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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容易离婚难!中国人涉外离婚纠纷10大难题与解决要点(下)

刘娜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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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9月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过去5年来,国内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抚养权、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上涨35%。薛京律师团队在日常代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明显感觉到近年涉外离婚案件呈迅速上涨趋势。由于涉外婚姻关系跨不同司法主权国家/地区,各国/地区法律对离婚条件、夫妻财产制度、过错认定与责任规定各有不同,涉外婚姻的离婚更加复杂,往往交织各国、地区的财产分割问题,财富管理与婚姻家事领域,对涉外婚姻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加。

薛京律师团队在《爱你容易离婚难!中国人涉外婚姻离婚十大难题与法律解答(上)》一文中总结整理了5大典型的关于涉外婚姻中法律效力承认、涉外离婚管辖与法律适用等难题及司法实践。本文继续就境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外证据、域外送达、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5个典型问题进行分享与总结,希望对读者有所助益。

问题六:中国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会判决支持分割境外财产吗?

很多涉外婚姻在国内起诉离婚,当事人希望一揽子分割境内外的所有财产,尤其是境外房产、股权。那么,在有争议的情形下,国内法院会查明并在判决里予以分割境外财产吗?针对这种请求,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并不统一,总体而言在离婚案件中不分割境外财产的情况占多数。

根据薛京律师团队的代理经验和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发现:法院对于涉外离婚纠纷(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境外财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不予处理境外财产、支持处理境外财产、以及以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或外国法院更方便管辖为由驳回起诉。

法院一般会考虑能否查清境外房屋权属情况、房产价值、出资情况等;境外证据材料真实性;境外财产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以及境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等综合判断是否一并处理涉外夫妻财产。

案例1:岳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

案号:(2019)粤0111民初7986号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原告提交的美国房产查档资料形成于美国,经过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形式、来源合法。根据查档资料显示,位于20536BLUEHERONTERSTERLING,VA,US.的房产所有人为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购买。该房产系被告张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案对上述房产不作调处。

案例2:陈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

案号:(2021)辽0903民初812号

法院: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为新加坡国籍,被告为中国国籍,二人在新加坡婚姻注册处注册登记结婚,婚后二女,均为新加坡国籍。现原告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新加坡境内的房产、新加坡公司股权、新加坡车辆。

裁判要点:对于原告提出的新加坡房屋产权信息、新加坡公司股权信息等证据材料,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证明上述财产的实际情况,故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提起诉讼。

结合以上典型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法院不予处理境外资产的理由或顾虑主要有:

1.法院认为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对在境外的房产不予处理。
2.争议财产位于我国境外,法院无法核实财产具体情况。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境外财产的具体情况,或者未提供外文材料的翻译件,无法核实具体内容及真实性。
基于以上理由,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离婚案件判决中分割境外资产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不过,我们看到也有法院案例(如下述案例)会结合双方对财产的生活、居住、使用、便利等情况对境外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案例:王某与佟谋离婚纠纷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证据:二审审理期间,关于美国的房产信息,原告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即美国住房与社区部登记卡、美国银行贷款结单、美国房产的物业价值评估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法院审理查明美国房屋是将原有旧房折价后支付首付款,由原告一直居住所有;而中国房屋是被告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由被告居住。

裁判观点:夫妻二人两地分居,故二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到如下因素:

(1) 双方实际生活、工作的地点;

(2) 财产来源及购买金额;

(3) 房屋的面积及方便使用;

(4) 房屋分配后对双方生活居住的重大影响等。

这些因素对长期处于国内、国外分居的夫妻财产分配异常重要。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房屋判给居住在境内的被告所有,美国房屋判归居住在美国的原告所有。同时,鉴于美国房产的相关权利归原告所有,故该房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责偿还为宜。

笔者认为,与大多数涉及境外资产的离婚案件不同,本案支持一并分割境内外房产的特殊原因在于:第一,当事人对争议房产情况达成一致合意,即原告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美国房产信息的证据,同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第二,法官基于便利原则,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当事人定居因素等综合判断,且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综上,对于在我国法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如果希望我国法院一并处理双方的境内外财产,笔者建议应当理清涉外财产的出资情况、共有权属证明材料及对财产分割尽量达成一致合意多措并举:
第一,在离婚程序启动之前,争取对财产情况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第二,向法院明确要求分割的境外财产,同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境外财产的取得、权属、现状等基本情况。
第三,对于涉及域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的证据,尽量完成公证认证程序并提供中文译本,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需要提示的是,即使幸运地获得国内法院支持分割境外资产的生效判决,因我国目前仅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民商事判决互认协议/安排,我国法院判决最终能否在域外执行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所以,拿到国内判决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漫长的国内判决在资产所在国家、地区的认可和执行程序,或者在当地另行起诉财产分割纠纷。实践中,主要依靠以下三种法律依据来实现:(1)两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2)两国互惠关系,或(3)被申请国国内法律。因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导致中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要求与流程较为复杂,笔者建议咨询被申请国家或地区的当地律师,故在此不进行展开。
总之,婚内配置全球资产是夫妻一体的规划,但是一旦夫妻关系解体,分割境外资产将会面临更多挑战。所以,境外投资可以通过更多创新的方式进行,面对未来可能的离婚风险,提前设计好持有资产的架构,以最大限度降低离婚导致的全球资产的高昂诉讼、时间成本。

问题七:涉外离婚纠纷中,应向国内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哪些材料需要公证认证?

涉外离婚案件中,很多客户很头疼要提交哪些资料、哪些资料要进行公证认证。薛京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总结提交资料大致范围如下: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结婚证明文件、子女关系证明文件、争议财产的详情等),以及律师代理诉讼、公证认证的授权文件需要公证认证。此外,提交的材料是英文的,还需要准备中文翻译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院的具体要求有所差异,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为例:
1.涉外离婚中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告是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告如果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的,则要求被告必须明确。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应当完整准确。
2.涉外离婚所需的证据材料:
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纠纷时,一般也会重点围绕婚姻关系及情感状况、子女抚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这一点与非涉外离婚案件审理相似。与普通离婚纠纷不同的是,涉外离婚中,如果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是在境外形成的,则均需要进行公证、认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正式实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称《海牙公约》)。因此,在涉外离婚纠纷中可能涉及到的,在《海牙公约》缔约国内形成的结婚/离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证明、医学证明、绿卡/护照、房产证等材料,只需办理《海牙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提示


该如何办理海牙认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找哪些部门?读者可以给本公众号留言提出具体问题,薛京律师团队将会专门出一篇“海牙认证”实操问答手册
3.境外委托境内律师授权委托书的要求:
对于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分为三种情况:
(1)在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以认可。
(2)在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法院应予以认可。
(3)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可见,如果身份关系、财产相关证据、委托手续等资料形成于境外,一般都会涉及认证公证手续,无论时间、程序、法院认可都很繁琐,建议当事人及时整理、委托专业人士统一办理,以免在诉讼中因为认证公证不符合要求导致不利局面。

问题八:在涉外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对境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涉外离婚案件,一方不在国内是常见情形,因此,向该方当事人送达往往存在困难。涉外离婚纠纷中,向境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往往会影响审判效率与诉讼进程。法院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地址明确,港澳台地区允许直接邮寄送达;境外国家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一般来说,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2.司法协助或司法互助途径送达:即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3.外交途径送达:即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4.使领馆途径送达:这里的受送达主体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5.电子方式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不予禁止的,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6.公告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使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笔者需要说明的是,除公告送达方式以外,上述第1-5项送达方式可以同时采取,并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尽可能多方面搜集、固定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积极向法院提交,以协助法院早日进行域外送达。如果被告经以上形式无法送达,并经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不过,为了避免缺席审判造成双方日后的纠纷,即使公告送达,笔者也建议原告尽量联系被告的亲友告知诉讼进行的事实及缺席审判的不利后果,尽量避免被告缺席。毕竟,双方都到庭对查明财产、确定抚养权、甚至争取调解机会,都更为有利。

问题九: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何在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有些当事人为了便利或诉讼策略,会直接在境外完成离婚诉讼并获得判决。但是,境外的离婚判决不会在中国自动执行,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使外国判决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途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国内法院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在申请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主体要求:申请人与原配偶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是外国公民或中国公民都可以。
2.管辖法院: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提出。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法院受理。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人的,应向该中国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提出。
3.不予承认国外判决的情况: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孟某与阴某申请承认英国中央家事法院再审裁定书

案号:(2017)湘02民再31号审理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本案中,阴某向本院提出承认英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时,孟某与阴某的离婚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在审理。故对英国中央家事法院家事法庭FD13D01317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承认。

4.承认与执行内容:特别提示的是,国内法院承认(认可)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内容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国内法院不予承认。对于不予承认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还要在国内另行发起抚养权纠纷之诉或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等等。尽管如此,笔者也建议:境外离婚诉讼中,尽可能多地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请求一并提出,虽然这部分的判决内容国内法院不会直接承认和执行,但实践中可以作为比较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使用。

问题十:内地与香港两地离婚判决,如何相互承认与执行?

根据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称《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离婚判决的范围,不仅局限于离婚效力、还包括财产分割内容的认可与执行,甚至是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内容。

案例: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

案号:(2023)粤19协外认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王某华与何某忠于在香港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王某华于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香港法院于2022年1月判令何某忠将位于东莞的房产无偿转让给王某华。涉案文件资料经香港律师公证,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现申请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上述离婚绝对判令。

裁判观点:本案应适用《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且该内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某华提交的香港法院判令已在香港发生法律效力,且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认可和执行条件。因此,法院裁定承认香港法院的离婚判令,并要求何某忠履行财产分割义务。

本案适用了已生效的《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进行了内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由此可见,相较于涉及外国的离婚案件而言,内地与香港对离婚案件判决的互相认可和执行都更加具有便利性。
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流程如下:

此外,内地法院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也可以在香港申请承认与执行,如在香港[2018]HKDC 534吴某某v阎某某案中,香港法院承认了内地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将其视为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命令。

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流程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内地协议离婚后,取得的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会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吗?答案是:仅能做到部分认可。即离婚证不能等同于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香港法院仅认可“离婚”的身份关系,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处分等事项的认可与执行。例如,夫妻双方在内地协议离婚的,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而是需要双方在香港另诉解决(生效离婚协议内容仅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和上篇文章《爱你容易离婚难!中国人涉外婚姻离婚十大难题与法律解答(上)》,就是薛京律师团队整理的关于涉外婚姻的高频纠纷10大场景与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仅仅揭示了涉外离婚案件复杂性的冰山一角,我们将会继续总结与分享最新、最疑难的困境、需求与解法,如跨境抚养权的纠纷等。
跨越国籍的爱情可以感性,但是缔结涉外婚姻需要更多理性与法律常识,毕竟跨法域和司法主权下,“结”与“离”都会加倍复杂。



刘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内擅长协助高净值人士梳理家族婚姻风险、财富传承风险;为知名国企、央企及大型私企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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