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井案”16岁男孩矿井下被杀,主犯被判无期(刑事判决书)
编者按
2013年3月3日,在昆明神学院读书的四川会理县人鲁亮从学校出走,15天后,他的尸体出现在陕西白水宝珍沟煤矿井下。
在这期间,鲁亮经历了诱骗、控制、被谋杀的惨剧,遇害时还不满16岁。鲁亮死后,王某均等人谎称他的身份是“罗青”,骗取了矿方68万赔偿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某均犯故意杀人、诈骗罪一审判决书,这起多人预谋实施的“盲井案”被披露。
陕西渭南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案主犯王某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份判决之前,其余5名同案犯,兰耀林被判处死缓,罗在华被判刑20年,王大康被判刑19年,王银平已死亡。同案犯兰发金疑参与多起“盲井案”,上述判决显示为另案处理,未披露其罪名及刑期。
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被害人是如何到矿井下,又是如何被残忍的杀害?为何主犯王某在实施了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和诈骗行为后,数罪并罚仅被判处无期徒刑?下面小编带大家仔细阅读该案的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均,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身份证号码511527198905183417,住宜宾市筠连县双腾镇柏胜村6组30号,农民。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筠连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丰光,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哲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均及其指定辩护人林丰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均伙同王大康(已判刑)、兰耀林(已判刑)、兰发金(已判刑)、罗在华(已判刑)、王银平(已死亡)等人,按照事先预谋,将四川省会理县的鲁登亮杀死在白水县城宝珍沟煤矿井下。后谎称矿难,并冒充死者家属骗取宝珍沟煤矿赔偿金68万元。所获赃款,被告人王某均分得10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赔偿协议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法医DNA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均等人为图私利,在将他人骗到煤矿打工期间,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伪造矿难骗取矿方赔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被害人系被兰耀林一人杀害,其并未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实际分得赃款6万元。
本院查明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均在杀人犯罪中作用较小;没有主动参与诈骗犯罪,应认定为从犯;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杀人和诈骗行为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兰发金(另案)与兰耀林(已判刑)、王银平(已死亡)在云南老家商议,准备寻找一名被害人,并诱骗其冒名到煤矿打工,再找机会在井下把人杀死后,冒充死者家属骗取煤矿赔偿金。三人先后到太原、昆明等地寻找被害人,后由被告人兰耀林在昆明火车站找到被害人鲁登亮,兰发金等人诱骗被害人鲁登亮以被告人罗在华之子罗青的身份去陕西打工,并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到陕西后王大康(已判刑)安排被告人王某均、兰耀林及被害人到白水县宝珍沟煤矿打工。2013年3月18日凌晨,兰耀林与王某均及被害人被安排一同下矿井维修巷道,在井下作业期间,兰耀林趁鲁登亮不备用铁锤向其头部砸去,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王某均和兰耀林将被害人鲁登亮抬到松动的矿石下,撬下矿石砸在被害人身上,伪造塌方事故现场。该矿负责人李万宝与王建武安排工人把被害人从井下救出后发现被害人已死亡,兰耀林称自己认识死者,可以联系上死者家属,矿方就让其与死者家属联系前来协商处理后事。2013年3月19日晚,罗在华(冒充死者父亲)(已判刑)与兰发金(冒充死者姑父)、王银平三人到达由矿方安排的富平县一宾馆,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矿方赔偿68万元赔偿金。3月21日,矿方将赔偿金打入罗在华的账户后,双方到蒲城县火葬场将被害人尸体火化。后矿方将四人送到西安火车站让其乘坐火车返回老家,待矿方人走后,四人便与王某均等人相约到渭南鑫城宾馆分配赃款,并将被害人骨灰倒入宾馆房间的马桶里冲走。所获赃款被告人王某均分得6万元。2016年9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龙镇乡金丝村四组任永弟家抓获被告人王某均。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23日,白水县公安局接陕西省咸阳机场刑警支队移交的兰耀林等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兰耀林等人如实供述了王某均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遂对其上网追逃。2016年9月30日,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在该县龙镇乡金丝村四组任永弟家将王某均抓获。经审讯,其对伙同兰耀林等人在白水县宝珍沟煤矿将一名男子杀死,并骗取矿方赔偿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蒋细斌证明,2013年2月下旬,王银平给他打电话让把其女友徐贵巧带上去昆明打工。他和徐贵巧到昆明见到兰发金、兰耀林、王银平等人,还有一个十七八岁的男孩,听说是兰耀林找来的。兰发金让他们去陕西煤矿打工,他当时就明白是要杀人骗赔偿金。他们坐火车到陕西,兰发金去了陕西,因为在韩城没有找到煤矿,兰耀林提出到白水让王大康帮忙找煤矿,王大康联系好煤矿说要三个人,必须要会开三轮车的,因为他和王银平都不会开三轮车,就说不干了,王银平给了他400元让他回家。
3、证人孙光伦证明,他是白水县宝珍沟煤矿工人班长。2013年3月16日,他的四川老乡王大康让他安排三个工人打工,他说矿上刚开始维修巷道,条件不太好。当天,他带着王大康介绍的兰耀林到井下看了情况后,兰耀林同意来上班。次日下午,兰耀林、王某均领着一个叫“罗青”的小伙子来到矿上,他让三人住下,并安排上零点班。当晚11时许,他带着兰耀林、王某均、“罗青”换了工作服下井,让三人维修巷道。18日早上天还没亮,井下打电话说冒顶了,死了一名工人,还有一名工人受伤。他赶到井下时,见工人已经把“罗青”从冒顶的巷道抬到安全地带,已经断气了。兰耀林坐在地上一手抱着头,一手搂着腿,不停的喊叫。几个工人用彩布条抬着“罗青”,王某均扶着兰耀林从矿井出去后,李(万宝)矿长安排人把“罗青”拉走了。他和其他人就去洗澡,兰耀林说“罗青”是其表弟,他让兰耀林联系家属,之后兰耀林就给本家一个伯父(“罗青”姑父)打了电话让联系“罗青”家人。后他和矿上一个人将兰耀林带到医院作了脑部CT,结果显示正常。3月19日晚,李万宝打电话说罗青的家属来了,让他去富平。他在富平县的一个宾馆见到兰耀林、王某均及“罗青”的三个亲属,当天没谈成赔偿的事情,次日他就回到矿上。并证明,兰耀林和王某均、“罗青”下井时只带了一把斧头,井下工作面还放有铁锤、洋镐等工具。三人负责维修一条巷道,该巷道再无他人。
孙光伦经对两组各10张男子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兰耀林、王某均系案发当日在煤矿干活的人。
证人曹永贵证明,知道有人受伤后将人抬上井的过程同孙光伦的证言。并证明,2013年3月18日凌晨,他和七八个工人一起上零点班,他们两三个人一组在井下进行维修、支棚到凌晨三四点时,有人喊顶上掉石头把人砸了。受伤的人都是第一次见面。
4、证人李万宝证明,他自2013年春节后在白水县偷偷非法经营宝珍沟煤矿。同年3月18日6时许,工人打电话说矿上出事了,他就联系王建武到矿上救人,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抢救。兰耀林说受伤的叫“罗青”,是其表弟,并把自己的身份证和“罗青”的户口本给他看。过了一会儿,王建武说人没救活,准备将尸体拉到蒲城县火葬场,他让联系死者家属。次日晚死者父亲罗在华、姑父兰发金及罗在华的干弟弟王银平三人来后,被他们安排到富平县车站街一个宾馆住下。他看了罗在华的身份证,确定和“罗青”户口本上的罗在华是一个人,就安慰并商量如何解决,罗在华让他和兰发金谈,但当晚没有谈成。第二天,双方协商一致赔偿68万元,罗在华、兰发金都在协议上签名并按了手印。3月21日早上,他让王建武将赔偿金支付给罗在华后,与罗在华等人到蒲城县火葬场处理尸体。罗在华看到死者的尸体后大声哭,就由兰发金替罗在华签名火化了尸体。后他们开车将三人送到西安。
5、证人王建武证明,李万宝非法经营的宝珍沟煤矿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赔偿死者“罗青”亲属68万元、将尸体火化的事实与李万宝的证言一致。另证明,他把死者送到蒲城县火葬场,让李万宝把兰耀林、王某均送到富平县,并让兰耀林、王某均联系死者亲属。兰耀林说死者“罗青”家在山里,无法直接联系,就联系了死者的姑夫即其四叔兰发金。他们协商过程中,他看对方主要是兰发金说了算,就私下给了兰发金2万元,后双方商定赔偿68万元。他向兰发金给罗在华办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存入67万元,并给了罗在华1万元现金作为回家的费用。
6、证人唐小颜证明,2013年3月18日早上,王建武打电话说李万宝的矿上出事了,让他联系医院,他联系了白水县医院的医生王继军。他和王继军去矿上途中,遇见王建武开一辆白色长城皮卡车拉着受伤的人,王继军检查后说伤者已经死了。王建武说还有一个工人头部受伤,让带到医院检查,他开车把受伤的兰耀林和王某均拉到白水县医院,兰耀林经检查正常。后王建武安排他把二人送到富平车站大街一宾馆。次日晚,他到富平高速路口接死者家属共三人,死者父亲不停地哭。3月22日,他又把死者家属送到西安。
证人王继军证明,其带出诊包跟唐小颜去矿上的途中,遇到王建武所驾皮卡车后排座上躺着的工人瞳孔散大,呼吸停止,没有心跳,胸口冰凉,已无生命迹象的事实。
7、证人武万才证明,他是蒲城县殡仪馆的工作人员,2013年3月18日凌晨5时许,有人送来一具年轻小伙的尸体,死者20岁左右,个子不高。主要伤在头右边耳部上面。
8、证人鲁文帮证明,他儿子鲁登亮出生于1997年9月28日,平时比较老实,不爱说话。2013年2月通过村上的教会去昆明神学院读书。同年3月3日晚上9时许,神学院的老师打电话说鲁登亮和一个同学从学校出走了。他给鲁登亮打电话,鲁说让他不要管,后其电话就无法接通了。直到公安人员通知他鲁登亮出事了。
9、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23日,兰耀林、罗在华分别从两组各10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参与作案的兰发金和王某均。同月28日及2015年12月15日,王银平、兰耀林分别从10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3月18日在白水宝珍沟煤矿杀害的被害人鲁登亮。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3月24日,白水警方从白水县宝珍沟煤矿老板李万宝处扣押:协议一份;收条一张(收款人:罗在华);农业银行存款回单一张(户名罗在华,卡号62284829001363318111);罗青户口本复印件一张;兰耀林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11、协议书、收条及农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等证实,2013年3月20日,甲方四川工队与乙方罗在华就“罗青”伤亡一事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补偿金68万元。罗在华书写了收条。2013年3月21日,户名罗在华的蒲城农行卡62284829001363318111上有一笔67万元的现金存款易的回单。
12、证据调取通知书及白水县医院诊断证明、渭南鑫城酒店住宿结账单分别证实,“罗青”系意外死亡的;罗在华于2013年3月21日17时28分至次日10时56分,登记入住该酒店0818、0820、0822、0825房间。
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4月7日9时40分至12时40分,白水县公安局干警对位于白水县城关镇贺家村宝珍沟煤矿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井内有一矿用三轮车,后箱盖内侧顶部发现疑似血迹,范围30×15cm,提取原物。现场为一西北向巷道,宽270cm,高310cm,该处有大量倒塌的石块,左侧巷道边可见一长63cm的洋镐,洋镐右侧180cm处有一把平锨,巷道顶部可见明显倒塌痕,对现场的铁锤、斧头、洋镐、三把平锨、塑料壶、雨鞋原物提取。
2013年3月29日8时50分至9时40分,白水县公安局干警对车牌号陕EK5506银灰色长城风骏厢式货车进行了勘验,该车后排座右侧椅罩下有一44×35cm范围可疑斑迹,拍照并对该处原物部分提取。后排座左侧距左车门30cm处发现范围10×12cm的可疑斑迹,剪开座椅罩,可见下侧海绵垫上有斑迹,拍照并部分提取原物。
14、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法物)字[2013]248号法医DNA检验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经DNA检测、比对,皮卡车后座上血迹、井下三轮车后箱盖内侧顶部可疑斑迹均来源于鲁文帮及白胜兰生物学儿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害人鲁登亮出生于1997年9月28日,其父亲为鲁文帮,户籍地四川省会理县江竹乡云盘村二组21号。
16、同案被告人兰发金供述,2013年春节期间一天,兰耀林、王银平在他们村遇到他,王银平提出去煤矿骗钱,他们商量找人带着罗在华儿子罗青的身份去煤矿打工,在井下把人杀死后,让罗在华以亲属身份去矿上要赔偿。他联系罗在华后,罗亦同意。正月初四,他一个人去了太原,后王银平和兰耀林找他,商量去昆明火车站寻找被害人。他们住在昆明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里,在火车站寻找作案对象。过了四五天,兰耀林领着两个十八九岁的小伙儿回到宾馆,他见其中一个(鲁登亮)比较老实,就骗其说去矿上挣大钱,怕其给别人打电话,还把手机收了。他们到西安后,他去了太原,让兰耀林、王银平联系煤矿上班。过了几天,兰耀林打电话说要去白水县找王大康,他同意了。王大康打电话问他到时候来不来,他说来,王就同意帮忙找打工的煤矿。兰耀林等人上班的第二天,兰耀林打电话说“罗青”死了,让他过去,他便通知罗在华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去西安。次日,他从太原赶到西安与罗在华、王银平会合后,被矿方接上住到富平县的一家宾馆,在此见到了兰耀林和王某均。罗在华冒充死者父亲不停的哭,还不吃饭。王银平冒充罗在华的干兄弟,他冒充死者的姑夫,向矿上要90万元的赔偿。后矿方私下给了他2万元,让他帮忙做罗在华的工作,最后双方说好赔偿68万元,并签了赔偿协议。他们用罗在华的身份证在当地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矿方给该卡存入67万元,给了1万元现金让他们在回去的路上花销,并与他们一起去火葬场火化了尸体,用布袋子装了骨灰交给他们,把他们送到了西安火车站。后他们坐出租车返回渭南,让王某均、王大康兄弟也到渭南分钱。他们在宾馆商量好后,罗在华给他的卡上转了44万元,并取了15万元现金。因为每个人在前期都有花销,他将15万元现金中的10万元分给王大康、王某均兄弟,剩下的5万元几个人分了。他还从自己卡上转给兰耀林17万元、王银平10万元,剩下的钱都是他的。分完钱,他们把死者的骨灰倒进渭南宾馆房间的马桶里冲走了。王大康与王某均回白水县后,他们于次日赶到咸阳机场。他上了趟厕所出来,见公安人员把兰耀林等人带走了,就坐出租车赶到市区,坐汽车去太原亲戚开的宾馆帮忙。后他听说兰耀林等人被抓了,就到老家的山里藏了起来,直到被抓获。另供述,王大康联系打工的煤矿要会开三轮车的司机,就让王某均也参与了进来,并告诉了其计划,但他不清楚兰耀林和王某均在井下是如何杀害被害人的。
17、同案犯兰耀林供述,2013年正月初三,兰发金和王银平在云南老家与他闲聊时,让他跟别人一起下到煤矿井里,找机会把人杀死,再假装认识这个人给他们通知,他们冒充死者亲属向矿上要钱,事成后给他15万元报酬,他同意了。他和王银平、兰发金在昆明火车站找人期间,他找到两个十六七岁的男青年,骗说带其去打工挣钱,将二人带到兰发金住的宾馆里。第二天,兰发金嫌对方两个人在一起不好控制,只带着后来被害的这个(鲁登亮),并将鲁随身带的手机和钱包骗走了。鲁登亮没有身份证,兰发金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罗在华儿子罗青的户口本,让鲁登亮冒用罗青的名字。他和王银平带着鲁登亮在陕西省韩城市住了六七天,兰发金打电话让他们去白水县找王某均。他们到白水县的第二天,王某均带他和鲁登亮一起去矿上上班。当晚,他们三人一起在矿井下工作,他和鲁登亮给三轮车上装煤时,王某均给他使了个眼色,他就双手拿着旁边的铁锤砸向鲁登亮头部,将鲁头上的安全帽砸得掉在地上,人也摔倒了,王某均用手中的木棍在鲁登亮头上砸了一下,鲁就趴着不动了。他和王某均将鲁登亮抬到快要掉下的石头下面,王某均让他去巷道口看人。他再回来时,见王某均已经把鲁登亮身体上方的石头撬了下来,正用手拉旁边的一根支柱,他便过去帮忙把那个支柱拉倒压在被害人身上,就跑出去喊人。王某均假装不知情,开三轮车离开了现场。后帮忙的人来把鲁登亮挖出来,见鲁已经死了。矿方问谁认识死者,他说死者是云南省盐津县的,叫“罗青”。矿方让他联系死者亲属,他就给兰发金打了电话。两天后,兰发金打电话说其到了,矿方就带着他和王某均一起去了富平,在一家宾馆见到兰发金、王银平、罗在华等人。兰发金和王银平、罗在华与矿方商谈赔偿事宜,最后赔了68万元。鲁登亮的尸体火化后,他们用布袋子装了点骨灰。后他们在渭南一家宾馆分钱,兰发金分给他16万元,王银平和罗在华各10万元,王某均和王大康共10万元,剩余的都归兰发金所有。分完钱后,兰发金让他把骨灰倒进马桶里冲了,装骨灰的布袋子扔到宾馆外面了。他们坐车到咸阳机场后,兰发金去了太原,他和罗在华、王银平及王银平的女友被公安人员抓了。参与作案的六人中,兰发金主要负责,王银平和罗在华冒充死者亲属,他和王某均负责在矿井下杀人,王大康负责联系打工的煤矿。并供述,他给公安人员供述了死者曾用他手机上过QQ的情况,公安人员查看他的手机后,通过QQ查清了死者的身份。
18、同案犯罗在华供述,赃款分配情况与兰发金的供述一致。其另供述,他因在老家赌博输了好几万块钱,想到妹夫兰发金和别人在外面搞过用矿难骗钱的事,就让兰再去时把他带上。2013年正月初三前后,兰发金让王银平和兰耀林把他家的户口本拿上出去找机会,意思是找个人冒充他儿子罗青,把人杀死在井下后,让他以死者父亲的身份找矿上要赔偿金。农历二月初一天,兰发金打电话让他赶紧去西安,他知道肯定是兰耀林把人杀死了。兰发金和王银平在西安长途汽车站接到他后,给矿方打电话,对方让他们坐辆出租车到高速收费站下车,将他们接到宾馆住下。第二天,他装着很伤心的样子,不说话,也不吃饭,就睡在宾馆里,主要由兰发金与矿方谈赔偿的事,王银平在旁边帮腔。后矿方答应给他们68万元赔偿金。农历二月初十(3月21日),矿方把钱存入他的银行卡上,和他们一起去火化了死者。当时死者尸体高度腐败,已经看不清相貌了。他们在渭南鑫城宾馆825房间分完钱后,兰耀林等人将被害人的骨灰倒进马桶冲了。他们到咸阳机场后,兰发金去了太原,其他人被抓。
19、同案犯王大康供述,2013年3月初,他在白水县冯雷镇贩煤。一天晚上,和他媳妇同村的兰耀林来了,让他帮忙给其找个煤矿干活,他答应了,当时他弟弟王某均也在场。第二天早饭后,兰耀林对他和王某均说准备带个人到矿井下面杀死,然后骗煤矿的钱,他开始不同意,但兰耀林说事成之后会给他和王某均分钱,他俩就都同意了。他给在白水宝珍煤矿的四川老乡打电话,老乡说可以安排几个人来矿上打工,但要会开三轮车。第二天下午,兰耀林和王某均还有那个被害的小伙到宝珍沟煤矿上班,当晚下井就出事。王某均说在井下干活的时候,兰耀林把人打死了,但没说具体是怎么打死的。过了几天,兰耀林打电话让他和王某均去渭南拿钱,兰发金分给他4万元,分给王某均6万元。
20、涉案人员王银平供述,冒充死者亲属诈骗68万元的过程及赃款分配情况与兰发金的供述一致,关于死者骨灰的处理情况与兰耀林的供述一致。其还供述,听兰耀林说被害的男子是兰耀林和王某均在矿里打死的,兰耀林从身后打的后脑,将这个男子打倒后,和王某均两人一起将这名男子打死,后又将煤窑顶部的石块砸下来造成死者是被塌死的假象。
21、被告人王某均供述,2013年的3月份,在陕西白水县城附近的一个煤矿,把人杀了之后,制造一个塌方的假象。然后冒充家属给矿上要赔偿金,骗矿上的钱。参与的有他、兰耀林、兰发金、王大康,还有一个姓罗的(罗在华)、一个姓王的(王银平),共六个人。当时他和兰耀林,还有那个死者在煤矿井下上班,他们上的是零点班,夜里12点下井。他负责开三轮车,兰耀林和死者修理巷道。到了凌晨三四点的时候,死者在巷道打瞌睡,他和兰耀林在旁边站着,兰耀林就用铁锤在死者的头上砸了一下,死者就倒在地上了。然后他和兰耀林就用铁撬把天板上的石头敲下来,用石头把死者埋起来,制造成塌方的假现场,然后兰耀林就让他把车开出去。过了一会,班上的人就来了,将死者挖出来以后,矿上的人就把死者拉走了,并把他和兰耀林安排到一个宾馆。兰耀林就给他叔父兰发金打电话,意思说事情成了,做好准备就过来,后矿上给赔了60多万元。兰耀林给了他6万元,给了他哥王大康4万元。
22、本院(2014)渭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兰耀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对兰耀林限制减刑。同案犯罗在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案犯王大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均为图私利,在同案犯将被害人骗至煤矿打工期间,伙同他人在井下杀害被害人,又伪造矿难骗取矿方赔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王某均辩称其在井下并未动手,及辩护人所提王某均在杀人犯罪中作用较小之意见,经查,王某均在实施杀人犯罪时,与同案犯兰耀林事前预谋,互相配合,共同在井下杀害被害人,故二人均系杀人主犯;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实施的杀人和诈骗行为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之意见,经查,该案犯意的提起者并非王某均,王某均的主要任务是杀害被害人,杀人后骗取赔偿金则是由其他同案犯实施,两个犯意表面上看有联系,但实际上具有各自的完全独立性,故被告人所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某均没有主动参与诈骗犯罪,应认定为从犯之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均参与故意杀人犯罪1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参与诈骗犯罪1起,诈骗钱财68万元,个人得赃6万元,系从犯,依法可对其诈骗罪减轻处罚,并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宁
代理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韩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景静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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