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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
【摘 要】对于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犯罪行为,根据其究竟是由企业集体决策实施,还是由关联人员实施后企业承担连带性刑事责任,可以将其区分为系统性企业犯罪和非系统性企业犯罪。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实施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免除刑事责任的效果:一是免除企业的主观罪过;二是履行法定的管理义务;三是接受合规考察,消除潜在的制度隐患。对于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前两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是无法适用的,检察机关最多可以将那些情节轻微的案件,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并根据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效果,作出免除刑事责任的决定。而对于非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上述三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有适用的空间。其中,企业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可以成为切割企业责任与关联人员责任的依据,也可以成为证明不存在主观罪过或失职行为的证据。而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而言,通过接受合规考察,重建合规管理体系,消除既有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中的“犯罪因素”,可以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
【关键词】合规出罪;系统性企业犯罪;非系统性企业犯罪;主观罪过免除模式;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合规考察免责模式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企业犯罪的两种形态
三、主观过错免除模式
四、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
五、合规考察免责模式
六、合规出罪模式的未来选择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企业犯罪的两种形态
三
主观过错免除模式
四
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
五
合规考察免责模式
六
合规出罪模式的未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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