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北京最大“老鼠仓”案折射金融犯罪新动向

华辩网 2020-02-19

单人涉案金额超20亿元 交易员成“硕鼠”

涉案金额超20亿元,非法牟利超4000万元……记者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办结一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犯罪行为实施主体仅1人,涉案金额却为北京此类犯罪涉案金额之最。

1名交易员涉案金额超20亿元

本案被告人胡某某,“80后”,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1月,进入某知名公募基金公司中央交易室担任股票交易员,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2年后,获得分单权,即可分发基金经理下达的指令给各交易员执行。此时,他已经可以看到公司基金经理下达的所有指令。

获得分单权不久,胡某某就利用所具有的查询所有基金经理下达指令的便利频繁交易股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主任蒋星伟表示,在获得公司当天交易指令后,胡某某从中挑选股票,并用自己控制的账户交易。

北京市检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于淳烨介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投资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并以自有资金买入牟利,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业界称之为“老鼠仓”。胡某某的行为就属于此类犯罪。

为隐藏犯罪行为,胡某某以父亲和岳父的名字开通股票账号。通过电话指挥‘老股民’父亲直接操作,或自己用手机、电脑直接操作。”北京市检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魏琨说。

据证券交易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胡某某所控制的上述两个账号趋同交易股票达238只,趋同买卖双向交易金额超20亿,非法获利超4000万元。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函同时认定上述信息是胡某某依职权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这起案件金额超20亿元,是北京司法机关目前办结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交易员类‘老鼠仓’案。”蒋星伟说。

手机带进交易室,监控死角偷下单

胡某某在获知交易信息后直接用手机下单。按规定,手机不能带入中央交易室,一些金融机构甚至要求核心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能使用手机。”蒋星伟说。

本案的另一特点是作案手段隐蔽。许多单是胡某某从交易室出来抽烟、上卫生间的功夫用手机操作的。操作时,他非常留意监控摄像头,往往是在监控死角操作,用手轻轻一挡,交易就完成了,外人很难发现。”于淳烨说。

这起案件反映出金融机构运行和对员工管理的规范性问题。”蒋星伟认为,尽管国家对金融机构监管非常严格,实操层面仍有一些规定未被认真执行。蒋星伟认为,胡某某担任交易员仅2年就获得分单权,入职5年担任中央交易室副总监,而他自获得分单权后不久就已实施犯罪,其任用、提拔程序均值得反思。

金融风险点“扩散”待关注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违法所得,并处罚金9000万元。胡某某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传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多集中于可以提前获知交易信息的基金经理,而本案胡某某的职务是交易员,其不仅实施犯罪,而且频繁交易致涉案金额超20亿元,值得关注。”蒋星伟说。

传统金融安全风险点防控力度不断增大,不排除金融风险向其他环节转移,也不排除为规避监管而出现新型犯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陶伟建议,加大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监督作用,强化自查自纠,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运营规范化。

私募基金负责人与金融机构投资经理相勾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额达20多亿,牟利超1900万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日前办结章某(化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从套取消息到主动荐股,这个“老鼠仓”案有啥不一样?

隐晦传递未公开信息

被告人章某(化名),“70后”,案发前系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阳某某(化名,另案处理),“80后”,在一家知名金融机构担任企业年金账户投资经理,协助部门负责人管理企业年金理财账户。

和阳某某是2010年上半年在一个炒股专业论坛上认识的,之后在上海一个吃饭场合见了面。9月,他来上海出差时向我推荐了一只股票,说他管理的账户已经买入,后续还要买一些。”章某供述,自那时起,二人开始互荐股票,案发时累计达78只。

他们主要是在聊天群里推荐股票,电话、见面也推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卢楠介绍,章某在群里较为活跃,引导较多,常会打探阳某某对股票看好的程度。一般会问“你怎么看”“买不买?想买多少?”阳某某则回答“我会买入”“我会搞一些,大搞一些”之类的话。“和上级开会讨论决定要买的股票时,我会联系章某,建议他可以买。有时是章某主动联系我时我告诉他。”阳某某说。

私募基金负责人主动荐股牟利

与普通“老鼠仓”案不同,本案中,章某不仅通过阳某某打探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同时利用阳某某金融机构企业年金账户投资经理的身份主动荐股。阳某某则利用职务便利,将章某荐股放入公司股票池并进行交易,章某获知年金账户拟交易股票消息后,利用相关交易为自己的交易“抬轿子”(抬高股票价格)牟利。

“2010年11月,章某在网上向我推荐南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说基本面不错,他也持仓了。”阳某某供述,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他累计投入上亿元买入该股票。

证人证言显示,年金账户投资股票以稳健和谨慎为主,须从公司股票池中选择。选择股票池外的股票需由研究员和投资经理发起,提交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批准入池。

阳某某研究能力强,消息灵。部门负责人负责大方向,个股选择阳某某负责比较多。”证人证言显示,章某向阳某某推荐了17只股票,阳某某负责的年金账户均已买入。

这种作案手段,动用了20多亿资金,对股价造成影响。与普通‘老鼠仓’案相比,对金融秩序危害更大。”卢楠说。

全流程监管,防范证券犯罪“变异”

透露这些信息,会损害客户利益。”阳某某供述,获取信息后,章某先以较低价格买入,买入后可能会拉高股价,阳某某买入时价格可能已经升高。卖的时候,章某先“出货”,可能会拉低价格,后期“出货”者可能会以较低价格卖出股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趋同交易共涉及股票84只,二人互相推荐78只,共获利超1900万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阳某某管理的年金账户拟投资股票的信息属未公开信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伟认为,证券犯罪属高智商犯罪,其犯罪形式、作案手段变化快、种类多,给案件办理带来难度,一些证券犯罪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大数据分析的运用对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作用积极,李伟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全流程监管,防微杜渐,从源头预防犯罪。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推荐阅读

1、实务||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要点

2、律师视点4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机构是否担责?

3、研究 | 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

4、研究 | 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从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分析

5、最高院美女法官吴景丽:互联网金融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及法律思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