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组织法审议:删除检察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刑事职权
检察院组织法三审:删除检察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刑事职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出,按照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应当删去这一规定。被采纳。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违法行为的职权面临“难产”。10月22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三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修正草案拟删减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等行为的职权,此规定历经“从无到有再到无”的变化。
行政检察监督权拟被删,应及时回复检察建议
今年6月,上述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二审时,有的部门、地方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机关的有关职权。
为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不过,这一增修内容拟被删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报告时表示,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出,按照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应当删去这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检察监督问题上,上述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
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出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单位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不够重视。
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看守所纳入“巡回检察”范围
澎湃新闻注意到,自2018年6月起,检察机关在8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上述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
沈春耀在报告中指出,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为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开展巡回检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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