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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33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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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中国居民家庭财富配置白皮书》、《2024全球家族办公室报告》、超级富豪征税、高净值人士税务、夫妻共债、离婚协议情势变更、中英离婚制度对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中国居民家庭财富配置白皮书》发布

近日,2024年第二季度《中国居民家庭财富配置白皮书》发布,白皮书显示:保险需求方面,客户配置最多的险种为车险、意外伤害等家庭财产保险,占比为33%;健康险和人寿险的配置比例分别为30.36%、24.46%;另有12.19%的客户并未配置任何类型的保险。保险保障类产品可根据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子女教育、财富传承、养老或备老等需求进行配置。

(二)2024全球家族办公室报告》发布
摩根大通《2024全球家族办公室报告》提供了家族办公室在投资策略、家族治理、风险管理和运营成本等方面的详细洞察。报告显示,尽管家族办公室在继任规划和家族治理方面存在显著差距,但他们正在通过专业化和外部合作来应对这些挑战。网络安全和风险管理成为家族办公室的重大关注点,未来将继续在这些领域加大投入。总的来说,家族办公室正在不断适应和调整,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经济环境和财富管理需求。

(三)G20一致承诺对全球超级富豪有效征税
7月26日,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发表首份联合声明,承诺就“对全球最富有的人群有效征税”问题进行合作,不过目前,将由何组织来推进这项议程,参与国存在更深层次的分歧。G20轮值主席国巴西此前提议,对全球约3000名亿万富豪征收2%的财富税,这可能每年带来2000亿至2500亿美元的收入。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高净值人士税务观察: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中能否暂免纳税?
股权收购业务中,自然人股东将所持交易标的的股权让渡给收购方可视为出售股权的行为,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和分立业务中,自然人所持股权的变化可以视为其他股权转移行为。自然人股东似乎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外转让,也即与并购重组业务一般性税务处理相同。但根据67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股权转让收入不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而是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作为依据,在能够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在并购重组业务中,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效果。
并购重组交易按照类型可分为股权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即便在企业经营中发生了前述业务,但并不意味着自然人股东实现了应税所得。根据所得实现理论及量能课税原则,自然人股东在前述业务中,未取得任何交易对价,未实现净资产的增加,自然人股东没有任何现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流入,亦不具有相应的负税能力,当然不具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新法背景下,如何避免股东实缴义务成为夫妻共债?
1.鉴于中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很容易被拟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需要承担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义务也很容易被认定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最好不要设立夫妻共同持股的公司
2.对于配偶一方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最好不要参与此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要在此公司担任职务,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共同经营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最好不要互相代持股权,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对投资入股行为具有共同意思表示,股东出资义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离婚财产协议参照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离婚财产协议以分割夫妻财产为目的,其伦理道德性和财产性的二重属性为其可得适用合同法规范提供了道路。在离婚财产协议成立到履行完毕之前,客观情势的变化会使得协议履行的基础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协议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此时,利用“参照适用”技术,将情势变更规则引入其中,便能够修正这种不公平的结果、维护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矫正正义。

(四)涉外离婚后的经济救济应用:英国和中国的比较法律视角
在英国,根据《1984年婚姻与家庭诉讼法》,当事人在涉外离婚后可寻求赡养费、付款或财产分割,但必须满足某些司法标准。相比之下,在类似情况下,中国法院并不会直接在涉外离婚中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赡养费主张,而是会通过离婚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等制度给予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救济,这也反映出两国在法律规定和法律文化上的差异。

(五)妻子在丈夫车上偷放追踪器,丈夫以侵害隐私权起诉主张精神损失费

裁判观点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只有基于婚姻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本案中,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明显具有违法性。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造成自然人非财产性损害,对受害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便在所难免。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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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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