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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34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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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宅基地、BVI、家务补偿、税务监管、遗嘱继承、追加股东为执行人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农房所有权后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根据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954号提案答复摘要,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农房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有关人员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二)BVI公司董事名称将向公众开放!


《BVI商业公司法》(2004)修正案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明年起,BVI公司将发生以下四项变化:董事名称将向公众开放;公司注销流程进一步简化;公司财务账册有新要求;或将公开公司实控人信息。


(三)又一特殊信托落地——受益人为成年心智障碍者


近日,外贸信托完成首单特殊需要服务信托,项目受益人是一名成年心智障碍者,委托人为受益人父母,信托期限超过100年。目前我国特需信托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制度完善、业务普及后,将惠及更多特殊家庭。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全职主妇离婚获赔15万元补偿,法院: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肯定,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二)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婚内所欠债务能用该房产偿还吗


基本案情:债权人于某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享有对刘某某(丈夫一方)的到期债权,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刘某某名下某房产,后于某乙(妻子一方)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确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于某乙与刘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涉案房产全部处分给于某乙,因涉案房产未经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某仍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


法院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涉案房产尚在刘某某名下,且于某甲与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于某乙与刘某某协议离婚之前,故在刘某某对外尚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于某甲作为刘某某的债权人,要求对刘某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于某乙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50%财产份额,对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三)高净值人士必读:一文了解全球税务监管趋势


自19世纪开始,全球税收监管便一直备受关注,但出于当时经济条件、科技水平以及政治因素等原因所以一直没有实质性立法来监管。

20世纪90年代,世界范围内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快速发展、政治格局稳定,全球税务监管在客观上拥有了立法条件。一方面,联合国及其改革主张者极力推动全球税的开征;另一方面,全球税提议依然遭到许多富裕国家的强烈反对。从比较早期的FATF反洗钱组织,再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美国实行的FATCA以及受其启发而来的CRS,还有同时期的BEPS以及后续的经济实质法案等,都是全球税收监管透明化进程的重要节点。在经济实质法案中,实质性活动标准的立法化是避税地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重要进步,标志着自OECD“1998年报告”提出实质性活动标准之后,第一次将该标准真正体现在避税地立法中。


如今全球税收的日益透明化,对高净值人群而言是个严峻的挑战,如何合理安排全球资产配置及税务规划是个摆在高净值人士面前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四)无子女无遗嘱,八旬婆婆去世后名下房产该归谁?


基本案情:苏婆婆去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该遗产或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侄女梁女士与其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其二人共同所有。梁女士夫妇称,2020年6月下旬,苏婆婆曾带领梁女士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


法院观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苏婆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共同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梁女士夫妇对苏婆婆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五)最高院: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这10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9、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0、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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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精彩回顾 |


《民法典》实施20个月后  不可不知的居住权典型问题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 48个实务问答

著作选节 | 涉外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按外国还是中国法律确定

配偶权、继承权与股东身份规范“冲突”及家事视角下法律建议(上篇)

2022年第33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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