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接受央视专访:《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这样影响你我生活
受访者 | 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问
下载APP时被要求同意隐私条款,提供一定的信息,否则无法使用APP。《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法条对此是如何规范要求的?
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信息收集有很多条文规定,它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正当、合法、必要。至于涉嫌收集个人隐私,首先要对隐私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就是说它是涉及到个人私密的信息,涉及到个人的私生活、居住地、身体状况等,这些方面的问题是不能向外泄露的,因此都属于隐私,这也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如果这个平台或者说APP提供者要求提供涉及个人隐私性信息的话,在法律上来看有可能会涉嫌违法,不一定说绝对就是违法。比如说医疗方面的信息收集,医院收集的信息与个人身体状况有关,这些私密信息的收集是必要的,因为医院要给病人治病。
法律上跟收集个人信息有关的条文有以下几个:其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四条,它明确了个人信息到底指哪些东西,信息的处理包括什么,其中明确指出处理个人信息应该合法正当,还要必要。尤其是第六条对应性更强,明确指出处理个人信息应该具有合理的目的,应该与处理的目的直接相关,对个人的权益影响最小。比如,如果涉及对个人疾病治疗的话,那就是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但是其他情况下,如果收集这个信息和处理目的是毫无关联的,就属于违法了。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即使是个人同意收集信息,平台或者APP提供者也要给个人提供一个充分说明,有些时候甚至还要采取书面形式,这就延伸出了同意权、知情权的问题。
同时第十五条还提到撤回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许可个人将信息撤回。第十六条就针对此问题对信息收集者提出要求,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要求撤回信息为由,而拒绝向其提供产品或服务。
总体来说,个人信息收集是这次《个人信息保护法》非常重视的一个环节,其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条文,这些都是特别有意义的。
答
问
手机经常接到骚扰电话,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泄漏?《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比如说你在家里住得好好的,结果有人老打电话骚扰你,还有些家里刚生了孩子,刚从医院回家,走在路上就有人向你推销小孩尿布或者药品等等,那很显然这就是个人信息泄露,但这种情况不属于收集环节,这属于在信息收集之后的“占有和加工管理”这个环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这个环节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负责收集个人信息的人应该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妥善的监督和保管,否则就失职了。然后第五十七条也明确提到,如果说个人信息有可能发生泄露的话,那么个人信息处理者也就是这个掌管信息的机构,就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具体来说,我们国家就是指网信部门或者是市场管理相关机构等,要赶紧想办法采取补救性措施,这是就信息管理人来说的。
那么就个人而言,如果说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那应该怎么办?首先就是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它就规定个人的权利,如果你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你就应该积极地投诉,然后网信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接受这个投诉,再去进行调查、查处。
答
问
我们生活中涉及网络应用下载,经常要通过手机验证用到人脸识别,这一行为是否有必要?
首先个人脸识别也是一种信息采集的方法,因此它也要遵循正当、合法、必要的原则。考虑到现在的人脸识别采集方式,很多情况下都是个体不知不觉就被采集了,所以这次立法过程针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时候,其出发点必须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且在安装的时候,要设置明显的提示性标识。
答
问
在实际生活中,数据收集、分析等也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捷,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如何平衡保护个人信息和维护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在立法的时候,我们就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很多讨论。因为曾经一度社会上对个人信息泄露感到很恐慌、很担忧,但是后来我们又遭遇了疫情,在防控疫情的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一些信息化的手段,最后帮助我们有效地控制了疫情。除此之外,个人信息的收集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也提供了很多方便,比如说大家乘坐高铁、飞机。所以经过研究后,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信息化是社会的进步,我们要利用信息化为人民造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给人民提供更多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方便,这也是它的利好方面。但是我们也发现,在信息收集环节和后续的信息加工、管理、应用等环节出了一些问题,所以这个立法就是针对这些环节出现的问题所提出的措施。所以其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禁止个人信息收集,而是反对过度收集、强制收集和违法收集。
答
问
此前,我国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有三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在这三部法律中得到的“保护”权重是怎样的?您如何看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不是说它们的权重不同,而是它们的出发点不一样。从2014年起我担任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具体来说,《电子商务法》它主要解决商业性的信息保管和利用问题,一般来说跟个人的关系不太大;《网络安全法》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保障的问题,它跟个人这个出发点不一样;《民法典》它主要是解决单一的个人信息受到损害以后的救济问题。其实这就是两个大要点,一个是解决单一个人的问题,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它是群体性的,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就是,在民法里个人信息保护不能预先保护,所以它没有办法建立预先救济的制度,只能采取事后救济制度。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方面,它是要采取预先防范的原则,比如现在社会上探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泄露都是出现在收集掌管的环节里,因此要预先防范,把可能造成的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另外还要一再强调的就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是说要消除对信息的利用,恰恰相反,是要促进信息化的社会建设。
答
问
请您举例讲一讲,《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将促使我们生产生活中哪些常见的规则和习惯发生改变?
最直观地来说,对老百姓而言,我们的社会生活会更加可靠,不像过去那样没有安全感。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影响最大的就是负责收集个人信息的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大型企业等。比如像铁路、民航等各个交通部门都会收集到很多信息,所以对他们而言,了解这部法律很重要,他们以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合规性审查。还有像前面提到的APP应用,之前如果用户选择不同意条款,APP就会拒绝提供服务,以后这些情况至少来说是不适当的,甚至有可能会构成违法,法律实施以后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总之这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一个很重要的利好消息。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到信息化社会,信息化有可能产生的弊端是挥之不去的,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地利用它的好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个人信息受到损害了,我们也有保护自己的方法,而这个就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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