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中求进 构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大格局——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谈十年工作成效与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民政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努力构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大格局。在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本刊特别对话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负责人,谈谈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十年来的发展成效和工作经验。
记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是民政部的业务司局之一,咱们局的名称随着时代发展,几经变化,职责定位、业务内容更加明晰,请您简单介绍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是民政部门一项传统业务,也是一项重要的业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司局名称的变迁是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个缩影。社会组织管理局前身可以溯及1978年恢复建部时的民政司、1988年成立的社团管理司。1997年,伴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新的社会组织类型出现,社团管理司更名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1998年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团体(含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2004年,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三类社会组织分类登记、分级管理的法规制度初步建立。2006年,由于执法工作需要,民间组织管理局加挂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牌子,对外可称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16年,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2019年,社会组织管理局加挂民政部执法监督局的牌子。
几经变化,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职责更加清晰:一是负责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二是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是指导地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主要从哪几个方面构建法规政策体系框架?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领域法规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在中央层面上,中办国办先后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法律法规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明确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人类型、财产属性、内部治理、活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促进措施等予以明确,理顺了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在原有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基础上,为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目前,我们也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在部门规章政策层面上,十年来,民政部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登记管理、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出台了大量规章政策。经过不断努力,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三部社会组织管理行政法规为主体,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社会组织工作加快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不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党建中承担了怎样的职责?取得了哪些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作为根本遵循,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党建决策部署,坚持统筹推进,加强与组织部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群团组织等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履行党建协同职责,通过“两纳入”“六同步”——即将社会组织党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组织章程中,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切实引领社会组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做到听党话、跟党走,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也进行了大量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深化了我们对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
一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有效结合基层党组织建设规律、社会组织自身规律和特点,分类指导、探索创新,不断增加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吸引力和实效性。
三是必须坚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工作融合发展,强化工作合力,更好实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四个服务”功能。
四是必须坚持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党建制度引领,提高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与制度化水平。
五是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记者:“放管服”改革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民政部门在工作方式和方法上进行了哪些创新?围绕释放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我们开展了哪些卓有成效的工作?
近年来,民政部立足登记管理职责,积极探索实践,以改革的办法释放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激发社会组织功能,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一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先后取消了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分支(代表)机构审批、会费备案等审批备案事项,将权力下放给社会组织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负其责,大大激发了社会组织内部活力。
二是稳妥实施直接登记改革。《意见》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城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民政部指导各地准确理解和深入把握直接登记改革精神,稳妥审慎推进改革。
三是顺利完成脱钩改革任务。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稳妥组织实施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729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69699家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如期实现脱钩。通过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自律性不强等问题逐步解决,行业协会商会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明显增强。
四是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先后印发了《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进一步激发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扎根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
记者:“互联网+”时代,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内容、形式更加多样,这为民政部门管理带来怎样的挑战,我们是如何应对的?
运用“互联网+”和数字化手段加强政务服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便利社会组织办事,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强化信息公开,让社会组织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让数据多跑路、高协同、易使用。
近年来,民政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互联网+”推进步伐,一是建成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归集全国90余万家4500万项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实现了全国数据“一盘棋”;二是建成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2.2万条社会组织失信信用,有力推进了信用监管,让社会组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三是建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社会组织党建、登记、年检、评估等全链条业务“一网通办”和信息公开“一键查询”。
记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对这三类社会组织管理有何侧重?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虽然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非营利法人,但三类组织在发起设立、运行目的、组织架构、法人性质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在日常管理中我们也注重分类管理、精细化管理。
社会团体是基于会员共同意愿发起设立的社会组织,是公民结社权的直接体现,我们侧重设立目的宗旨的审查、会员权利义务的规范、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的建立、活动地域和活动领域的监管等,通过有效管理确保社会团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充分保护社会团体会员的有效参与权和监督权。
基金会是围绕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我们侧重强化基金会成立条件、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建设、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监管,通过日常监管确保基金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加强基金会公信力建设,充分保护捐赠财产真正使用到公益慈善活动中来。
社会服务机构主要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属于捐助法人,在教育、卫生、文化等重要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我们更加侧重分级分类推进规范管理、加强对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指导、完善财务管理等非营利监管制度,通过行业主管、内部治理、资金监管等多个维度监管确保其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内部治理水平,牢固树立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
记者:2016年《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近年来,我们是如何践行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战略决策,社会组织工作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着力围绕一个核心、把握两个重点、处理好三方面关系、强化四方面服务开展工作。
围绕一个核心,即制度建设。强化落实党领导社会组织工作的制度安排,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治化建设,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建立综合监管体制,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等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把握两个重点,即积极引导发展和严格依法管理。一方面,用好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保障等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依法严格社会组织管理,坚决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秩序。
处理好三个关系,即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控制和引导、管理和服务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和改善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法律规制和制度约束,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通过政策支持、项目发展和环境营造等措施,引导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交往中的独特作用。通过制定实施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的政策,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强化四个服务,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一是推动社会组织在国家战略布局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中找准坐标方位,积极履行使命和担当。二是推动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提供公共服务、扩大就业渠道、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积极提供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以及社会性服务。三是推动社会组织做好党和群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多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不断增强影响力。四是推动社会组织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行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反映行业诉求、调节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功能作用。通过系统施策,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从规模扩张向提质增效转变,扎实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记者:新时代,新使命,社会组织应该承担怎样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如何引导社会组织担当起这些责任和使命?
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是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基本功能定位,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组织区别于行政机构和营利机构的本质属性。社会组织只有积极主动聚焦“四个服务”,才能发挥自身的应有功能作用,实现自身的价值与使命。
坚持党建引领,保证发展方向。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重要决策制度,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发展全过程,履行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组织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重要职责。
健全法人结构,推进内部治理。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发挥决策、执行与监督动态运行机制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围绕人、财、物、事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强制入会、强制收费、强制管控等问题。
坚持人民至上,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践行初心使命,做党和群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不断增强自身影响力和感召力。
严把活动管理,统筹发展安全。强化党务、行政、纪检、审计、税务与社会多方监督功能,完善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投诉举报、信用管理等监管制度,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努力成为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让党放心、人民满意、行业认可的高质量社会组织。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编辑:凌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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