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在侦查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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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惩罚犯罪,必须查明犯罪事实,尤其是要查明影响界定罪与非罪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律事实,而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只有通过收集相应的证据进行验证。针对这些能够反映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也正是嫌疑人所不愿得以留存的,会遭到第一接触人也就是嫌疑人的破坏和毁灭,造成对证据的收集难上加难。
【关键词】电子数据;取证;侦查
电子数据是科技强侦的重要组成。电子数据是计算机及信息设备产生出来的附属品,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计算机系统,都会产生电子数据,反贪部门为此建立的信息查询系统,就是对各行各业的电子数据进行直接获取的便捷手段,对电子数据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提供了信息保障。不过这里的电子数据不存在取证问题,是直接获取的,这种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从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行分析处理,通过合法的操作规程,得到的电子数据及结论,才是电子数据取证。
电子数据取证与侦查结合的程度和效果如何,取决于技术与侦查协作机制是否完善。在现阶段,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与侦查部门结合远不如公安机关技侦部门与侦查的协作,这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有关,也与检察业务的特点有关。检察业务主要是法律监督,包括侦查职能也是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设,技术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主要是对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监督,而其他的鉴定和技术协助等也都没有与侦查密切衔接,这是由于刑诉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侦查部门对技侦手段的使用不通过技术部门,所以在工作实践中,有了需要技术部门提供协助的时侯,也往往想不起来向技术部门提出。两个部门各自有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如果不是同一个主管检察长管理,两者之间配合有着非常大的障碍。技术部门经费紧张,在配合办案时,牵涉到经费问题都无从解决,如果侦查部门不能提供帮助,技术人员就难以融入办案组正常开展工作。侦查工作有非常强的时效性,需要技术支持及时有效,而技术部门承担的工作比较繁多,人员又少,有时不能及时提供所需数据,或者不能判明哪个案件或情况更需要优先支持,造成侦查部门感到用技术部门不方便。再有其他方面根深蒂固的成见,侦技协作机制就成了好说不好做的一句空话。但是,只要领导支持,建立坚强有效的制度制约,还是能够推行这一机制的,现实中也确有一批侦技协作非常成功的实践者,技术为侦查提供帮助,助推侦查业务腾飞;侦查为技术提供发展的条件,技术有了好的工作条件,从而为侦查提供更好的服务,形成了良性互动。
电子数据取证是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电子数据是存在于嫌疑人所使用或接触的电子设备中,它存在于一个完全不可见而又客观存在的虚拟世界中,比如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行贿人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想通过向掌握权力的乙行贿的方法以达目的,首先甲要通过电话联系乙,这就产生了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其次,他要约见甲,共赴一个地点,通过两者的车辆的GPS或手机基站信息,可以通过两者的位置信息为见面提供佐证,这里的GPS信息和手机基站话单也是电子数据,见面谈话时,乙为保证自己的目的能够有保障的达到,他很有可能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这个录音文件也是电子数据,而公安的天网监控系统的录像资料也是证明这个过程的辅助材料,这些电子记录的录像资料也是电子数据,甲与乙如果经常干这样的勾当,他们也很可能会对这些非法交易进行记账,在现今科技高度发达的时代,记账一般都以电子方式进行,这些电子账本也是电子数据。最后,他们对各自银行账户的操作,依然留下存取的记录,这个银行计算机系统保存的对账单也是电子数据。而这些电子数据我们如果没去注意他们,他们是不可见的,而我们把他们提取出来,就成了案件的证据。
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就是电子数据取证。电子数据取证是跟侦查极其类似的一个过程,需要通过搜查、查封、扣押等一系列侦查措施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行提取,再通过对存储介质的勘查、检验、鉴定去获取有用的涉案信息,并作为证据使用。
工作实践中,我们仍然是穿插在侦查活动中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在初查阶段,一般是要求侦查人员的工作要秘密进行,只能使用不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能动用强制措施,所以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获取难度较大,检验时间短。这就要求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能够适应初查要求,能够对每一个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行充分分析,获取尽量多的案件信息。有一个案件线索,接到有人举报,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用公款购买笔记本电脑,据为己有,案发后,被举报人声则称是临时借用。如何界定是据为己有还是借用,是能否构成立案证据的关键,传统证据在这里是无能为力,只有通过对该笔记本电脑内的残留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取证,从而找到持有人的个人信息,以及持有时间等信息,以认定持有人的占有故意。这样的案件也就只有电子数据才能揭开谜底了。
立案后,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搜查、查封、扣押、甚至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去提取涉案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有很多案件,都可以在虚拟的电子数据这一犯罪现场同步进行勘察,去为实际侦查提供材料。中石化某加油站利用零售价与批发价价格倒挂之机,通过假零售方式批发进货骗取国家补贴,对该案件进行侦查除了传统的调查取证,对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使用的电脑进行同步分析取证,最后在该电脑发现几个加密的excel电子表格,通过破解密码,发现这几个电子表格就是他们进行犯罪行为的账本,从而也找到他们犯罪的直接证据,加上收集的证人证言等其它证据,很快就宣告破案。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搜查由侦查人员主持,可以请技术人员参加,除了对现场进行刑事照相录像固定证据,现在又多了一个任务,就是收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处理现场的易失动态电子数据。在某开发区主任涉嫌受贿案件中,技术人员参与了对嫌疑人的居所进行的搜查,在搜查现场收集到笔记本电脑、u盘、数码相机、手机等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对这些设备进行分析取证,找到了大量的涉案数据,为侦查人员提供了大量信息,对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及找到实物证据都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在侦查中,寻找突破线索和确定侦查方向是经常困扰侦查人员的难题,破解这些难题是对侦查工作帮助最大的技术协助,有时可能起到是否成案的决定作用。在侦查铁路系统的一起大要案过程中,由于嫌疑人的极度不配合,加上外围证据收集困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侦查人员也一筹莫展,找不到侦查方向。后来通过对已扣押的嫌疑人的苹果手机进行分析取证,恢复出来近千条已删除的短信,通过这些短信内容进行分析,终于找到重要线索,为案件之后的顺利侦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侦查终结后,侦查人员要综合审查证据,对侦查过程中采集的各种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进行归纳整理,确定哪些需要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分析各个电子数据之间有没有矛盾,有何关联,能不能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有没有能让人产生怀疑的地方,是否存在瑕疵,预测质证方会对哪些方面进行质证,对需要回应需要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作为电子数据的附件。对能够补正的瑕疵进行补正,需要进行电子数据鉴定的,由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数据还有对其它证据的加强作用,如电子数据对声纹鉴定关于是否剪辑的证明,电子数据对嫌疑人供述的印证等等,为提高和增强证据证明力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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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怡程.浅谈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