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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怡汪峰离婚启示:离婚协议实现“亲人式”离婚——成年人离婚的格局与底气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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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怡和汪峰离婚了,或者说汪峰和章子怡离婚了。

他们离婚消息一传出,薛京律师收到很多私信,问我怎么看他们离婚?——我觉得好像问错了对象,不过想想也对,知名人士离婚必然会引发一波对婚姻风险的关注和讨论,一定会有系列专业观点和文章的分享。不过我认为,离婚尤其是高净值人士离婚,除了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当事人做离婚这道人生大题的格局、姿势与智慧。
我看完两个人联合发的离婚通稿,十分感慨——这个婚离得有点坦荡和漂亮。我们从二位离婚通稿的内容进行一下法律角度的“八卦”。

关于二人感情是否破裂—“没有是非对错”

众所周知,“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律前提。感情破裂原因林林总总,双方甚至会在离婚过程中成为怨偶。在“章汪”离婚通稿里,没有互相指责和否定,而是对过去高度评价——“我们曾携手共度一段美好婚姻”。关于一方是否有过错,也做出了明确的回应——“我们之间没有是非对错之争,分离不代表辜负或背叛”。
对很多高净值人士而言,尤其是知名人士、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高管等,离婚不仅是家事,更有可能进入公共领域,不仅成为大众茶余饭后的谈资,甚至可能影响企业、个人商誉和形象。所以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理性对待过往恩怨和彼此对错,就事论事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处理好,甚至在离婚过程中,各自并不出面,选择各自委托或共同委托离婚律师来进行具体协商、谈判,伴随妥协、让步、谅解、补偿……给彼此尊重和体面。留有余地才有可能以共同利益为重,面对公众更加平和与共进退。
如果是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就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要把很私密的伤口作为证据展示。比如要证明一方出轨,证据可能包括聊天记录、开房记录、录音…….但是这些辛辛苦苦收集到的、会造成二次伤害的证据,在诉讼中要么难以达到法定的证明效力、要么来源不合法不能采用,即使采用也不过争取到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比例倾斜,而不可能让对方“净身出户”。而且,离婚诉讼往往是场持久战,除非一方有非常恶劣的过错,一般第一次诉讼很难离婚,要等六个月之后一方再次提起离婚,才有可能被认定感情确实破裂。在这个过程中,有过错的一方往往已经消耗殆尽最初的内疚、自责与惶恐,双方兵戎相见,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反复撕扯攻讦。
所以,虽然笔者是离婚律师,但是认为通过诉讼离婚并非上策。薛京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的离婚服务,往往会把诉讼作为“以打促谈”的策略,在离婚和衍生诉讼中争取到有利的谈判地位,从而回到谈判桌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
所以,成年人的离婚重点不在是非对错,而是在理性的由“共同体”到两个“独立个体”的利益安排——和平分手下的双方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通稿里有一句话值得深思:“这是两个成年人共同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子女抚养权—“以亲人身份共同抚养”

2013年11月,汪峰演唱会现场向章子怡表白、恋情曝光。2015年5月,二人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章子怡生下大女儿,2020年1月生下次子。可以说,全网都见证了二人通稿里所说的“八年间,共同照顾家人,养育子女,用爱构筑了幸福的生活”。
八年婚姻收获一双儿女,意味着二人打断了骨头连着筋,不可能离婚后就相忘于江湖。无论是诉讼还是协议离婚,子女抚养都是一个最难抉择的事情。一旦离婚,就要面临子女分离、分别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只有探视权的变故。薛京律师团队代理多起抚养权纠纷,很多都是离婚后双方在抚养权、探视权互不配合,造成争端、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比如离婚后,不经另一方同意带着孩子远离原来城市、去新的城市(国家)定居,使得另一方探视权落空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探视;或者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一方,但是另一方拒绝交出孩子,双方上演“抢孩子大战”,甚至导致拒绝配合一 方最终将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责……
所以,离婚时双方能否专业、细致、具体的约定抚养权,直接影响了离婚后能否继续融洽、顺利的共同抚养子女。二人在通稿中承诺“不会因分离而减少对孩子们的分毫爱意”“未来将以亲人身份共同抚养、陪伴孩子们长大,依旧是孩子们最信任的父母”。这些有温度的文字背后,相信二人就两子女分别或均由谁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但是,离婚协议签署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抚养权、包括抚养费的履行一般跨越很多年,在履行中经常会发生争议、甚至直接毁约不让对方探视。如果是协议离婚,薛京律师建议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应规定的更为细致。具体建议如下:
1. 关于改变子女定居城市、国家的约定
可以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约定子女的生活中心城市,约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子女的定居城市或国家。如果违约,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守约方有权变更子女抚养权。
2. 关于子女教育、留学、治疗重大事项知情权与共同决定权利
关于子女教育过程中的择校、是否出国留学等重大事项,可以约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知情权以及共同决策的权利。子女身患较严重的疾病、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直接抚养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3. 保障其他家庭成员权利约定
离婚后,孩子的(外)祖父母仍然希望看到孙辈,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寒暑假或一定的时间周期,有探视权一方可以带着子女去老家探视、祭祖、家族团聚,照顾老人可以和孙辈团聚的心愿。
4. 一方再婚子女抚养权的调整约定
关于一方再婚,子女有可能与异性继父母共同生活,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在此情形下,非直接抚养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调整抚养权或调整子女抚养方式。总之,以保障未成年最大利益为原则,但是不能在离婚协议中限制任何一方再婚的权利。
5. 关于不得损害双方名誉的规定
离婚后,往往会出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甚至是该方父母老人,不断给孩子灌输另一方父母的负面评价,甚至包括“出轨”“抛妻弃子”“不要孩子”等不理性的言语,这对孩子的身心没有任何好处,还会造成孩子和另一方父母的疏离,甚至抗拒、拒绝探视。建议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倡议性条款,双方(包括双方老人)均不得在子女面前有攻击性、负面评价、诽谤性语言,包括不得把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过错披露给子女。即使双方离婚不再是亲人,但是孩子仍和每一个人都是至亲,父母有责任共同呵护这份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财产分割—并未披露、相信已协商一致

关于二人的财产分割方案,通稿中并未提及一字。二人结婚八年,一定有很多共同财产、包括共同的商业利益,相信二人已经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协商出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
二人作为影视名人,早已经在影视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不菲的家业。据天眼查App显示,章子怡名下关联23家企业,其中13家为存续状态,包括深圳兴旺红筹回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章子怡影视文化工作室等,版图涉及影视文化、传媒、科技、投资管理等。
汪峰名下关联20家企业,其中13家为存续状态,包括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碧峰怡竹长兴文化传媒工作室等,版图涉及文化传媒、信息技术、投资管理等。
其中,二人于2014年成立了蓝山竹(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汪峰,监事为章子怡,两人各持股50%。
除了公司股权,离婚分割财产一般还会涉及房产、存款、保单,甚至涉及境内外资产。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结婚多年离婚无异于重大商业的重组、利益攸关,所以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中的“重头戏”。那么如何写一份好的离婚分割条款呢?
读者可以看我们团队近期发表的专业文章《手把手教你写离婚协议(一)——什么是好的“财产分割条款”》。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薛京律师代理案件、主导谈判往往会用到一些创新的方式,供读者参考。
1. 用家族信托的安排,打破财产分割僵局
分割财产的时候,由于双方未来不再是夫妻共同体,而且更有可能会各自再婚生子,所以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利益往往是冲突、各自提防的,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链接”,就是共同的亲生子女。所以在为客户服务时,关于财产分割份额谈判陷入僵局时,可以提议把有争议份额切出来作为信托财产,为子女设立信托(子女做受益人)。该信托财产锁定了未来子女的生活、教育、传承资金。这样就打消了双方各自的顾虑,有了共同的目标,可以快速推进协议的达成。
2. 财产分割“回拨机制”和诚信履约配合
离婚协议签署后,会经历漫长的履约期,这期间双方交割房产、股权、境内外资产,都需要契约精神和积极配合态度,双方共同养育子女,都需要淡忘过去、共同包容。但是签约双方毕竟不是商业伙伴散伙,在履行中有可能掺杂个人情绪和不理智行为,或者当初没有想到的变故。这就需要律师为客户起草离婚协议时,有丰富的经验和想象力,罗列出哪些不诚信履约(包括财产交割、孩子探视)行为,会导致违约方承担财产分割调整回拨的法律后果——就是一旦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当年分割的财产回拨给守约方一定比例。
复杂的生活、丰富的人性,需要用更具体、专业的约定避免未来的种种纠纷——不要离婚时岁月静好,离婚后过些年又一地鸡毛。
3. 约定漏分财产的再分割及多分割权利
诉讼离婚,任何一方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对方财产,只要提供证据线索。但是协议离婚,意味着有可能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所以,笔者往往不建议“三不知太太”类型的客户接受“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反而要在协议中强调仅分割双方列明财产,对于一方隐瞒或离婚后发现的共同财产,依然有权分割,刻意隐瞒一方承担少分的不利后果(约定少分的比例)。这样,既可以避免一方隐瞒财产、又保证事后发现有权提出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如果接受“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未来即使发现漏分财产,也有可能面临已经概括性分割的不利后果。
笔者做了很多年的离婚律师,很难判断当事人的过错,法律只能解决法律关系问题,解决不了当事人的亲密关系问题。两个人离婚未必不是更好的选择,但是这个选择需要是“两个成年人”的选择。我相信,章子怡和汪峰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退后一步,做家人和更好的自己。他们和平分手的底气,不仅来自双方有实力照顾好子女、家人,还有理性、包容看待“曾爱过”的过去和“做家人”的未来。
总之,祝他们幸福。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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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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