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51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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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多地要求明星纠正涉税问题、慈善信托的优势与局限、中美离婚法律问题异同、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家族自设基金会主要问题,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对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税”的问题,税务总局已经核查了有关人员逃避税的主要方式,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并决定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目前已在15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8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了规定,明确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全国多地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年底前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
2021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相继发布通告,要求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浅析慈善信托的优势与局限
1.慈善信托的定义及特征
慈善信托是慈善为目的,以社会不特定人群为受益人,以信托为手段的法律框架。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慈善信托进行了完整定义,并对慈善信托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特征有两点:基于慈善目的、受益人非特定。
2.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及优劣势
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亦可以根据慈善组织所担任角色的不同划分为以下三种常见模式:
(1)模式一: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公益顾问。该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从而提高慈善信托的持续时间。最大的劣势为税收问题,信托公司无法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委托人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2)模式二: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该模式最大的优势是节税降本,克服了信托公司不能开具捐赠发票的缺陷。
(3)模式三: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使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各司其职,各有所长——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慈善组织来负责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但是由于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该模式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实务操作仍存在较大难度。
3.慈善信托的局限
阻碍我国慈善信托发展因素主要是由于我国有关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少,激励不足,特别是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得到落实。
(二)对父母履行较多赡养义务后,能否向亲兄弟追偿?
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法律并未规定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各义务人应如何具体承担赡养义务。赡养本身也是一种比较抽象的行为,无法量化。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形式,不能仅仅以金钱支出的多少作为衡量依据。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没有绝对的公平、平等之说,法院也不支持向其他兄弟姐妹追偿。但是法律对于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是有考虑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中美离婚法律问题的异同
1.中美离婚方式的异同
美国离婚程序与中国有较大区别,我国离婚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两种途径实现,通常是协议离婚/讼诉离婚,而美国离婚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而是需要通过法院走仲裁程序。
2.中美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中国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对于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判决。
美国的婚姻财产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且遵循公平分配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在公平分配财产制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双方的年龄、身体状况、教育程度、双方的收入、离婚后未来赚钱能力等等。
(四)最高法案例: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因公司所涉市场行情变动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涉市场行情的变动引起,并非对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对于该股权转让即便存在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家族自设基金会主要问题
如今国内外高净值家族基于回馈社会、传承家族精神等多重考虑积极投身家族慈善事业,自设基金会也已经逐渐成为从事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但是在设立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设基金会必须坚持公益目的
自设基金会必须坚持公益目的,不得利用基金会从事关联交易或其他非公益活动。此外,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设置,应保证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比例不高于三分之一。
2.自设基金会的维护成本较高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可以占到当年总支出的10%。
3.初期无法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
基金会一般需经民政部门登记2年以上同时满足各项考核要求方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管理不善可能导致重大声誉风险
目前基金会有两大管理漏洞:一是高素质专职人员不足问题;二是财务制度及财务监管不够完善。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企业造成重大的声誉风险。
总的来说,通过自设基金会,财富家族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财富家族的控制力,确保基金会的运行和战略目标符合财富家族关于社会责任承担及家族传承的规划。但自设基金会的管理门槛相对较高,财富家族应仔细评估、慎重决策,并积极整合社会上的专业资源,更加适合财富体量及捐赠体量较高的超高净值人群。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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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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