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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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个独、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按查账征收方式征个人所得税、央行赞成完善信托法、全国负债金额最大破产案、2021年度税务热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纠纷中小产权房分割问题、家族传承应当引进外部人才,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对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做出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围绕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提交了提案。2021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对该提案进行了详尽的答复,赞成肖钢提案中关于完善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加强监管等建议,并表示下一步将会同银保监会推动《信托法》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配合立法部门推动修法工作早日完成。
2021年12月2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全国首例负债金额最大的个人破产案件清算程序,根据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以及管理人的审核结果,高义新、孙美风共计负债约28亿元。高义新、孙美风个人债务清算案件是山东省首例、也是全国首例负债金额最大的个人破产案件,该案对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对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更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2021年度税务热点
1.严打明星网红等高收入人群偷逃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从松到紧,严管重罚的趋势明显。在“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下,可以预见对于文娱行业,及其他行业高净值人士加强税收监管是不可逆的征管趋势。
2.取消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
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3.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
为了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国税局发布了标准格式附件,简化了报送格式,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激励备案管理制度,便于税务系统更全面掌握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4.持续严打下的发票管理
电子发票全面推行拉开序幕,未来金税四期征管系统也将全面落地,我国正在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发票管理将成为未来中国税收管理的重点问题。
5.房地产税试点将启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6.国际共识之下的税收监管加强
2021年10月8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召开第十三次全体成员大会,136个辖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于会后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
(二)股东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其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主要有两项: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
因此,判断公司股东因经营公司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项判断依据:首先,应判断该债务是否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若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应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公司即为夫妻共同经营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对非婚生子女是否存在抚养义务
1.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不要出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小产权房处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小产权房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再行分割。例如:对于因继承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具有合法来源,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因受赠与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应严格审查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赠与合同应依法宣告无效。
(五)家族企业传承,这个“外人”必须要有!
在中国,有句俗话,叫“肥水不流外人田”。很多传统的中国家族企业领袖,一旦涉及到利益或权利传承时,第一个想到的便是自己的子女或亲人,且在做传承决策的过程中,很难去信任一个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外人”。然而这并非企业长青的传承之道,也很容易导致富不过三代的现象发生,要想保证家族企业长久存续,就要懂得源源不断地吸引外部人才的加盟,让企业不断壮大,从而达到基业长青的目标。
1.家族企业的四条原则
原则一:家族成员必须与非家族的雇员一样有能力、一样努力工作,否则不应该进入家族企业
原则二:要有一位家族外的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管
原则三:企业壮大需要更多的外部人才加盟
原则四:特殊情况下,将传承决策交给“外人”
2.什么样的人适合做外部的传承顾问?
传承顾问应当是某个相关知识领域的专家,比如会计、法律等,他们通过专业知识和服务获得家族企业主要成员的信任和认同。在充分了解家族和企业未来发展需要和方向的前提下,发挥出沟通者、倾听者和调节者的作用。
3.认同家族企业未来的传承大使
所谓的传承大使就是家族企业周围的专业人士,由于认同家族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帮助家族两代人改善沟通和自我认知,对于家业传承获得共识,促进家族早日进入传承进程。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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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52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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