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上市公司高管离婚、北京“认房不认贷”、《2023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继承权丧失、抚养费、家族信托、抚养纠纷裁判规则、夫妻共债,具体如下:(一)沪深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董监高离婚减持股份等有关事项
继上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后,8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回答了投资者的提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联合发布通知,即日起优化本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照新的认定标准,网签日期在9月1日(含)之后的住房交易,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原有离婚相关房贷政策不变,仍需离婚满一年后,名下无房,才可以认定为首套房贷。近日,贝恩公司与招商银行发布的《2023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正式出炉。该《报告》将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统称为高净值人群。2022年,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316万,共持有101万亿元可投资资产,在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总资产中占比超过36%。《报告》发现,高净值人群当前风险偏好相对稳健,有近九成受访者保持适中或较低的风险偏好,近六成资产配置在现金及固收类。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陈某、郝某夫妇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73年收养一子郝小某,并将郝小某抚养成人。后郝某罹患重病,需要人照顾,但郝小某却携妻子搬回其亲生父母处居住,弃郝某与陈某而不顾。不久,郝某去世,未留有遗嘱。一年后,陈某以赡养纠纷为由将郝小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但郝小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解除郝小某与陈某之间的收养关系。郝小某随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郝某遗产。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已生效判决中认定了郝小某对于郝某患病后迁出养父母住所的事实,并认定郝小某的行为对养父母构成遗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郝小某应丧失继承权。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申请执行时效的特别规定,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抚养费案件中,只要抚养法律关系尚在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便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案件中亦同样适用。 另外,虽然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这首先体现为身份利益上的请求权,尤为重要的是这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2013年,我国首支家族信托产品落地。此后,各大信托机构纷纷进行业务布局,家族信托业开启了理论学习与概念推广的成长期,并迅速发展,形成一定业务规模。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37号文”)。37号文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信托三分类新规”),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务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变革新时代。对于信托机构来说,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家族信托作为以个性化、客户中心化为特点的业务领域,结合家族财产配置和信托目的进行灵活架构设计、充分考虑委托人、受益人利益需求,成为各大信托机构抢占家族信托业务市场份额的不二法门。第一,离婚后再婚再育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家庭负担产生变化这一情形,一般应认定是父母离婚时已经或应当充分考虑以协商确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重要因素。父母离婚时约定较低的抚养费数额或者免除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理解为双方就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分担之抚养费达成一致,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第二,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虑。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力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陶某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该债务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无法反映《合作协议书》系刘某、肖某夫妻共同意思。同时该款项并未有证据显示直接用于肖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如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证明刘某、肖某对八叶公司共同生产经营。本院审理查明,刘某(妻子)在《合作协议书》签订前后参与八叶公司的经营管理,无论是工作事项汇报、款项支付事宜请示,还是刘某在八叶公司高管微信群发言的客观事实,同时与陶某有相似情况的案外人就股权回购事宜与刘某沟通,刘某也进行了处理。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刘某与肖某对八叶公司进行共同生产经营。进一步来说,刘某应对本案中肖某承担的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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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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