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52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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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审议通过、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布、如何做好家族传承、慈善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特殊需要群体家族信托模式设计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范性文件。
2021年12月29日,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12月2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草案》在现行《公司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和公司资本制度,优化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进一步强化了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了公司社会责任等。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1.如何做好家族传承?
在做传承的过程中情、理、法的考量非常重要,应按照这三个角度来做家族企业的传承规划:
情:即家庭情感系统,我们要了解家庭的系统,了解家庭相互之间的关系,了解家庭成员的目标和想法;
理:即事业未来的发展,有可能往什么方向发展;
法:则包括财富管理、未来的接班人培养等等具体的规定。
2.传承的模式
家族企业传承模式,从第一代到第二代最常见的就是子女继承,另外一种模式是创业+保留原企业,除此之外还有转让企业和分口袋的模式。关于传承模式选择,有以下要点值得企业家们关注:
(1)平衡长子(企业)、次子(投资)与其他家族成员,通过家族信托提供所有成员生活保障;
(2)张开双臂拥抱家族外优秀职业经理人;
(3)通过家族会议与家族议事规则共同面临未来挑战;
(4)通过不断学习和修炼,提升家族成员的胸怀和境界;
(5)按照“情-理-法”的次序逐步推进家族企业传承之力与资产配置。
离婚诉讼在立案时原告可以要求只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对财产进行分割,这样法院也是会受理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也同意不分割财产,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对离婚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如果对方坚持要财产分割的话,法官也必须予以处理。
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后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处理。需要考虑的是,此时调查取证的难度会更大,尤其是那些财产类型复杂且争议大的人群,如果对方一旦转移、隐匿财产,那么主张分割时是需要向法院证明对方有转移的行为的。所以起诉离婚时应审时度势,考虑好后果和风险,再决定是否要求一并分割共同财产
1.建立现代慈善组织制度
国家应着力建立现代慈善组织制度,畅通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投身慈善回报社会的渠道;鼓励引导企业家设立慈善基金会,鼓励依法设立企业(名人)冠名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慈善信托发展,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提供可持续资金支持。
2.加强监督管理,着力健全法治体系
发挥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倡导、管理、规范、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积极推进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慈善行业优惠政策的融合,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慈善法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慈善组织和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善、依法行善、依法促善的良好局面。
3.加大慈善激励力度
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积极研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在金融、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出台具体优惠政策,加大对慈善捐赠者的政策支持,对慈善信托的财产委托环节所得税优惠比照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支持慈善信托委托人与公益捐赠享受同等税收优惠,为第三次分配提供协调配套的政策支持。
放弃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如接受继承一样,放弃继承也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遗产继承权。
放弃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放弃继承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作出。因此,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不存在权利的放弃问题,此时继承人之间达成的放弃继承的协议并不发生放弃遗产的效力。
1.主体条款设计
(1)委托人:国内信托委托人大部分都是自然人,考虑到委托人可能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另外建议委托人必须作为受益人之一;
(2)受托人:受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结构中的核心角色,特殊需要家族信托的持续时间较长,受益人较为弱势,道德风险比较高,因此对信托受托人的选择应非常慎重。
(3)受益人:除了将特殊需要人士列为受益人,还可以引入公益组织作为并列受益人,信托收益有剩余可以装入慈善信托,同时设立信托监察人,通过多种途径共同保障特殊需要人士的权益;
(4)设立信托监察人:特殊需要家族信托监察人的设置能够监督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的履行管理职责、在受托人判断受益人个人事务时起到指引、纠正、帮助的作用,为特殊需要家族信托的运作保驾护航。
2.特殊条款设计
(1)特殊需要群体受益人保护性条款设计,比如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禁止挥霍信托或保护信托条款等;
(2)私人订制条款设计,比如医疗关怀、护理标准、居住场所、专业服务供应商、慈善机构等。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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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50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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