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2023中国家族财富管理报告》、《2023中国财富管理能力评价报告》、《2024年家族办公室运营卓越报告》、监护人制度、银行流水查明与认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认定、信托财产、股权婚后转让,具体如下:(一)《2023中国家族财富管理报告:传承浪潮与家族信托调查研究》发布
近期,清华大学五道口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发布了《2023中国家族财富管理报告:传承浪潮与家族信托调查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正迎来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家族企业传承浪潮,《报告》还强调了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风险隔离、资产配置、价值观传承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成功的传承需要考虑有形与无形财富的双重传递,包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家族资本、社会资本和智慧资本。2024年3月,《财富管理数字化转型与大模型应用——中国财富管理能力评价报告(2023)》发布。报告显示:中国不同类型机构的财富管理规模中,银行优势地位仍然稳固,尤其以招商银行为代表的头部机构的优势显著。同时,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多为互联网企业,其依托技术能力,在专业服务便捷性、普惠性和交互体验性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同时具有更大的客户底盘优势。近期,Campden Wealth和Alti Tiedemann Global发布的全新《2024年家族办公室运营卓越报告》显示,单一家族办公室的运营状况绝大多数都很好。然而,报告发现,人才招聘、技术创新、风险管理和继任规划是他们面临的一些最大挑战。关于监护人监督问题,本文作者结合上海法院作出的裁判,归纳了体现司法能动性的三大实践智慧:第一,子女之间互相制衡。三子女争做老母亲的监护人,嘉定法院判决指定其中一位子女担任监护人,另两位子女担任监督人。监护人应于每月5日前向两位监督人报告上一月度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第二:居委会、公证处一起加入。老母亲生前遗嘱指定监护生效后,长宁法院判决居委会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之监督人,履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职责,判决长宁公证处担任财产的监管人。第三,找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精神分裂症患者无人监护,闵行法院判决辖区内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社会监护组织担任监护人。离婚案件中的银行流水的相互查询与共同财产的认定,是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财产性质来看,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之间采用共同财产制。而现实案件中,夫妻绝大多数都没有“AA”制的特别约定,因此,离婚案件中,对于自己名下银行流水的梳理以及对于另一方名下银行账户信息、银行流水的收支,当事人都格外关注。特别是法院审理普遍采用“财产申报”制度后,对于自己银行账户的提前梳理、以及对方账户信息收集、银行流水质证,成为律师实务热点。
本篇文章,从实战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如何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中,找到对方的银行账户线索、并进行进一步挖掘和扩大查询范围的步骤,再结合核对具体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细节工作,最大可能扩大银行存款分割的数字、最大可能为客户赢得现金存款的“真金白银”。(三)民诉法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规定规则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朱某在美国休斯敦医院去世,去世前立有自书遗嘱,写明其名下所有财产由朱某华、朱某弘、朱某平共同继承,三人平均分享其全部遗产。为实现公司管理权的过渡,还签署《委托声明》委托杜某娟全权管理公司和项目,并让被告朱某仙签字确认。然而,被继承人去世后,朱某仙隐瞒三原告的身份,先提起法定继承之诉,通过调解书处置了朱某名下的房产,将三原告排除在继承之外,后又对三原告及杜某娟提起赠与合同之诉。由于被继承人朱某遗产在被告朱某仙控制之下,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按照遗嘱由三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裁判要旨:根据民诉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原告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本案继承人曾因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纠纷向静安区法院起讼,该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显示,被继承人遗产中有20套房屋位于静安区。本案亦为因被继承人房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静安区法院仍应具有管辖权。也即,民诉法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规定中的“主要遗产”不仅仅指案涉需要处理的争议遗产,也包括已经继承完毕的遗产。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家族信托的财产来源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受托人有义务审查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保证信托设立的有效性。通常来说,信托公司会结合现金存款的资金来源、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动产权属证书、注册会计师对股权进行的审计报告等进行尽职调查。此外,如果委托人的财产是涉及其他共有权人的,如财产是在婚内取得的,信托公司还会要求委托人提供配偶确认函,由其配偶签字确认同意将相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计划里。就本案而言,张女士自认信托财产初始出资3080万元源自胡先生,是胡先生对其非婚生子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而设立的家族信托。而这钱是胡先生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转让的,很有可能是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以往婚姻法及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胡先生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巨额财产转移给第三者张女士,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有违公序良俗,也严重损害了杨女士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根据上述分析,张女士设立信托的财产来源涉嫌侵犯配偶合法财产权利,不排除因为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瑕疵而存在信托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五)婚前登记的股权婚后增值,持有人单方转让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顾某乙系在婚前取得A公司的股权并登记在其名下,该股权应认定为系其婚前财产,其有权处置该股权,无需取得配偶的同意或追认。秦某基于顾某乙生产经营A公司期间产生的股权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顾某乙转让股份应当经由自己同意,事实上系主张自己拥有对案涉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权,该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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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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