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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访谈: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无法辞任怎么办?——公司登记涤除案件实务

刘娜 栗思雯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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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创业,不可避免要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过担任法定代表人不仅意味着权力,还要承担诸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业监管规范赋予的责任。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或经理担任,而新《公司法》又强化了董事、高管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或高管,未来的责任更加重大,风险日益突出。一旦公司经营异常面临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可能需承担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

事实上,近几年很多企业、包括知名的企业,企业家辞去下属多家法定代表人的报道不断增多,这也是企业家“减负”的选择。不过,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普通的解除劳动关系,而是需要公司内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决策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外部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流程。正是由于该流程的复杂,导致现实中存在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本人既不是公司股东、也未参加实际经营,或者虽参与经营但后期选择退出公司,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外部登记上一直显示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中虽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可以辞任,但法定代表人在辞任时,可能出现公司、股东不配合出股东决议和办理外部变更手续,甚至公司成为“僵尸企业”、股东联系不上的情形,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正常手续辞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发起一个司法救济程序、强行辞任呢?这个困境其实非常具有典型意义,也是困扰很多企业家的问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宋云苍律师与栗思雯律师曾成功代理“法人涤除案件”,薛京律师团队特别邀请到了栗律师,通过对她进行访谈,看看她如何在公司僵局下成功帮助客户辞任法定代表人(本案信息已做脱密处理)。

一个典型案例:揭示公司僵局下法定代表人辞任困境

基本案情:张先生担任一家拟上市集团公司的副总,在该集团公司准备上市过程中,需要对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所有高管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自检。在访谈时,张先生想起自己10年前担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A公司于2014年设立,是其母公司的独资公司,A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张先生也未实际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未领取公司报酬,只是帮忙挂个名而已。久而久之,张先生将自己在A公司任职的事情忘干净。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线索,律师在尽调过程中发现A公司由于长期异常经营,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为了不影响自家集团公司上市,张先生需要尽快辞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否则会影响到集团公司的上市大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要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以及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等。

(图: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为例)

但张先生向A公司提出辞任时,A公司独资股东拒不配合出具股东决定,缺乏必要申请文件,导致张先生无法正常辞任,上市的时间表又很紧迫。这件事如何解决,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公司来达到辞任的效果?张先生找到栗律师与宋律师,委托律师提出解决方案。经过律师论证和努力,最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了张先生的问题。

本案中,栗律师选择的案由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供的证据包括:张先生辞职书、A公司董事会决议、章程等;主张的请求是:判令A公司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董事的变更备案,不再将张先生登记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由独资股东予以配合;最后获得法院胜诉判决:不再将张先生登记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对方未提出上诉。最终,经张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涤除了张先生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名字。通过这个特殊的案件,张先生最后得以解决公司上市中一个意想不到的绊脚石。

(图:本案判决书中的裁判结果)

笔者就上述案件进行访谈时,根据栗律师介绍的“一波三折”,也跟着感慨企业经营细节不慎会造成多么深远的影响。感谢栗律师的无私分享,现笔者将访谈内容整理为六个实务要点,希望能够为公司、企业家解决“法定代表人辞任难”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路。

实务要点1:案由——多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涤除公司登记纠纷”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案由分类,相关案件案由多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被告包括公司以及股东。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高管涤除公司登记纠纷,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并非或者不再担任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身份或职务的纠纷案件。

实务要点2:管辖法院——由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本类案件被告是公司和相关股东,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公司注册地的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第二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实务要点3:诉讼请求——建议明确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案诉讼请求如果是“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一个事后“无人可供变更”的执行障碍。即,若张先生主张变更为别人担任,但公司股东怠于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会不利于后续辞任的快速解决。所以考虑到办案后续的可执行性,本案的诉讼请求进一步优化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将诉讼请求准确限定在“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实务要点4:关键证据——张先生提交了“辞职书”,适用无因解任

本案中,张先生能否主动提出辞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关键要证明张先生的辞任不必取得唯一股东同意,张先生具有“无因解任权”。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公司与董事(包括法定代表人)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明确相反规定,否则无论董事任期是否届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即张先生有权向公司主动提出辞任。不过张先生提交辞任证据时,需要注意提交的应当是单方“辞职书”,而不是“辞职申请”,毕竟“申请”即意味着要等待批准,弱化了单方任意解除权的意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

实务要点5:补强证据——董事会决议可补强证明辞任具有程序合法性

不论是现行《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均没有对法人辞职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若章程对辞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实践中通常认为辞职报告送达后辞职即生效,无须公司内部机构批准。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董事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职生效。在本案中,A公司的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张先生辞职的议案,只是唯一股东不出具股东决定。所以,无论依据现行《公司法》或其司法解释,还是新《公司法》,张先生辞职书送达董事会时就已生效。该董事会决议作为本案证据,进一步补强证明张先生辞任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七十条第三款: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8次法官会议纪要》

“……董事辞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董事对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无须公司批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公司与辞任董事一致同意由董事撤回辞职书的除外。”

实务要点6:执行环节——当事人须申请执行,公司登记机关完成变更登记

判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发送协助执行通知,由登记机关依法不再将案涉自然人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图:本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必须登记的事项,一般不能空缺。此时,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仅判令“原法定代表人不再继续担任”,但并未明确变更为何人的情况下,此时需要执行法院与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变通方式(如隐去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在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后进行备注等方式)进行执行变更。

(图:本案司法协除后的公开信息)

以上就是我们根据与栗律师访谈的内容整理的实务分享。作为创业者,每天都在面临新挑战、新问题,有些是企业家擅长的,有些是企业家不擅长的。新《公司法》生效在即,企业家亟需在律师的帮助下,查漏补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董监高风险管理意识。

我们将会持续和读者分享实务中的有趣、有料、有用的实务案例,敬请关注。



刘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内擅长协助高净值人士梳理家族婚姻风险、财富传承风险;为知名国企、央企及大型私企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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