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屋到底归谁?| 律师总结
夫妻离婚往往涉及房产的分割问题,而房产的归属受购房时间、出资情况、出资人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文就婚前一方或双方买房、婚后一方或双方买房、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等情形下的房产归属,进行总结归纳。
为方便阅读,以下表格中,字母“A”表示一方,字母“B”表示另一方;“蓝色”表示房屋归出资一方;“粉色”表示房屋归非出资方;“黄色”表示房屋归双方共有。
婚前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
婚前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
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
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
举个例子:
假设购房时,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婚后数年,双方共同还贷20万元、付息10万元,房屋总价升值至200万元。
则,离婚时:
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即出资方),未偿还的50万元贷款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继续偿还。
共同已还贷款及利息为:20+10=30万元
房屋现值:200万元;结婚时房屋价格:100万元
房屋增值率:200/130≈1.54
共同还贷增值为:1.54*(20+10)=46.2万元
而未登记的一方原则上将取得46.2万元中的一半即23.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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