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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11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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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人民法院案例库、信托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夫妻共债、债权家族企业、意定监护、反避税、预先放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次披露信托纠纷案例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对社会开放,首批3711件上线案例。以“信托”为关键词检索出现42件案例,其中有15件涉及信托相关纠纷案例,其中1件指导性案例,14件参考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信托领域的多个方面,如信托目的解读、公司担保越权审查、信托公司承担信托债务的责任以及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等。这些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信托领域的司法实践和裁判思路,对于促进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14个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共收录案例3711篇,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例14篇。这些案例涉及离婚财产分割、亲子关系认定、收养关系、离婚后财产处理及婚约财产纠纷等方面。裁判要点包括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亲子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的效力认定、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及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等。

(三)全国各级法院发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

近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意见,涉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方法院多个通知和复函。文件强调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考虑债务真实性、用途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因素,同时区分合法与非法债务。进一步细化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对于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明确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并列举了可作为考量因素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应注意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平衡各方利益。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配偶方在特定情况下需举证证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在审理时既要遵循举证责任分配,也要强化职权探知,必要时可依申请或职权主动调查事实。执行时,应保障双方基本生存权益。对于虚假诉讼和伪造债务,将依法制裁。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债权家族信托:设立、运营及法律监管要点

债权家族信托为委托人的家族及其企业提供了专门设计的信托服务,具备三大独特功能:

第一,提供稳定且安全的投资回报:通过将家族信托资金以债权形式投资于经营稳定且收益可靠的家族企业,债权家族信托增强了委托人对信托资产安全的信心,并确保了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二,优化家族及家族企业的财务状况:债权家族信托的合理利息收益可作为家族企业的经营成本,在税前扣除,有助于财务优化和规范。然而,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信托收益分配的征税政策尚不明确,这部分优化仍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三,改善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权家族信托触及到家族治理、受托人职权及家族企业治理等多个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归委托人所有,这避免了以往家族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使用的情形。债权家族信托不仅为家族财富管理提供了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与治理提供了有效支持。

最后,作者提示:债权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与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为同一人,并且从事的是关联交易,债权家族信托可能会面临无效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穿透”的问题。债券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营一定要合法并符合监管要求,在内部治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意定监护的法律适用——兼析《总则编解释》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意定监护协议可以依照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特别是委托合同的规定,但立足于其典型身份关系协议的属性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制度设计目的,在参照适用时有必要予以限制。

这一点在监护协议的解除方面较为典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对此作了解释。成年人是否缺失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宜通过特别程序快速确定,但也有必要探索其他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方式。监护关系成立之后,意定监护人解除监护协议的正当理由应当严格限定,以平衡有约必守、保护被监护人的价值理念。为实现被监护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意定监护功能的发挥,意定监护也要与法定监护有机衔接,以推进对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益的保障。

(三)中国高净值个人的常见避税行为与反避税建议

近年来,高净值个人税收问题日益凸显,其避税行为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高净值个人通常具有国际化的身份和多元化的收入资产,利用国际避税地、家族信托等手段规避税收。他们可能通过设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境内资产转移至避税地,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同时,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也被部分高净值个人用于避税,而目前我国关于家族信托的税收安排尚属空白,为避税提供了空间。

高净值个人的避税行为不仅损害了税收公平与效率,也暴露了我国税收征管中的不足。新引入的个人反避税条款虽然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缺乏具体的解释和操作细则,使得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管理中面临困境。此外,缺乏针对高净值纳税人的专门管理机制和专业的征管队伍,导致对高净值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难以有效进行。同时,高净值人群的涉税信息共享工作也存在不足,信息共享不完全实时,境外上市企业税收管理未纳入信息管理机制,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源信息。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法规,细化反避税条款,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建立专门针对高净值纳税人的管理机制,明确高净值人士的标准,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并组建专业的征管队伍。此外,加强高净值人群的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信息共享的实时性和全面性,以便税务机关全面掌握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源信息。

(四)预先放弃继承的类型与效力

放弃继承与身份权利或义务无关,与特定身份也不挂钩,属于一种财产行为。放弃行为的时点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前、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以及遗产分割后三个阶段。现行规范仅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第二阶段放弃继承,其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时。第三阶段继承权已经转变为实际获得的遗产份额,放弃行为实质上是对已取得遗产的处分。

第一阶段继承人预先放弃继承可分为单方预先放弃、与被继承人订立继承协议方式就放弃继承达成合意、与其他潜在共同继承人订立协议方式预先放弃三种类型。

(图/预先放弃继承的类型与效力)

(五)高院判决: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得直接查封配偶的房产

基本案情:2018年6月5日,男方与女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婚后财产归女方所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由男方抚养,由男方负责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享有和偿还”。2018年6月29日,法院根据第三人证券公司的申请,查封了男方和女方名下的财产,包括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两处房产。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男方向证券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后证券公司认为:该房产系男方和女方的婚后财产,《离婚协议书》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其有权继续查封。

裁判观点:证券公司的执行依据即民事调解书确认:女方对其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女方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法律、司法解释也未规定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因此,直接执行女方名下财产无执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该案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其名下的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属不当,应予解除查封。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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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10期)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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