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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属串通投标行为!

2018-02-05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2018年1月29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串通投标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部分电子招标投标情况下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 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 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 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 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 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 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

  • 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 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上传,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布已近5年,很多机构已经建设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了全流程在线的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规定并不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非常遗憾的是2017年《招标投标法》的修改也没有针对电子招标投标做出相应的修改。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此次印发的《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做了部分规定,期待能有更多的部门能出台适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制度,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


(来源:联结电子招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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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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