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纠纷涉嫌职务侵占10个无罪要旨梳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京刑辩律师程晓璐 Author 程晓璐律师团队
裁判要旨一:公司成立初期被告人曾借款给公司,向公司垫资,后公司偿还股东并预支红利,公司款项转出后因为公司财务原因一直未入账;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存疑,无法形成完整的犯罪构成证据链条,无法认定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二:单位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支出费用由被告人垫付,被告人截留单位财产以偿还单位对自己的债务,这种占有不属于“非法”占有,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三:被告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投入资金,而其他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则未有资金投入,不能排除被告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后,通过虚假借款合同取回自己垫付公司资金的可能。认定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要旨四:股权与法人财产权是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但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故认定行为人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要旨五:行为人虽将公司资产汇入其个人账户,但其他股东知情,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隐瞒和成公司已转让和逃避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行为,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占的主观故意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六:公司股东只有行为人和其妻子两人,行为人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支配公司货款用来偿还借款,且其妻子认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公司的根本利益,亦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行为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裁判要旨七:嫌疑人虽属于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现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指挥、教唆他人侵占公司财物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八:被告人在公司处于亏损阶段被动接手的股份,不具有主观故意,且用个人财产抵押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未损害公司利益。股权转让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行为。
无罪要旨九:行为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致使认定行为人侵犯公司财产证据不足。
无罪要旨十:财务管理混乱,无法辨析款项性质;无法排除行为在施工期间存在垫资和取回垫资行为的正当性;被指控职务侵占的款项有证据证明已经归还,不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
整理人:程晓琳、杜静颐
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程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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