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视角下:新公司法对私人财富的四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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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或“新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新法的全面修订,涉及股东出资形式、期限、股东权利、公司高管责任等重大修改,旨在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规范公司、股东、高管公司治理与外部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财富管理律师,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对于身份是企业家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好似一个需要“补课”的“认证考试”——企业主不懂新公司法,存在机会与风险的盲区不自知。
一、新公司法提高了企业的效率与灵活性,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
公司作为“人合”性营利组织,内部自治是活力的来源。新法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这将大大提高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与效率。新法修订后,“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不再属于法定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可自由决定前述事项是否列入股东会决策范围,还是授权给董事会。新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保留了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大大提高了股权流动的效率。
随着我国大量企业传承进程的发展,现实中越来越多创始股东慢慢退出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强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决策核心,同时对高管施加更加严格的“受托”责任,是建立中国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的各类企业,尤其是现代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必将面临的时代课题。在笔者看来,新公司法给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划分留出更多灵活的空间,与时俱进、突出了股东的“出资”属性,而不是“经营管理”属性,有助于整个社会把股东出资与管理者决策分开,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促进更多人士、家庭愿意把富余资金投入到实业产业中,创造更多的民间股权财富,而不用担心占用过多精力。
二、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规范股东出资等法律责任
关于股东的出资范围,新法增加了股权、债权等种类,扩大了出资范围,有利于盘活私人财富,促进经济的活力。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新法增加了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如股东名册、会计凭证(修订前财务资料只能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报告);股东查阅公司材料,甚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新法对于知情权的新增规定,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或者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股东的权利。关于股东分红权,新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这有助于解决现实中“分红难”的问题。
股东最大的义务就是履行出资义务,新法关于促进股东出资、充实公司资本增加了颇受关注的新规定:1.新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股东到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会应当催告,经催告与宽限,股东仍未实缴的,可以对其发出失权通知,即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3.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法之前,公司的出资期限允许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本次新法新增了公司“五年”出资期限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资本充实、有效“劝退”能力不够的冲动创业者。
由于“出资”是股东的核心义务,新法为了促进公司资本的充实,强化了股东出资不到位,追究其他股东补缴责任及股权转让前后的关联责任。例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失权后,未能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其失权股权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的保护公司的相关权利人、如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避免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责任、套取利益。
对企业主而言,股权是家庭的核心财富。股东的义务不清晰就会导致因为违反规定带来的财富风险与挑战。股权的安全与价值不仅和公司经营状况相关,也和股东对股权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关。笔者认为,新法实施前的窗口期(2024年7月1日前),企业主(股东)迫切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清晰地梳理新公司法下股东的“权利清单”与“义务清单”(尤其是后者),才能清晰地读懂公司法里的机会与风险。
三、促进公司内部治理的完善、加强高管的治理责任
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而是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取代。与之前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相比,新法强调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的核心管理职能,简化了公司治理。
与此同时,新法也加大了公司高管的责任,促进高管对公司、股东尽职勤勉。比如新法规定,董事会未及时对逾期股东进行出资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违反新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下,无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还是监事,都承担着非常严格的“忠诚勤勉”义务,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后果。新公司法下,进一步明确了担任公司高管不光是权利和荣耀,更是责任和风险。
笔者认为,每个公司的高管都应该有一份“职责手册”,辅导、考核、提示高管是不是完成法定的“标准动作”,通过清单化管理,在新公司法的促进下实现高管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职业化。对很多民营企业、家族企业而言,要有更强的高管职责清单意识,而不是混同“股东”“高管”的角色与边界。各司其职、建立清晰的股东、公司、高管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才能实现企业传承中家族治理的优化。
当第一代逐渐老去,二代开始接班,整个社会将进入家族股权关系更加复杂的时代,因此建立起家族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收益权“四权分设”治理架构,方能打造不断贡献社会价值和家族利润的百年企业。
四、新公司法未能对股东婚姻、继承交叉问题予以回应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规范,但是股权作为一类财产,日益成为离婚、继承家事案件的争议标的,很多涉及与公司组织、内部治理、股东权利继承的问题,公司法中均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或规定过于粗线条。例如,如果股权被股东的多个后人继承,继受股东突破法定50人能否均予以登记为股东?继承人如果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被公司章程合法排除,如何保护该继承人对所涉股权的财产性权利的继承?在新公司法修订征求意见中,笔者曾经就相关高频离婚、继承与股权交叉问题,提出重视与关注的建议,具体可以看往期文章——《配偶权、继承权与股东身份规范“冲突”及家事视角下法律建议》。这类交叉问题目前在新公司法中并没有涉及,未来只能通过更多的司法案例暴露风险、引发更多的关注后形成法律共识。
最后,建议所有的企业主、创业者、投资人、高管人员,都建立自己的公司“权利和义务手册”,明明白白创业、安安全全创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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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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