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在传承规划中莫做甩手掌柜 离婚或继承股权要看其他股东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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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于家族企业传承方案设计
一代创始人要All IN
我辅导过很多家族制定传承方案,我发现有传承规划力的家族,首先要解决“三识”的问题——就是通识、见识与共识。
第一,通识就是解决传承是什么?有哪些常识。一个好的传承规划,两代人关于传承通识教育有可能跨越几十年——在培养二代的各项能力时,就应当逐步嵌入系统的传承知识体系。
第二,往往在解决通识的基础上,有规划力的家族也非常重视“见识”的积累——成功案例与失败案例的总结与梳理。
第三,无论是好的传承规划还是好的传承教育,家族共识的点滴灌输、春风化雨般润物细无声,非常重要。很多高净值客户在企业说一不二、杀伐决断,认为只要拍板一个方案,子女就会无条件服从。但是现实往往是,家庭内部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只有家族成员内部达成传承共识,传承方案才能很好的执行,家族传承才会实现家族凝聚力与使命感。
二
企业家离婚或身故
非股东配偶或继承人分得股权恐受限制
股权是诸多企业家的核心财富。企业家对股权的关注重点往往放在企业经营与发展上,往往忽视股权财富还与股东个人身份关系的稳定性密切相关。比如,股权如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会面临分割,非股东配偶或会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如股东过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将通过继承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这就意味着,当公司股东离婚或者死亡,其他股东必然会面对公司人合性的挑战——股东的前任配偶或继承人将成为公司股东。为保证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对因离婚或继承成为股东进行了限制,即这些“外来者”获得股东身份不是当然的,必须符合法律或章程的规定。
比如,离婚时如果涉及分割股权,对于分割给非股东一方的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具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也就是离婚涉及股权分割,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就是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可以通过不同意并购买来阻却不喜欢的外人成为公司股东。
再比如在继承案件中,股东的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当然继承到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已故股东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就是说,即使老爸留下股权,如果公司章程限制了儿子继承股东资格,那么儿子也只能继承没有股东身份权的股权,股权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所以,对于核心资产是股权的家族,一定要多懂一点《公司法》,了解股权在离婚、继承上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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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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