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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6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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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生前预嘱、中院家事典型案例、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变更、房屋继承纳税问题、税收严征管、赡养义务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深圳「生前预嘱」首次立法,临终抢救不再由家属决定

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这是中国大陆首次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体系。其中,新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新西兰:税率提高,高收入人群避税现端倪

近日,新西兰税务局对高收入人群的行为趋势进行了分析,新西兰税务局指出,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上调以后,个人与实体之间的税率差异进一步拉大,避税的“诱惑”也随之增大,高收入人群可能会通过改变收入性质或利用信托机构等方式降低税负。

(三)北京一中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家事典型案例

6月2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家事审判贯彻实施民法典”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家事审判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案件审理和工作情况,发布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八件家事典型案例。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法官会议纪要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

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

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免征个税,部分种类网络红包要缴税

1.继承房屋不缴个税

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但是,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这些网络红包,哪些需要缴税?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四)税收严征管环境下,高净值人士注意事项

1.经营方面的风险

(1)重大税务风险的排查: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逃税,表现形式包括设立“两套账”隐匿收入,签署“阴阳合同”少缴税款,虚假纳税申报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这在近期的明星网红税务案件中都有所曝光。

(2)激进税务筹划的清理:激进的所谓“税务筹划”可能不光带来关联交易的问题,结合其手段和目的,还很可能引发偷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重大税务风险,甚至刑事责任。

(3)员工工资薪金支付的合规问题:为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未履行扣缴义务,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可能面临税金0.5倍至3倍的罚款。

2.投资方面的风险

(1)个人股权转让的激进筹划: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纳入八大聚焦重点领域之一。多地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陆续发布有关通告,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进一步显示个人股权转让已成为重点监管对象。此外,对于个人的其他财产性所得,税收管理也预计会不断趋近,包括理财产品、信托投资的税收处理,在未来一段时间都可能会出现越来越明确的税收管理制度。

(2)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BVI、开曼群岛、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低税地已开始要求企业在当地存在经济实质,并参与国际涉税信息的情报交换,这将增加税务合规成本与实践税务风险。


对于中国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BVI、开曼群岛等低税地的公司,其取得的分红款、股权转让所得等,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尽管没有分配给中国居民个人,未来将有可能会视同已分配,并被中国税务机关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税务风险,也对高净值人士的境外投资架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3.财富传承方面的风险

目前虽然遗产税还尚未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但从长远来看,中国有较大的可能会考虑开征遗产税。

近年来由于移民中介的宣传,大家很容易陷入“取得境外护照/永居身份=改变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并可避免在中国纳税等错误认知,忽略其在中国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五)父母认为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有权撤销赠与的房屋

父母与子女之间经买卖合同关系取得房屋所有权,经常发生争议。

案中虽然子女提供了诉争房屋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但父母说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没有签字,也没有收到上买房屋价款,不认可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子女对其主张既不能提供书面等合同,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主张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父母已是年近九十的老人,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困难,为了让老人家老有所居,老有所养,更好地安度好晚年生活,子女也应该配合其父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老年人的尊敬是自然和正常的,尊敬不仅表现于口头上,而且应体现于实际中。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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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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