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专题】陈卫东: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
摘要:我国企业在经营中面临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如何优化企业犯罪的法律控制模式,强化“非罪化”治理的功能与价值——包括实体上的无罪判定和程序上的“出罪”处理,将企业的外部责任由刑事处罚转变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小“标签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显得意义重大。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高度契合:鉴于我国刑法普遍缺失企业犯罪的单位“免责条款”,有必要以“组织体责任论”为立论基础,在实体法上引入以“刑事合规”为核心要件的无罪抗辩事由;在“程序出罪”上,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发挥重要的补给作用,有必要综合多方因素,对现有制度予以技术调整和功能拓展,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刑事合规 企业犯罪 非罪化治理 附条件不起诉
一
企业“非罪化”治理的价值与方法
(一)
企业“治罪”的社会隐忧
(二)
企业“入罪”高风险的成因
(三)
企业“非罪化”治理的契机
二
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在企业“非罪化”治理中的基本路径
(一)
企业责任本质上属于刑事合规责任
(二)
实体上的“非罪”判定:充分利用法教义学解释方法
(三)
程序上的“出罪”处理:暂缓起诉制度发挥重要补给作用
三
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若干重点问题
(一)
附条件不起诉的定性问题
(二)
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其认定标准问题
(三)
如何适用罚金/罚款问题
(四)
所附“条件”的变通性问题
(五)
“协议不诉”的应用空间问题
结 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在传统刑法“报应论”基础上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显然不再符合社会治理模式优化转型的新要求,极易忽视市场经济最重要主体之一的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但这一问题又是事关企业犯罪理论特殊性和实践复杂性的关键问题,不能“轻描淡写”,更不能“视而不见”。如何通过法制调整和司法革新的方式实现刑事法律“自我克制”的目标,寻求涉罪企业“非罪化”治理的最大可能,具有相当大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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