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50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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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官方首次详解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家族信托进入2.0时代、普惠金融助力共同富裕、保险金信托实务问题、离婚协议不可约定管辖、离婚诉讼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房贷、未尽抚养义务丧失继承权,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2021年12月13日,中国人大网发布财政部部长刘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草案主要内容涉及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试点地区的确定、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
(二)建信信托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报告《让家庭信托走进千家万户——深耕家族信托2.0时代》
2021年12月15日,建信信托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2021中国家族财富可持续发展报告——《让家庭信托走进千家万户——深耕家族信托2.0时代》。报告显示,家族信托所拥有的财富定向传承、风险隔离等功能正逐渐为大众所理解与接受。伴随着居民财富不断积累,富裕人群在资产增值、抚育子女、品质养老等方面需求越发凸显,亟需金融机构的专业服务,并提出了关于家族信托的四大核心观念。
(三)央行副行长刘桂平:普惠金融的高质量发展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2021年12月16日,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2021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IFCFI召开。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桂平表示,在促进共同富裕中,普惠金融同样需要主动担当、善于作为。并进一步指出要聚焦增进民生福祉,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持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探索通过支付结算、慈善信托等服务为第三次分配提供金融支持。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保险金信托疑难实务问题研究
1.保险金信托的模式
(1)保险金信托1.0模式:投保人购买长期寿险或年金险后,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将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领取保险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这一模式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投保人可能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费,信托财产的保险金请求权存在不确定性,存在保险金信托无效的风险;二是若投保人未偿债务而被法院要求退保,则保险金信托无法实现债务隔离功能。
(2)保险金信托2.0模式:委托人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为被保险人购买长期寿险或年金险,信托公司同时作为保险受益人。
(3)保险金信托3.0模式:“家庭保单”保险金信托,将投保人在不同保险公司为不同被保险人购买的不同长期寿险或年金险的受益人统一变更为一家信托公司,从而将不同保险公司的保单统一装入到一个保险金信托中。
2.保险金信托实务操作要点
为避免保险金信托1.0模式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优选保险金信托2.0模式,在操作中注意如下要点:
(1)限制投保人的权利,增加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请求权确定性。
(2)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情形的,丧失信托受益权。
(3)为便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信托公司能及时行使保险金请求权,需在信托文件中设置与被保险人密切接触的紧急联系人。
(二)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
离婚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做了有限突破:如果夫妻一方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而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则又回归到“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和离婚率日益增长
如今中国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高达4亿多,继承类纠纷呈多发态势;另外,离婚率也在不断上升,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离婚人数达到了结婚人数的一半以上。家庭继承和婚姻破裂都会直接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妥善处理这一关系不仅事关亲人间的和睦,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2.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提前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性,导致错过财富管理的最佳时期。以大量的案例来看,财富管理最佳时期分为六个:准备结婚时、计划负债时、身患重疾时、计划移民时、政策变化、年迈之时。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时期进行相应的规划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纠纷,保障自身与亲人的最大利益。
3.律师在财富管理中的作用
一方面,财富管理顶层设计架构涉及到股权分配、公司治理、家族治理等的多项风险,律师可以给出专业的意见,体现专业上的优势。另一方面,财富传承需要多种工具,比如遗嘱安排、保险规划和信托架构,律师能够帮助客户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工具达到最佳效果。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
在不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五)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被判不分亡子遗产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遗产原则上享有平等继承权,但民法典中亦规定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并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作为父母,在具备相应的扶养能力与扶养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不履行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明显有违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因此发生继承时,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丧失继承权。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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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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