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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健:电商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三个维度

华辩网 2022-01-04

以下为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恒全国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委会主任安健律师,在2021年10月30日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市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广州市法学会刑事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主办的电信网络领域刑事问题高端论坛上发表的与谈内容。


电商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三个维度

安  健

从三个维度基于实操方面的情况提出我的看法:

第一,从涉案当事人角度来看。

如果涉案当事人是P2P或类似公司的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司法机关要求涉案的员工退赔任职期间所得,退赔的范围包含工资、奖金、分红、佣金等等,上述所得是否要退?如何退?退多少?最初涉案当事人任职时公司是合法设立的,且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并不清楚这是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员工正常应聘入职公司,要将之前工作所得全部退赔,如何认定这一性质?

我们有一个案例,前高管几年前在P2P公司任职,早已离职,他被抓获归案时警方就要求他退赔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分红,针对这一做法实操过程中有不同的看法。

第二,从涉案被害人角度来看。

首先,从P2P公司非法集资行为来看,被害人在非法集资案中的角色是什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还是非法集资的参与人?如果被害人,他可以以被害人身份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如果是非法集资的参与人,这一角色是否和受害人一样,是不明确的。从目前的实务来看,是往受害人方向靠拢。
其次,如何计算损失金额?投资人若一次性投了十万元,但没有获得分红,涉事单位就被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立案侦查,认定这一损失很简单,因为投资人没有获得分红,司法机关直接认定为十万元损失即可。但实践中的投资人是有多次投资、获取了多次的分红的情况,涉案金额如何计算?对受害人来说,他们通常不会认为已经获得的分红的情况属于非法集资的金额的范围,而司法机关一旦认定该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对受害人退赃的范围仅包含本金,对于利息则认定为非法利益,不予保护。
举个例子,投资人投了10万元,累计获取1.8万元的利息,此时,对公安机关来说,被害人的损失是8.2万,而并非10万元,而对受害人来说,他认为他的损失是10万元,而1.8万元是他应得的利息。对一名受害人来说数字不大,但若干名投资者数字加起来非常大。
因此,如何去计算损失金额?司法机关的认知是明确的,认定损失的范围仅限于本金,被害人获取的利息或者是返点都要冲抵本金,超过本金部分不予返还。

此外,还有个别案件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将非法集资单位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返还,如果法院认可返还的金额包含利息,民事判决和刑事裁判如何衔接。我们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是,民事生效判决与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退赔金额不一致,而刑事判决没有撤销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也没有做出补正,如何去协调,这也是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三,从案外人角度来看。

非法集资的款项去向大致有挥霍、进行犯罪活动、拿着赃款进行合法的民商事活动等几个去向。
我主要提两种,一是将集资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公司活动,这一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这方面怎么处理?我们已经处理过不少单,如何确定善意取得,如何保护案外人的财产,这也是比较重要的事情,
二是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把集资的款项投到房地产买房或者其他投资,而且将该房产向银行进行抵押担保用于借款,银行对该抵押房产是犯罪分子用赃款购买的这一情形是不知情的,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跟犯罪分子利用非法集资的款项用来买房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区分? 
我们还注意到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对案外人财产的保护有明确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法院开庭要通知与财产有关联的案外人参加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案外人的诉讼角色是什么?此时法院面临着是否要保护金融机构的抵押权问题,是否要保护受害人合法受损的财产权利问题,这个顺序的先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实践当中我们做了这些案子,所以从三个维度跟大家做一个分享,首先,这类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次,律师的实务空间较大,可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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