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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合规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效防控

黎智鹏 华辩网 2020-02-19

      直销,就是传销吗?直销如何“滑入”到传销的?

      直销和传销,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直销是否就是“团队计酬”,或者直销就是“团队计酬”的低级版本等。

这些问题,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遇见销售模式时,经常会提及的热点问题。它也是我们律师,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时,需要能够理解透和掌握、了解的问题。



为此,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专门安排和举办了一场关于直销和传销刑事风险防控沙龙。举办的地点,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高德置地秋广场的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这次沙龙,由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法学博士生张元龙律师作主讲分享,由刑事风控委副主任钟华律师主持,刑事风控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伍志坚律师作了发言。有来自全市的共50多位律师参与了此次沙龙活动,部分律师对主讲人进行了提问并参与共同探讨。


张元龙律师围绕主题,主要是从四个方面问题的提出和背景交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三个核心构罪要件,直销滑入传销“计酬依据”发生偏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效防控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张元龙律师,在主讲内容中谈到:


1.直销,就是经过商务部授牌、有直销牌照的一层级“团队计酬”。

没有牌照、没有经过登记和授牌的,就是团队计酬。

直销和团队计酬,实质上,就是一回事,两者的销售内在模式和计酬依据上,可以画上等号。

唯一不同的就是,谁有牌,谁没有牌。没有牌照的,会影响到有牌照的健康发展,因此,要予以否定和打击“团队计酬”(正如的士车行业一样)。

因此,讨论直销和传销,实质上就是讨论直销和“团队计酬”,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三者关系。

直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只允许一层级计酬关系。

 

2.而“团队计酬”通常在三层级以上,

因此,在二层级以下的、有商务部授牌的,可以说是直销,在三层级以上,没有授牌的,是“团队计酬”,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包括了诈骗类型的“团队计酬”传销活动。

直销和传销之区别与防控,有好几个视角,视角的主题可大可小,

今天的沙龙,就以一个视角——计酬依据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还是销售商品业绩上,加以分享和交流。

讲座内容中,举例到了“权健”公司“直销”变“传销”,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

“权健”公司是有着直销牌照的经营企业,最后的争议焦点,会落脚点到直销是“为名”还是“为实”,销售产品是否货真价实、物美价廉和物有所值,计酬依据在人员数量增加之上,还是销售商品的业绩上,层级和人数是否单层级、二层级,还是三层级以上的问题。

之后,张元龙律师对于直销的相关规定,性质和特征,作了讲解,还对于“团队计酬”的性质和特征,历史发展演变作了讲解。 


3.“团队计酬”,始终是被被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

后来刑法修正案(七)出来单独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列为一项罪名,并且司法解释出来后,才把单纯销售商品的“团队计酬”真正移出了刑法打击之列。

但是,“团队计酬”仍然属于传销活动,只是,他是由行政法调整和约束之范畴。

营销实务中,“团队计酬” ,很容易滑入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

相当于,一把“扇子”的两个面左面是“团队计酬”,右面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团队计酬,处理不好,随时会滑入到传销犯罪中。




4.之后,内容讲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构罪要件。

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款和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着具体六个要件。

但是,张元龙律师认为传销犯罪核心构罪要件,就是三个,他们是:入门费,计酬或返利依据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之上,层级和人数问题。

后面内容,对于三个核心构罪要件,进行了详尽的讲解和分析。 

5.内容主讲了直销如何的滑入到了“团队计酬”?而且是滑入到了组织、领导活动活动罪的“团队计酬”?

主要是计酬依据发生偏离。

直销,原本就是销售商品活动,直接从销售商品的业绩中提取报酬,提取报酬比例不能超过业绩中的30%,而且,计酬关系上,只能够是一层级,

当然,社会实务中,有的钻了点法律“空子”,可以为二层级,但是,不能够是三层级,三层级,就是违法和犯罪了。

因为,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的意见里面规定传销犯罪的三层级以上且三十人的“三层级”,是包括“三级”本数的。

而这些,又是通过购买商品的付费转化为“入门费”,作为开端的,之后,是通过计酬依据发生偏离,从销售商品业绩上转化成从人员数量增加上,作为计酬依据来源了等内容。   

6.讲到了如何有效防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要防控组织仿、领导传销活动罪,就是有效区分“团队计酬”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者之间的关系。

具备区别的能力,谈防控,就知道如何落地了,具体上谈了四点:

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实质上是否真正的有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就肯定否定了是“团队计酬”形式,肯定是属于传销活动。 


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团队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来计算收入,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人员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缴纳的入门费”算收入。

并举出例子“湖某某济”公司东莞地区涉案人员收入来源上看。 

从产品价格与价值是否背离上着手防控

对于有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传销活动的,要看商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和商品自身价值符合,还是背离。

也就是,商品的销售价格是否明显虚高,与自身价值不符,根本不值那个钱。

而实务中,这明显虚高、溢出部分,就是作为新加入人员入门费用于计算报酬或返利的重要依据和来源。

例如:一套化妆品价值200元,销售价格上是500元,一瓶洋酒原本价值500元却销售1000元。这是明显的价格与原本价值不相当、不匹配。

如果,产品货真价实、物美价廉、物有所值,同时有完整的退货保障机制,那么,就需要考察是否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从虚拟货币包含利益上着手防控

当前的销售活动,都有借助于内部开发和流通使用之虚拟货币,用于上下级层级和人数之结算。通常,虚拟货币包含了:发展人员本人的费用、上线的费用、上线又上线的费用、产品成本费用、产品流通费用。当拉入人本人的费用、上线的费用、上线又上线的费用占据主要部分时,传销的成分就高;当只是产品的成本费用、产品流通的费用高时,说明是以销售产品业绩为主要计酬方式,直销的成分就高。 

从组织存在和长远维系条件上多层次团队计酬或直销活动的公司,其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之业绩和利润。

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前者,可以长远维系,永久生存下去,运用直销的优势、省出之门店费用、仓储、物流费用,用于开发新的产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后者长远不能维系,当没有新会员加入,资金池断裂时,终于一天会破产或倒闭,演变成一场集资诈骗型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


 

近年业,一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和方法,有同团队计酬单纯销售目的、直销行为走向趋同之势,

如果我们不加以仔细分辨、厘清边界,很难找出两者之区别在哪里。

当我们注意把握看涉案的传销组织模式,是否有产品,产品的价格是否与产品自身价值相当、还是虚高,计酬依据建立在产品销售数量之上还是建立在拉人头数量上,看内部的结算内容包含哪几部分利益,这几个方面仔细分辨,即可以有效的厘清出,什么是不作为犯罪处理之团队计酬传销,什么是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之“实质人员数量说”团队计酬之传销犯罪。


      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法学博士研究生,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会长,[华辩网]创始人,原广东省首家刑事专业所[登润-始于2010年]经营八年主任。2016年,张律师牵头和众多同仁一道召集设立华夏公司辩护联盟,共设公司涉嫌犯罪常见罪名辩护研究九个课题组,自己属于其中之一”传销犯罪辩护与直销合规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张律师亲自办理了诸多国内外大型顶级平台涉嫌传销犯罪案件。例如:办理了2016-18年期间,云数贸“五行币”全国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及第二季案(后续抓获犯罪嫌疑人)主要辩护人(云数贸“五行币”案,在2015-2016-2017多次被公安部列为全国十大经济犯罪传销大案之首);办理了“云讯通”王者归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解冻300多账户,有效的缓解了民营企业资金压力(案件跨越国境,属于“一带一路、服务全球”经典案例);2018年,办理之中“云联惠”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担任单位法律服务和辩护之法律服务(为此,与他人正合著《消费返利模式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效防控》书籍);2017年,东莞有史以来最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某某公司产品涉案,逮捕37人)担任某某某辩护人(有产品销售型“团队计酬”辩护之典型案例);2012年前后,香港亮碧思在大陆地区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该案被法制日报评为年度十大经济犯罪案件)多地区主要被告人辩护人。(香港亮碧思案一定程度上,对于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司法解释的出台和颁布实施,起到了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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