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25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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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
(二)新财道携手浙金信托发布《中国香港私人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报告》
(三)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民法典实施后,遗产管理人相关案例解析
本期案例,我们看看自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实践在中国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案例1:李家和等人分家析产纠纷
推选遗产管理人,不是分割遗产的前置条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是倡导性规范,在没有进行债务清理的情况下,继承人仍有权分割遗产。
案例2:梁齐宁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小姨好心贴钱给已故外甥送终,但外甥无法定继承人对此进行补偿,银行有钱却取不出,后小姨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由法院指定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解决了其垫付费用的补偿问题。
案例3:董颖等人合同纠纷
遗产管理人确认还债,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法院认定遗产管理人的确认有效。
案例4:向正悦执行异议案
被执行人身故后,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村委会即便作为遗产管理人,也不能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5:路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中院对继承人放弃继承采用了从严审查标准,要求其必须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信息,并证明已向其他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否则仍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案例6:钱光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因被继承人尚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申请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各个精彩,值得阅读学习!
(二)新加坡为何成为富豪家办“新宠”?
1.为财富寻找安全的“避风港”,是高净值人群选择新加坡的重要因素。
2017年1月1日,《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国际公约》正式在瑞士生效后,意味着瑞士银行保密制度正式终结,新加坡或正取代瑞士,成为富豪们财富避险的最佳选择之一。新加坡作为一个传统的技术中心,以及所拥有的法律、投资便利性和宜居环境也是关键考量要素。
2.税收优惠
新加坡的分离型模式,有利于资金避险;取消了外汇管制,资金自由进出和兑换;在报税制度方面,新加坡采取挂名董事制度,保证离岸公司合规;新加坡的低税率,也实现了企业利润最大化。
3.亚洲客户资产相对单一,家庭成员较为简单,更注重财富传承。
亚洲客户本身资产相对单一,资产多以股票、房地产为主,家庭成员和婚姻状况相对简单。尤其是第一代家族创始人,他们对家办的功能诉求非常强烈。
4.东南亚科技企业多,科技新贵更偏爱新加坡。
一些科技新贵出于出海投资的考量,会将家办设置在新加坡。再加上新加坡有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政策安全性较高,他们可以更好地将事业拓展到整个东南亚地区。
(三)最高法院:口头遗嘱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应严格审查
最高法院: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应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遗嘱须符合法、理。
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亦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伦理等为前提,特别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要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
(四)龙湖地产吴亚军家族财富传承的启示
1.在家族财富分配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中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的理念。夫妻财产共有制下婚内主要财产分别所有的安排,具有巧妙的灵活性。即便此后夫妇二人离婚,因为双方主要财产在婚内已安排妥当,也不会导致家族企业的动荡。
2.通过信托公司设立股权信托,把夫妻二人持有的上市主体公司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实现了家族主要财富的传承,以及家族主要财富与个人、家庭、公司其他财产的风险隔离。
3.在安排家族信托公司持有上市主体公司的股权的同时,设立用于员工激励的离岸公司,持有上市主体公司2.35%的股权,为吴亚军把家族企业交给职业经理人经营,维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家族财富的长久存续打下了基础。
4.吴亚军将信托财产中43.98%的龙湖地产的股权,转让给女儿,实现了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而不是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
5.设立家族企业赋能平台,细分主营业务,为企业基业长青投资布局。
(五)浅评《婚姻家事安排》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于平行诉讼的影响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和《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39章)(“《条例》”)(统称“2.15安排”)已于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
2.15安排使得两地有关于婚姻家事判决的相互执行的障碍降低,这便在客观上可能会增加两地出现的平行诉讼的数量。那么,对于两地实务工作者来说,我们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依据《安排》和《条例》的内容制定有关的平行诉讼策略。笔者在此提出两个平行诉讼策略,以期中止对手方在他地进行的离婚诉讼。这两个策略分别是基于两地法院的(1)酌定中止权,和(2)法定中止权。
1.基于酌定中止权的策略:“不方便管辖”原则
策略一乃是基于两地民事诉讼法律当中都存在的“不方便管辖”原则,率先在己方的司法管辖区(“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待对方在其所意属的另一司法管辖区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再在当地法院提出不方便管辖原则,请求当地法院中止审理(或在“本地法院”提出禁诉令申请,以行为保全的形式限制对方在另一法院诉讼)。
2.基于法定中止权的策略:《条例》第26条和《安排》的第十六条
策略二乃是基于《条例》和《安排》当中规定的法定中止情形,让我们的当事人成为率先获得有关判决或者命令的一方,而用本地法院已经获得的判决和命令,前往外地法院申请登记、认可或执行。
3.内地律师在香港执行《条例》下婚姻家事判决当中的角色
在诉后执行阶段,内地律师可以在以下六个方面提供宝贵支持,以协助当事人将内地离婚判决在香港进行登记执行:
(1)协助当事人获得内地法院的证明书证明内地判决有效且在内地可执行;
(2)在有效性证书存疑或者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出具内地法院判决有效性的意见;
(3)在受质疑的情况下,出具送达符合内地法律要求的意见;
(4)出具内地判决在内地执行情况(是否申请强制执行,采取了哪些执行措施)的意见;
(5)在对方当事人要求诉费担保的情况下,出具有关于诉费担保的意见;以及
(6)如果内地判决被上诉或者再审,更新有关判决有效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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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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