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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妥善对待维权行为,避免助长违法犯罪
摘要: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善待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等维权行为,即使这些行为违反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当、越权等情形,也不能轻易追究刑事责任。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说,各种维权行为不仅能保护权利人与一般公众的正当利益,而且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 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说,维权人的利益优于相对方的利益,不当的维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质条件应当更为严格;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说,动辄将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必然助长违法犯罪行为。刑事司法应当牢记并力求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不得为了完成各种指标而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助长违法犯罪; 司法机关不应支持“恶人先告状”,否则必然侵害合法利益、助长违法犯罪。
关键词:维权行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刑罚目的
一、不当讨债行为
二、自力救济行为
三、职业打假行为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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