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最大的问题是导致侦查监督的削弱、案件质量的下降
“捕诉合一”解决不了案多人少矛盾
自从1996年在大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批捕、起诉分设两个机构的要求后,从近10年的实践情况看,捕诉分设在加强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工作、强化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培养专业化人才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一时期,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捕诉合一,即将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重新合并,每个案件从审查批捕环节开始一直至出庭支持公诉,均由一位承办人办理。这种做法究竟利大还是弊大?
一、捕诉合一之利
1.办案期限明显缩短。据实行捕诉一体化办案体制的地方反映,捕诉合一后,案件的审结期限要比以前大大缩短。未实行捕诉一体化制度之前,平均1件案件的审结期限为21天,而实行捕诉一体化制度后,平均1件案件的审结期限为11天,整整缩短了10天。在案件逐渐增多,而办案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有利于侦查监督(公诉)引导侦查。实行捕诉一体化制度后,所受理的案件,由主办(主诉)检察官在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的全部工作,同时还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因此,在批捕阶段,承办人责任心明显增强。如果达到了逮捕的条件,而要起诉又缺少一定的证据时,承办人就会在批捕阶段与侦查人员联系,写出需要补充的证据提纲,并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并固定证据。这就避免了在起诉阶段再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
3.提高立案监督工作的质量。如实行捕诉合一的某基层院去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7件17人,立案监督案件数量、立案监督案件有罪判决的数量增加,成功率达75%。
二、捕诉合一之弊
1.缺少一个监督环节,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实行捕诉合一后,案件由谁批捕就由谁起诉,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这种情况在不少实行捕诉合一的检察院已经发生。而在捕诉合一之前,同一个案件是由两个部门的不同承办人进行审查,每个人的思维不同,站的角度也不同,对案件的认识也不一样,这样案件质量就更有保证。
2.从内部监督制约的角度来说,捕诉合一也极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共同违法违纪办案的情况发生。
3.捕诉合一容易导致以起诉标准代替批捕标准,公安机关会提出异议。
4.弱化了侦查监督职能。在办案特别是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硬任务面前,投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精力肯定会削弱,长此以往就会使侦查监督逐渐萎缩,两个监督工作成为软任务。如实行捕诉合一的某基层院在去年高检院开展的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中,只能临时抽调5名干警组成专案组突击一下,找到8个线索,只监督公安机关立了1件。而这些干警还要承担相当多的办案任务,难以顾及监督任务。
5.干警的业务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捕诉合一的要求。捕诉合一后,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就必须要先熟悉公诉业务技能,而公诉部门的同志也必须先熟悉批捕的业务技能。这就对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的状况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老同志以目前的知识办案就会感到非常吃力。
6.管理难度加大,捕诉合一的部门领导疲于应付事务性工作,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实行捕诉合一,将两个科的人员合成了一个科室,人员增加,对外要分别应对多个部门,协调任务较重;对内管理的难度相应也有所加大。
7.不利于专业化的队伍建设。侦查监督与公诉是两种不同的检察职能,需要不同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捕诉合一无法做到专业化,在办案压力非常之大的情况下,又失去了钻研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这两项业务的动力,对其精通的程度就会大打折扣。
三、对捕诉合一的正确抉择
捕诉合一,是基于人少案多的现状而提出来的权宜之计,从局部、短时期来看确实有其效用。但捕诉合一决不能就一时一事一地来看待,而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的全局来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高检院党组相应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建设,这与本届高检院党组确定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是一致的,与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期盼、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强化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要求我们处理好办案数量与质量相互之间的关系,决不能牺牲案件质量。而捕诉合一最大的问题、最严重的后果就是会导致侦查监督的削弱、案件质量的下降。1996年高检院党组决定在全国范围实行捕诉分设,是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后提出来的,决非权宜之计或短期行为。综观世界各国,批捕权和起诉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都是归不同部门行使的,而且我国的批捕权是一项比国外严厉得多的宪法权力,比起诉权更加强调监督和制约,失去监督制约的捕诉合一很可能导致批捕权的滥用。从实践的情况看,捕诉合一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确实很大。如某直辖市40个基层院侦查监督工作的考评情况(包括审查办案数量及效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个方面的总评分),实行捕诉合一的7个基层院总评分下滑的有6家,上升的仅有1家。
综上所述,我们决不能为提高效率而牺牲质量、牺牲监督,解决案多人少最根本的出路在于靠高科技、靠提高办案效率,研究审查逮捕手续能否简化,捕诉合一不是正确的方向。
作者:元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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