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2023年全球财富报告》、《2023年全球家族办公室薪酬基准报告》、个税扣除标准调整、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抚养权、继承、股权家族信托、同居析产,具体如下:(一)《2023年全球财富报告》发布
瑞士信贷和瑞银联合发布了第十四份《全球财富报告》。报告显示,以当前名义美元计算,截至2022年底,私人净财富减少了11.3万亿美元(–2.4%),总额为454.4万亿美元。报告指出,未来五年全球财富将增长38%,到2027年,全球财富总额将达到629万亿美元,超高净值人士数量将达到37.2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是全球财富自2008年以来出现首次下滑的年份。
近日,KPMG与Agreus集团合作制作的《2023年全球家族办公室薪酬基准报告》发布,该报告提供了定量和定性的构成和薪酬结构洞察,并提供了备受关注的基准数据。报告显示家族办公室首席执行官在薪资方面,新加坡地区的薪资最常见区间为新币198,001至330,000元,在亚洲其他地区的薪资最常见区间为158,001至198,000元。另外,69%的亚洲家族办公室首席执行官拥有硕士学位,使他们成为最受教育的群体。时隔八年,在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提出“抢企业,抢人才”的背景下,特区政府重提投资移民计划。8月18日,立法会G19议员会见特首李家超,就2023年《施政报告》提交多项共同倡议,包括市场关注的香港投资移民——建议香港投资移民门槛为3000万港币。不过3000万港元的投资门槛目前只是一个建议,尚未落地。但是根据G19以往建议的采纳程度来看,很有可能我们期待已久的香港“投资移民”,会在今年10月份的《2023施政报告》中有所落实。
在婚内财产协议分割采公示生效主义的情况下,根据分割协议取得财产的夫妻一方,与相关主体利益冲突的具体协调规则如下: 第一,在订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夫妻之间,协议中受让财产的一方所取得的“请求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债权请求权,可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最终强制执行,出让财产一方无任何反悔余地;虽然该债权受制于诉讼时效,但婚姻关系之存续是该时效的中止事由。第二,在分割协议中受让财产一方与出让财产一方的继承人之间,由于受让财产一方基于法定财产制本就对标的财产享有一半潜在份额,因此发生继承的只是标的财产中的少量份额;就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受让财产一方对其享有“请求转移财产所有权(份额)”的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可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下,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方可对遗产实际分割,因而协议中受让财产的一方无须顾虑继承人自身的“无资力”风险;且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实际分割前无法处分遗产,协议中受让财产的一方也无须顾虑继承人擅自处分标的财产。 第三,在分割协议中受让财产一方与出让一方的债权人之间,基于对交往安全的兼顾,受让财产一方必须完成物权公示之后,方可将标的财产排除在出让财产一方对其债权人的责任财产之外;在此之前,其仅能以法定财产制之下其对标的财产所享有的潜在份额为限,对抗出让财产一方的债权人。 第四,在分割协议中受让财产一方与出让一方的交易第三人之间,由于出让财产一方基于法定财产制对标的财产享有一半潜在份额,因而交易第三人只有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方可优先于受让财产一方;否则,交易第三人无法取得标的财产所有权,其法律地位与出让财产一方的债权人无异。涉抚养权案件的强制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执行中稍有不慎即会对当事人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破解涉抚养权案件强制执行的困境需要多措并举,在汲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健全配套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子女权益,提倡谦抑执行,通过组建专业“人事”执行团队、健全配套机制、依托社会公益力量等方式来提升执行效果,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情简介:男子为在银行办理贷款,在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但是男子未还完贷款就过世了,家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所欠债务应由谁偿还?裁判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作为借款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债务人的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借款人有遗产且被继承,则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本案中,被继承人吴某跃的家属虽然主动放弃继承遗产,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王某系吴某跃的妻子,其作为房产的共有人,拥有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的一半,虽主动放弃继承,但作为遗产管理人,应以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家族企业是一种既传统又现代的企业形态,是人类社会最早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至今仍在世界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企业是“在同族或者家族的封闭性的所有和支配下所组成的多角的企业经营体”,由家族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股权,并通过控制管理层影响公司决策,因此利益关系较复杂。克林·盖尔西克在家族企业的三极发展模式(即所有权发展进程、家庭发展进程和企业发展进程三极)的基础上建立了三环模型,把家族企业系统表示成三个独立而又相互交叉的子系统:企业、所有权和家庭,深入阐述了家族因素对家族企业的影响和家族企业治理的复杂性。研究表明,这种复杂性“在家长式决策的华人家族企业中表现的更加明显”,这种“权威式治理抑制家族企业创新,而且在代际传承中对企业创新产生负面影响”,亟需建立更加科学、稳定的家族企业传承秩序。我国民营企业保护、治理及传承需求也能够通过股权家族信托获得满足。我国股权家族信托虽然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政策环境,规模化、场景化和定制化程度还不高。但从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和需求看,“内外联动”的股权家族信托将成为我国民营企业资本与资产运营的主要载体、家族财富保全和传承的主要工具,并为高净值家庭提供税务筹划和慈善功能。处理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纠纷可参考以下思路:(1)若当事人就财产归属有协议的,遵照其协议;(2)若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原则上,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基于共同法律行为所得的财产,按照共有处理。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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