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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专题】最高检司改之三: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流程

周媛薇 华辩网 2021-08-12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两会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稳慎试点,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

     

这是企业合规第一次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由此也证明了企业合规将会成为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点。


     最高检提出的“积极、稳慎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既是对企业的“厚爱”,也是对企业的“严管”,既为守法经营而管,也为健康成长而究。对于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济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这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厚爱”。

而民营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判实刑”,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纵容?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可以超越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不是!最高检在表示“厚爱”的同时提出对这些涉案企业进行“严管”,要求涉及企业的不捕、不诉、判缓刑案件,企业及其负责人须承诺并践行可监管、可检查的整改措施。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的监督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企业管理漏洞。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的管理漏洞,会要求企业做出整改。此时的整改分四步走。

(1)由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的情况提出检查建议;

(2)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按照检察机关的提出的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整改;

(3)聘请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对企业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意见;

(4)企业整改通过第三方验收合格之后,整改即完成。

第二,企业涉及行政违法,检察机关需要对企业行政追责的。此时的整改则分为五个步骤。

(1)由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的情况提出检查建议;

(2)提出检察意见后,由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3)企业及其负责人按照检察机关的提出的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整改;

(4)聘请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对企业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意见;

(5)企业通过第三方验收合格之后,整改完成。

最高检提出的涉案企业合规管理试点工作,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采取慎用刑事制裁措施的政策,可以防止因处理一个企业,而引起客户、员工等无辜第三人受牵连等一系列问题,可以促进涉案企业吸收教训,合规经营,完善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使企业运行走向一个正常合法的轨道上来,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有序向前发展。

(附:试点检察院):     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对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印发《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8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签订《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9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同月,浙江宁波市检察机关建立了《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12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制定了《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以上地方性法规对企业合规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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