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你容易离婚难!中国人涉外离婚纠纷10大难题与解决要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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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9月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过去5年来,国内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抚养权、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上涨35%。薛京律师团队在日常代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明显感觉到近年涉外离婚案件呈迅速上涨趋势。由于涉外婚姻关系跨不同司法主权国家/地区,各国/地区法律对离婚条件、夫妻财产制度、过错认定与责任规定各有不同,涉外婚姻的离婚更加复杂,往往交织各国、地区的财产分割问题,财富管理与婚姻家事领域,对涉外婚姻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加。
薛京律师团队在《爱你容易离婚难!中国人涉外婚姻离婚十大难题与法律解答(上)》一文中总结整理了5大典型的关于涉外婚姻中法律效力承认、涉外离婚管辖与法律适用等难题及司法实践。本文继续就境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外证据、域外送达、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5个典型问题进行分享与总结,希望对读者有所助益。
问题六:中国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会判决支持分割境外财产吗?
很多涉外婚姻在国内起诉离婚,当事人希望一揽子分割境内外的所有财产,尤其是境外房产、股权。那么,在有争议的情形下,国内法院会查明并在判决里予以分割境外财产吗?针对这种请求,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并不统一,总体而言在离婚案件中不分割境外财产的情况占多数。
根据薛京律师团队的代理经验和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发现:法院对于涉外离婚纠纷(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境外财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不予处理境外财产、支持处理境外财产、以及以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或外国法院更方便管辖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1:岳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
案号:(2019)粤0111民初7986号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原告提交的美国房产查档资料形成于美国,经过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形式、来源合法。根据查档资料显示,位于20536BLUEHERONTERSTERLING,VA,US.的房产所有人为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购买。该房产系被告张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案对上述房产不作调处。
案例2:陈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
案号:(2021)辽0903民初812号
法院: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为新加坡国籍,被告为中国国籍,二人在新加坡婚姻注册处注册登记结婚,婚后二女,均为新加坡国籍。现原告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新加坡境内的房产、新加坡公司股权、新加坡车辆。
裁判要点:对于原告提出的新加坡房屋产权信息、新加坡公司股权信息等证据材料,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证明上述财产的实际情况,故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提起诉讼。
结合以上典型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法院不予处理境外资产的理由或顾虑主要有:
案例:王某与佟谋离婚纠纷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证据:二审审理期间,关于美国的房产信息,原告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即美国住房与社区部登记卡、美国银行贷款结单、美国房产的物业价值评估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法院审理查明美国房屋是将原有旧房折价后支付首付款,由原告一直居住所有;而中国房屋是被告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由被告居住。
裁判观点:夫妻二人两地分居,故二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到如下因素:
(1) 双方实际生活、工作的地点;
(2) 财产来源及购买金额;
(3) 房屋的面积及方便使用;
(4) 房屋分配后对双方生活居住的重大影响等。
这些因素对长期处于国内、国外分居的夫妻财产分配异常重要。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房屋判给居住在境内的被告所有,美国房屋判归居住在美国的原告所有。同时,鉴于美国房产的相关权利归原告所有,故该房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责偿还为宜。
问题七:涉外离婚纠纷中,应向国内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哪些材料需要公证认证?
涉外离婚案件中,很多客户很头疼要提交哪些资料、哪些资料要进行公证认证。薛京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总结提交资料大致范围如下: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结婚证明文件、子女关系证明文件、争议财产的详情等),以及律师代理诉讼、公证认证的授权文件需要公证认证。此外,提交的材料是英文的,还需要准备中文翻译件。
提示:
问题八:在涉外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对境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问题九: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何在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有些当事人为了便利或诉讼策略,会直接在境外完成离婚诉讼并获得判决。但是,境外的离婚判决不会在中国自动执行,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使外国判决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途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国内法院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在申请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案例:孟某与阴某申请承认英国中央家事法院再审裁定书
案号:(2017)湘02民再31号审理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本案中,阴某向本院提出承认英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时,孟某与阴某的离婚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在审理。故对英国中央家事法院家事法庭FD13D01317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承认。
4.承认与执行内容:特别提示的是,国内法院承认(认可)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内容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国内法院不予承认。对于不予承认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还要在国内另行发起抚养权纠纷之诉或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等等。尽管如此,笔者也建议:境外离婚诉讼中,尽可能多地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请求一并提出,虽然这部分的判决内容国内法院不会直接承认和执行,但实践中可以作为比较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使用。
问题十:内地与香港两地离婚判决,如何相互承认与执行?
根据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称《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离婚判决的范围,不仅局限于离婚效力、还包括财产分割内容的认可与执行,甚至是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内容。
案例: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
案号:(2023)粤19协外认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王某华与何某忠于在香港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王某华于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香港法院于2022年1月判令何某忠将位于东莞的房产无偿转让给王某华。涉案文件资料经香港律师公证,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现申请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上述离婚绝对判令。
裁判观点:本案应适用《两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且该内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某华提交的香港法院判令已在香港发生法律效力,且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认可和执行条件。因此,法院裁定承认香港法院的离婚判令,并要求何某忠履行财产分割义务。
此外,内地法院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也可以在香港申请承认与执行,如在香港[2018]HKDC 534吴某某v阎某某案中,香港法院承认了内地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将其视为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命令。
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流程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内地协议离婚后,取得的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会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吗?答案是:仅能做到部分认可。即离婚证不能等同于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香港法院仅认可“离婚”的身份关系,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处分等事项的认可与执行。例如,夫妻双方在内地协议离婚的,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而是需要双方在香港另诉解决(生效离婚协议内容仅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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