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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47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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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网络主播偷逃税被罚、公安外汇部门联合打击地下钱庄、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借名买房纠纷解决、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撤销问题、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香港新加坡离岸投资反避税考量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网络主播雪梨、林珊珊偷逃税被罚


2021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发布信息,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多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了巨额个人所得税。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二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9322.56万元。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以数治税”的严监管时代,高净值人士需要对自身的税务风险给予高度重视。


(二)外汇局解析756亿地下钱庄案,下一步将加大对金融机构追责力度


近期,公安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甘肃联合破获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56亿元。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下一步将继续密切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加大对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处罚力度,并督促银行、支付机构强化对合作机构、接入商户、电商平台等身份识别管理,对为地下钱庄提供资金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大追责力度。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重磅发布


2021年11月25日,全国妇联权益部在总结涉家暴相关案件的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内容涉及相关证据的形式、类型、出具机关等,目的在于帮助、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强意识、提高能力,有效收集和固定家庭暴力证据,依法维护受害者权益。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上海一中院法官: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借名事实的审查要点


审查借名事实的要点和步骤为:首先应当查明有无书面约定,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约定,则一般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若当事人之间无书面约定则应当查明:


(1)当事人借名买房原因;


(2)购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情况;


(3)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及房屋权属证书保管情况等。


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所查明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2. 借名协议效力的审查要点


(1)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借名协议的效力认定:由于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及分配属于公共秩序范围,该类借名协议应属无效,出名人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政策性保障住房购买合同亦应属无效。


(2)为符合限购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协议的效力认定:为符合限购政策要求而借名购买商品房的借名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但借名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对其要求出名人将房屋协助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不应支持。


(3)为规避信贷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协议的效力认定:房屋贷款属于实物抵押贷款,金融风险通常相对较低,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故此类借名协议不宜认定无效。


(二)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请求撤销,法院会支持吗?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复合了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共同赠与行为,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类共同财产赠与的撤销,必须由全体赠与人共同行使。一方反悔请求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国内地与港澳婚姻、继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 继承顺序


内地是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香港的第一继承位仅为配偶,其次是子女再到父母、叔伯姑舅姨等共计八顺位继承,澳门则有六顺位继承制。


2. 受益份额


内地与香港在受益份额的分配上也大相径庭,尤其是在香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所继承的权益份额相差非常之大。



3. 婚姻财产制


内地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香港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各自管理自己资产的,所以在离婚时候需要去评定家庭总资产组合,一般以具体登记属名为依据。


(四)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在婚姻、家庭中,家暴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面临着辱骂殴打、威胁恐吓等风险,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有效制止施暴人的不当行为,对于保护家暴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受害人在面临家庭暴力时,应当积极向法院、公安、妇联、居(村)委会等部门寻求帮助,若受害人自救意识欠缺,其近亲属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离岸投资架构选择香港新加坡的税收与反避税考量


1.与公司运营密切相关税种税率


香港实行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利得税税率16.5%,新加坡实行属地原则税收征管,利得税税率17%;两者均不征收股息税和资本利得税;香港不征收利息税,新加坡利息预提税税率15%或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2.转让定价与OECD支柱二方案影响



香港和新加坡的转让定价监管总体遵从OECD指南及其独立交易原则。OECD双支柱方案的实施,将对避税天堂和低税率国家税收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仅因免税和低税率考量在香港和新加坡设离岸公司的“走出去”企业,需及时审视海外投资架构是否要作合理调整。


3.CRS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从涉税非透明度讲,新加坡与香港相比并没有优势。其已经与70个税收管辖区定期自动交换涉税信息。


4.适格投资基金免税优惠


“走出去”企业可考虑在香港和新加坡设立在岸投资基金, OECD最新支柱二蓝图写明规则IIR(Income Inclusion Rule)并不适用于投资基金,因此,该规则未来的实施将不会影响到香港和新加坡适格投资基金免税待遇的继续享受。


5.《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走出去”企业离岸架构搭建选择香港或新加坡,除考虑税收因素,还应结合企业自身多方面需求进行综合考虑,比如香港或新加坡在RCEP下仍存在的外商投资禁止和限制。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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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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