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遗产管理人、非公证继承、税制设计、特需信托+监护、涉外离婚财产分割、股权遗嘱信托、继承权,具体如下:(一)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9月8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并就此类案件总体特点、该院涉外家事审判工作概况、特色审判机制等重点内容进行通报。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2年,朝阳法院共审结涉外家事案件717件,其中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占比87.17%,其他案件虽然总量不大,但覆盖了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探望权纠纷等十余种婚姻家庭纠纷案由。此类案件呈现出域外主体身份多元、覆盖国家和地区广泛、涉及财产类型多样、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等主要特点,涉及域外身份关系证据的公证认证、涉外离婚中的平行诉讼、国籍冲突、域外财产分割等典型法律问题。
近日,海口市秀英法院审结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该案中,杨某系独生子女,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及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无证据证明其外祖父母尚在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案的依法审判,不仅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开创性意义,是秀英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生动案例。8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全市首例非公证继承全程网办业务审核,打通非公证继承全程网办办理路径。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引入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非公证继承查验,并由律所出具确定不动产最终继承人的《法律意见书》,提升法律关系梳理、材料审核专业度的同时,法律顾问也为继承业务中出现的法律、法规适用等疑难问题提供了专业建议,在相互协作中,降低非公证继承登记风险,提高非公证继承业务登记效率。。
本文基于福布斯全球富豪排行榜,选取5位美国极富者作为案例分析对象,解析其巨额财富的构成,剖析其财富创造、持有和传承时的纳税情况,总结现行税制设计、税收征管与新经济形态的适配情况,并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税制优化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作者在文中建议我国在税法上可以明确高收入群体的范畴,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项目的范围,适当降低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扩大年度自行申报和汇算清缴的适用范围,全面评估个人纳税能力,实现更高的税收公平。所谓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老养残家庭父母的核心诉求有两个,首先是“我走了,谁来照顾我孩子终生。”其次,是谁来为我养老。作者认为中国的特需信托从其功能角度,也应该同时包括照顾子女和为父母养老这两种功能。本文将深入探讨特需信托的核心诉求、必要性和局限性,以及监护的重要性,最终揭示特需信托+监护的双制度核心,为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提供了有力解决方案。
《2023私人财富移民报告》显示:中国内地今年预计将有1.35万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 HNWI)移民海外,延续过去十年百万富翁向外移民的趋势。伴随经济全球化发展、财富全球配置及移民人数增加的趋势,财富管理方面涉外法律事务越来越高发且重要。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相对复杂,差异性较大,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法官适用法律不同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即使在国外起诉离婚的并拿到了国外判决,不代表国内法院直接承认其法律效力,因此建议先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为之后的诉讼打好基础。除此之外,在起诉离婚之前,双方尽量对财产情况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归属,尤其对境外财产约定好归属问题,对境外财产如有协议约定,法院一般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裁判。遗嘱、保险、赠与作为传统的财富传承工具,满足了大部分人的财富传承需求。但是随着财富的不断增长,国家对一些财产的转移与流转监管也进一步加强,部分财产的传承便出现了危机。与传统财富传承工具对比,信托以其更完善的财富保护机制,更灵活的财富传承方式,更优惠的税收统筹等优势逐渐占据了更广阔的市场。股权遗嘱信托通常表现为委托人(立遗嘱人)在生前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受托人,在委托人死后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对该部分财产的规划进行管理和分配,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分配、使用及给付等。下图为股权遗嘱信托的基本架构。需要提醒的是,在目前没有法律对遗嘱信托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情况下,欲通过设立遗嘱信托的方式传承股权的企业家们,在股权遗嘱信托协议中,最好直接明确协议的性质为“遗嘱”,这样便于在股权遗嘱信托生效后,受托人能够直接通过继承方式占有信托财产,从而规避了股权转让过户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另一方面中,遗嘱人可设立遗嘱执行人来管理遗嘱财产,从而更好地保障委托方的利益。
裁判要旨: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作为借款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债务人的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借款人有遗产且被继承,则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本案中,被继承人吴某跃的家属虽然主动放弃继承遗产,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王某系吴某跃的妻子,其作为房产的共有人,拥有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的一半,虽主动放弃继承,但作为遗产管理人,应以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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