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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屋到底归谁?| 律师总结

陈臻 陈臻律师 2021-01-20


夫妻离婚往往涉及房产的分割问题,而房产的归属受购房时间、出资情况、出资人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文就婚前一方或双方买房婚后一方或双方买房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形下的房产归属,进行总结归纳。


为方便阅读,以下表格中,字母“A”表示一方,字母“B”表示另一方;“蓝色”表示房屋归出资一方;“粉色”表示房屋归非出资方;“黄色”表示房屋归双方共有。


婚前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



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


举个例子:


假设购房时,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婚后数年,双方共同还贷20万元、付息10万元,房屋总价升值至200万元。


则,离婚时:


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即出资方),未偿还的50万元贷款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继续偿还。


共同已还贷款及利息为:20+10=30万元


房屋现值:200万元;结婚时房屋价格:100万元


房屋增值率:200/130≈1.54


共同还贷增值为:1.54*(20+10)=46.2万元


而未登记的一方原则上将取得46.2万元中的一半即23.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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