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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这九年

2018-04-03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

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


2018年两会期间,深圳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的发起人之一、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环保部应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制定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名录信息。督促落实统一平台早日建成投入使用,在统一平台及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未建成前,鼓励各省区已搭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向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开放,以方便重点排污单位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同时,还要明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害水污染物信息公开平台、时限、完整程度的要求,并推动其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而在2017年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虽然它只是一部条例,但它的重要意义和巨大价值,其实超过了2008年国家颁布的任何一部法律,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政府信息公开大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走过9年,这期间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如今各级政府部门已经基本能够按照《条例》的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内容,公众的关注点也因此转向了信息公开的实际质量,更注重对“质”的追求。


2009年3月全国两会结束后,财政部首次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告和中央财政预算等4张表格,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之后的每一年,财政部都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告和中央财政预算表格,公布的数量在2010年就扩大到12张表格,内容也有所细化。之后,公布的表格数量虽有起伏变化,但内容一年比一年丰富,也一年比一年具体。


2010年初,四川省巴州市白庙乡政府公示了其全部开支明细,包括2010年财政收入项目表、预算支出项目表和在职人员工资表以及公务开支明细表。其中公务开支明细表中,每一笔支出都列明金额、项目、事由、发生时间、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安排人,连“花1.5元买信纸”都单独开列。政府预算中历年来讳莫如深的三公经费都悉数公开,引发了社会的巨大关注。


2010年,我国中央政法委部委部门预算公开的大幕徐徐拉开,全国共有包括国土资源部等在内的74个中央部委公开了部门预算,财政部、科技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还相继在各级官网上亮出“2010年收支预算总表”,成为率先兑现中国决定“三年内公开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部委。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对“深化政务公开”提出总体要求,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还规定,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此后,国务院每年都会引发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1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此后的4月到8月间,除外交部、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外,国务院各部委都公开了三公经费。7月起,北京市44个政府部门陆续公开了三公经费,成为中国首个公开部分三公经费的地方政府。此后,天津、上海、广东也首次公开了三公经费。


2012年7月,中央98个部门公开了2011年财政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这是中央部门首次公开了三公经费、行政经费。之后,中央部门的三公经费、行政经费每年都要公布,与此同时,各部门的三公经费也逐年下降,显示了财政透明的巨大好处。


而在地方,2012年7月底到8月底,《关于北京市2011年度市级决算的报告》在北京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北京市55个向市人大提交决算报告的政府机关全部公开了部门决算,也公开了三公经费。上海、陕西、四川、湖南在内的16个省市自治区公开了部门决算与三公经费信息。省以下,湖南省嘉禾县成为首个“晒”三公经费的县级政府。


预算法修改历程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召开。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十八大报告强调了深化信息公开的内容,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此外,还明确提出了实现“透明预算”。


2013年,超过80个中央部门公布了2012年决算与2013年部门预算信息,以及三公经费。在地方,广州市通过《广州市人大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提出“部门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经济分类编报支出”。从2013年起,根据国务院部署,县级以上政府要逐步实现公务接待经费公开。


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长达十年的预算法修订之路终于尘埃落定。预算法强调预算要公开透明,还对公开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2014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指导。


2015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将预算法实施条例在其网站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政府债务和预算执行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等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有利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进程。


2016年,国务院除了每年发布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外,引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并在全国选取100个县,围绕土地利用规划、拆迁安置、环境治理、扶贫救灾、就业社保等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2017年,国务院连续第六年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划重点。与前几年相比,2017年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在公开范围和内容上继续深化拓展,比如首次提出要按月公开全国财政收支情况、要求实行环境保护例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强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等。


对比六年来国办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不难发现,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正在不断细化,可操作性也越来越强。从2012年国办首次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开始,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度不断细化,可操作性越来越强,“三张清单”、财政预算、扶贫工作等重点领域的政务公开持续深化。2012年还只是要求“围绕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群众关心的信息,细化公开内容,落实公开措施”,到了2017年就变成了“按月公开全国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特色?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九年以来,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例如,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自2015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连续三年被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相关实施细则。李克强总理强调,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寻求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凡是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尤其是民生问题,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相关决策信息就必须公开!”要实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国外立法的经验是,一般只规定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的之外,都应该公开。


2017年6月,国务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文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并具体规定三类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体量更大,将现行的5章38条规定内容扩充至6章54条,且内容更加细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征求意见稿参考国外立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细化为三类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


而之前的条例则列举了公开的范围,对于不公开的内容,仅表述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征求意见稿无疑大大缩小了不公开的范围,而且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相关条款的字数比原来少了近一半。但经重新梳理,重点更突出为,“涉及公众利益重大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以及需要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相关政府信息”。


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情况等,都是新增的公开内容。不同层级政府分工也更清晰,比如,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信息,由县(旗)政府发布;乡镇政府主要公开与“三农”政策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分章单列。其中,公民申请信息公开,不必再“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这无疑也大大扩大了公民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


据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公布的《2016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披露,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全年登记立案数的28%,同比下降了27个百分点;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实体审理败诉率大幅下降,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在逐步规范化和合法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它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行政行为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它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它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律,也应该早日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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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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