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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包头且蒙B,这个案子吃相太难看
心想,这地有意思,不但包头而且蒙B,上上下下,一点肉都不露。
野鸡钻窟窿——顾头不顾腚。人们常用这个歇后语来形容那些做事欠考虑,不周全,进退失据的人。但其实知道自己顾头不顾腚的人尚是有药可救的,因为他们起码会为此感到窘迫,知道需要改进。相反,有些人倒是顾头又顾腚,包头且蒙B,但目的却在于维护所谓的官家体面,为此不惜罔顾事实,执法犯法,一条道走到黑。谁要是摊上这种人,那就算倒了八辈子血霉。
很不幸,包头人石杰彪可能就摊上。2020年6月8日,包头东河公安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刑事拘留了他,说他涉嫌掩饰隐瞒了他姐的犯罪所得。跟他一起拘留的还有他老娘。本来,他老爸也被一道带到局里问话的,后来不知咋的,人家没看上老头,又把老头放了。老人家我看到过,就一黝黑干瘦矮小的农村老菜帮子。
这个罪名,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8条有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最高院刑四庭负责人在《<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六)关于上游犯罪认定对本罪的影响问题”中明确:该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是,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第二层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上游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
上述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文件都确立了以上游犯罪已裁判为原则、以上游犯罪未裁判为例外的审理原则。
石杰彪是著名的包头王永明案第二被告人石某的弟弟。如果指控他掩饰隐瞒其姐的犯罪所得,那这个案子的上游犯罪就是王永明案。王永明案天下皆知。案子已起诉到法院,但据传东河公安仍在马不停蹄地补充证据。王永明案中的家属也正在四处举报控告,据理力争。网上到处充斥着有关该案专案组民警违法办案、遗嘱证据涉嫌伪造的各种信息。舆情汹汹,控辩胶着,令无数吃瓜竞折腰。这些起码都说明,作为本案上游犯罪的王永明案存在巨大事实争议,石某财产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尚没有司法裁判。
在这个节骨眼下,东河公安的同一专案组突然急吼吼地去抓包括石杰彪在内的第一被告人王永明的儿子、女儿,第二被告人石某的老娘、弟弟。或许,在办案机关看来,这样就头尾都顾倒了,包头且蒙B,逻辑周延的很。但瓜田李下的,长脑子的都会想,这难道不涉嫌打击报复吗?怎么看,这事都透着股浓浓的“抓家属,促办案”的邪气。
对,就是这个味!很纳闷,这地方的公安咋一点嫌也不避的呢,真是个包头且蒙B的神奇所在。
据说他家还请了律师。律师遇上这种公安,大抵也是没辙的。好在石杰彪半生信佛。相信佛祖会襄助一二,帮他记住那些背后的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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