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微观基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都离不开企业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保护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我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治模式是以刑法为主导的控制型经济管理模式,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以来落马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家至少上百位,普通企业家更是不计其数,“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一戏谑之言虽有夸大成分,但也形象展示了人们对于企业犯罪法律风险的深度担忧。针对涉及经济犯罪的企业,如何实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业已成为刑事司法理念中的共识。今年3月最高检的两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稳慎试点,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在上述价值目标的指引下,从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对犯罪企业探索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督促涉罪企业通过全面整改完善合规管控体系,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管理水平,确保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使其健康回归社会。时下企业合规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更是如火如荼,一些法学专家与学者纷纷建言献策,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已成为当下最炙手可热的话题。今年以来,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试点进一步扩大,全国数十个省市县都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浙江省检察院、宁波市检察院、温州市检察院等也都出台了企业刑事合规实施意见。2021年6月3日,最高检会同财政部、司法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有力指导了全国各地开展的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例如(指导案例),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L公司负责人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对该案审查起诉时,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通过合规考察,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由于当前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主要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主导下进行的试点改革,但企业刑事合规毕竟涉及刑事犯罪,这就离不开律师的刑事辩护和法律服务。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企业合规试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企业合规试点也给律师业带来了一些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发挥律师在企业合规试点改革中的作用,也成为当前律师界的热点。这里,笔者结合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实务,就律师在合规试点工作中的作用谈几点浅见。 梳理各地检察机关当前试点的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的实施意见,所谓企业刑事合规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对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时,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自愿认罪认罚,承诺开展刑事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的,通过组建第三方考察机构,引入社会专业力量作为独立监管人,对企业开展一定期限的刑事合规考察,监督、帮助犯罪嫌疑单位建立并完善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经考察合格的,由检察机关视情予以不起诉或在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建议行政机关从轻或减免行政处罚。律师在为涉罪企业提供刑事辩护和合规服务过程中,必须明确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主体、范围、程序启动、制定合规计划、参与合规考察、参与处理决定等工作。
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主体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也就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单位犯罪。而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但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不属于合规试点的主体要求。对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以及主要技术人员涉嫌与企业经营相关个人犯罪的,如企业技术人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于这类个人犯罪能否适用刑事合规试点,多数实施意见都规定将其纳入适用。如辽宁省《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四条中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1)罪名范围。企业刑事合规试点适用的罪名并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主要适用的是经济类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从事走私、商业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危害网络安全与侵犯公民隐私、破坏资源环境等犯罪行为。具体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以及第五章所涉的罪名。(2)法定刑要求。涉罪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除此之外,多数实施意见也将涉罪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也纳入合规适用范围。(3)案件的事实要求。企业所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分歧,定罪处刑无异议,依法符合起诉条件。(4)犯罪嫌疑单位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整改、赔偿,受损法益得到及时修复或取得被害单位(人)谅解。(5)犯罪嫌疑单位自愿出具刑事合规承诺书,自愿接受独立监管人的评估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考察。(6)不适用情形。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合规考察制度:(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二)未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社会负面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涉罪企业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的; (七)涉罪企业不接受合规考察的。律师接受涉罪企业委托,提供合规法律服务时,明确属于企业刑事合规试点罪名后,就要查明案件事实,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才能适用合规审查。同时帮助涉罪企业向办案单位自愿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协助企业联系被害人进行和解并取得谅解等,在此基础上,向检察机关提出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申请。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审查及决定,主要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进行的。律师根据涉罪企业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书面申请,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交企业经营、纳税、员工情况说明以及行政主管机关证明等有关材料。帮助企业与办案单位沟通联系,起草并签署《自愿开展刑事合规工作承诺书》和《自愿认罪认罚意向书》,从而启动刑事合规程序。《自愿开展刑事合规工作承诺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二)积极采取退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等措施;
(三)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
(四)同意适用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程序;
(五)在考察期限内完善企业治理实现预定目标;
(六)自愿接受独立监管人的评估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考察。
《自愿认罪认罚意向书》主要包括认罪认罚情况、同意适用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程序、自愿履行考察期限内刑事合规义务,明确违反合规工作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惩戒举措。检察机关确定适用合规考察后,律师根据案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合规考察期的建议。一般来说,合规考察期多为六个月至一年,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监管考察期为6-12个月,而辽宁省规定的合规考察期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适用企业合规考察的案件,对于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律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向办案单位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对于涉罪企业已被查封、 扣押、冻结的企业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律师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根据办案检察机关的要求,涉罪企业进入合规考察期后,律师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1)制定刑事合规计划。根据规定,适用刑事合规考察程序的涉罪企业,按要求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合规计划书。律师要结合涉罪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刑事合规计划书,确保企业通过有效履行合规计划,完成“出罪”的合规整改。刑事合规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二)发布专项合规政策和员工合规手册;
(三)确立合规风险的防范体系,包括加强合规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培训和内部合规政策的沟通等;
(四)确立合规风险的识别体系,包括建立公司内部违规举报机制、合规实时审核机制、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报告机制等;
(五)确立违规行为应对体系,包括加强合规内部调查、披露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责任人、发现合规体系的漏洞、对合规体系加强整改等。
当然,针对不同的企业涉罪,律师要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有的合规实施意见,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犯罪作了不同规定,如辽宁省《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中,对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业合规计划,考察涉罪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情形,复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是否符合税收规定,经营活动中发票的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否有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有效性。对涉嫌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着重考察涉罪企业关于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主动召回、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机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推动涉罪企业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其建立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2)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涉罪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律师要指导企业认真执行合规计划,每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将执行情况抄报行政监管机关。(3)指导涉罪企业完成监督考察。在独立监管人对企业的合规考察过程中,律师要全力配合独立监管人对涉罪企业的合规调查、审核、执行监督等情况,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合规考察。涉罪在监督考察期限内履行完毕刑事合规计划,没有违反监督考察要求,经公开听证,监督考察评估合格等程序后,律师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终完成企业的合规整改目标。如果犯罪嫌疑单位在刑事合规监督考察期内实现预定合规建设目标,检察机关仍要提起公诉的,律师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基础上,向检察机关提出进一步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律师还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从轻或减免行政处罚的法律意见。当前有的涉罪中小微企业经济能力有限,律师可以通过动员企业负责人在积极配合监管调查、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制度整改和弥补管理漏洞等,达到修复法益和相对不起诉的目的,重建完善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践中,各地企业刑事合规试点的检察机关均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合规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涉企犯罪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但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采取“查、冻、扣”措施,尤其是在对涉罪企业负责人采取羁押的情况下,会造成涉案企业造成了“严重损伤”,此时即使检察机关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涉案企业短期也很难恢复正常经营,可能致使合规不起诉制度预设的价值目标落空。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做好为涉罪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尤其是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环节,律师通过积极与涉案企业沟通,对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机构进行走访,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通过合规整改对实现“六稳”“六保”的作用,充分掌握“涉罪企业主观上有合规整改意愿、客观上有合规整改可能”的相关证据,以此为基础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建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及时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程序。 根据各地企业刑事合规试点的实施意见,在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期内,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政府牵头,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组建第三方考察机构,引入社会专业机构,通过公开选任建立独立监管人名册,由独立监管人对犯罪嫌疑单位履行刑事合规承诺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独立监管人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机构担任,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社会专业机构,独立监管人聘任费用由财政专项资金支付。 如深圳宝安区司法局印发的《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独立监控人从律师事务所中选任并纳入名录库,其主要职责是就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涉罪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协助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针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作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最高检《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还规定了律师等作为第三方监督人的履职要求:(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四)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由于律师不仅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与涉案企业没有利害关系,当前试点工作中,较多聘请律师作为刑事合规考察的独立监管人。前述江苏L公司环境污染案例中,也是聘请律师作为独立监管人。律师作为独立监管人要充分履行好独立监管人职责,主要负责监督涉罪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如实、全面报告涉及刑事合规事项的情况,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对涉案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违法历史、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可替代处罚措施等进行调查,出具刑事合规调查报告,该项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机关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依据。二是审核涉案企业提出有效的书面合规计划,合规计划主要包括拟采取的补救挽损措施;拟构建的刑事合规制度,如合规管理规章、合规审查监督体系、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合规审查评估机制、违规行为上报机制、合规奖惩机制、合规文化培养体系等。三是在合规考验期内,协助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督考察,督促企业执行合规计划,发现有不合规行为的,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并督促企业加以整改。四是定期向检察机关提交企业监督考察的阶段性报告,在考验期届满之前,提交综合性监督考察报告,检察机关以此意见为参考,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企业考察期届满前,独立监管人要向由检察机关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等第三方组织的听证会上,报告犯罪嫌疑单位刑事合规评估情况,对评估结果是否合格形成会商意见。企业在生产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按照刑事诉讼专家陈瑞华教授的观点,企业会面临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经营风险;二是财务风险;三是合规风险。经营风险也被称为“业务风险”,企业在开展投资并购、市场销售、质量保障等各种业务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投资得不到回报、企业无法营利、面临生存困难的风险,都可以被称为经营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混乱、舞弊、贪腐等行为,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无法实现营利目的,甚至濒临破产的风险。合规风险则既不同于经营风险,也不同于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为在经营中因为存在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而可能遭受行政监管部门处罚和司法机关刑事追究的风险。合规风险一旦得不到控制,企业有可能被作出严厉的行政处罚;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企业就可能被宣告有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企业将会遭受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业务和客户流失等连锁反应,甚至还有可能被剥夺特许经营资格,从而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由此可见,建立合规机制,既是重要的公司治理方式,也是企业防范合规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主要依赖外部律师的专业帮助。可以说,委托外部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已经是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的必由之路。反过来,为企业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合规法律服务,也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合规计划。包括帮助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或者帮助已经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律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帮助企业打造合规计划:一是合规章程的制定;二是合规组织体系的设计;三是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的制定;四是合规实施程序的安排,包括预防、监控和应对等三大合规管理体系。例如,2017年5月兰州市中院审理的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雀巢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雀巢合规宪章》以及相应的公司章程,说明雀巢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尽到了告知、培训、指导、监督、惩戒等方面的合规管理义务,因此公司不承担刑事责任。兰州市中院二审裁判要旨“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所以本案只追究了员工个人的责任,公司不涉刑事犯罪,如果雀巢公司没有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刑事合规体系,那么本案很可能是另一个结局,该案也被称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第一案。因此,律师为企业制定完善的合规计划,这也是律师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的首要任务。2、为企业提供合规情况调查,包括合规外部调查和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外部调查属于事先的合规风险防范体系,律师接受企业客户的委托,针对可能的合规风险,对于作为第三方的合作伙伴、被并购企业以及相关客户所展开的专门性调查活动。通过尽职调查,律师为企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来自第三方、被并购企业和客户的合规风险,在此基础上,将企业责任与第三方、被并购企业责任加以分割,对来自客户的法律风险加以规避,并对第三方、被并购企业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从而对合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合规内部调查指在违规行为发生之后,企业要对违规行为、违规责任人以及合规机制的漏洞等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调查,以便发现违规行为,识别违规责任人,并针对企业内控机制的漏洞和缺陷,进行合规体系的完善工作。通常情况下,企业一旦接到相关举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进行审计,或者收到监管部门乃至刑事调查部门启动调查程序的信息时,会启动这种公司内部调查程序。3、帮助企业应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调查。也就是对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进行必要的应对,帮助企业建立应对调查的指引和流程,参与调查过程,参与协商、对话、听证、讨论,必要时与监管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企业刑事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的各种损失。对于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存的二元构造。在大多数情况下,针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有一种前置化的关系,也就是行政机关率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然后对于那些构成犯罪的企业,再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企业就有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帮助需求,那就是希望委托律师争取将案件解决在行政执法环节,而说服行政机关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就服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可以说,使那些实施行政不法行为的企业成功地实现在行政执法环节的“软着陆”,而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大门之外,终止于刑事立案之前,这是我国律师在应对执法调查方面的特殊合规业务。如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曾为一民营企业家提供合规服务,帮助该企业家避免了刑事责任。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虚开增值税发票上亿元受到税务机关调查,后公安介入刑事调查。律师受理后,团队进行了几个月的调查,找到了上千名供货客户,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该企业虚开的增值税都有真实交易,企业只存在行政违法,律师成功地说服公安机关终止了侦查,帮助企业避免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