,很多意大利人,实际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就选择退休了。因此,意大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不是放在提高退休年龄上,而是逐步降低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工资的90%逐步缩减到70%,把全社会养老金的支付总额控制在GDP的15%。
④新加坡:新加坡采用的是公积金的养老方式,缴纳的公积金的数额和工资是挂钩的,工资越高公积金越多。新加坡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由原规定55岁到如今的62岁,由于新加坡老人也相对乐于继续发挥余热,国家也支持给予60岁以上的员工更多的就业入息补助。
3.未来我国将出台什么样的延迟退休年龄方案
“渐进式延迟退休”是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是十分重大的跨越发展,也是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采取举措的重要环节。其基本原则是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其中,“弹性实施”是延迟退休改革最大、最重要的特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延迟退休不会搞“一刀切”,不是规定每个人必须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而是要体现一定的弹性,增加个人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空间。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就延迟退休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我国需引入“弹性退休”机制,在未来设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外,再设定两个“弹性退休”年龄供老百姓选择。“弹性退休”机制是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内容。
对于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而言,高净值人士可以更多关注一下老龄市场的开发与投资机会,如老龄金融产品、老龄用品、养老机构,养老医疗、健康医疗等,使得我国在政府调控之外,还可以通过市场调配来满足民众需求,真正实现养老的社会化。另外,开发低龄老人人口红利也被专家学者提出,更加富裕的初老人口也会带来“银发经济”在中国的发展。
四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初见雏形,创业者
获得经济重生机会
其实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中,有不少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如美国、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因为立法者注意到,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因为决策失误还是运气不好而失败的个人和企业,都需要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便可以给予财务状况很糟糕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1.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渐形成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2019年9月27日,我国首例类个人破产案件,在平阳法院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顺利办结。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目前,深圳个人破产案件采用全流程网上立案。立案信息需要在“深·破茧”小程序进行填写。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2.个人破产制度对创业者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创业竞争无处不在,有竞争就意味着有失败者。当创业失败者们纷纷被扣上巨大债务时,他们既无法做到重整旗鼓,也无法做到准时还债,最终债台高筑。现如今只要在执行期内,债务人的债务便会被终身追偿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让创业失败者们坠入债务的深渊很难翻身,不利于整个市场的经济活力。
需要指出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并不能让创业者恶意避债,在个人申请破产的程序中,需要满足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原则来进行个人破产,并配套免责考察期、债务金额限制、竞业限制等限制措施。也就是说该制度保护的仅仅是“诚而不幸”的创业者。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诚而不幸”的失败者有机会获得经济重生。这样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无疑大有裨益。
无论是人口老龄化、社会收入差距还是实体经济的挑战,都日益复杂不确定。这些经济上的挑战与风险,使得国家政策必须有预判、有远见、有提前应对,所以无论是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相关的税制改革,还是“社会良心”的第三次分配,亦或延迟退休、双减政策、个人破产制度试点,都是国家层面的未雨绸缪。所以,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才能看得更清晰,才能更深刻理解各种政策出台的深刻原因,才会在信息、认知对称的前提下,做出正确的应对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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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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