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帮信罪与掩隐罪的认定标准
运用刑法总则从犯理论评价帮信罪与掩隐罪
关于主观明知方面
【基本案情与分析】
2021年4月,戴某发朋友圈申办贷款,陌生人联系其要求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即可。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其要求办理“两卡”,后将2张手机卡及配套9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被对方操作用于接收非法资金且在银行卡之间相互转账,其间,戴某按照上线要求偶尔配合刷脸。经查证,戴某的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143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0起,涉案金额达26.2万元。案发后,戴某被抓并认罪认罚。最终,戴某因犯帮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类案总结】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明知,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不同,这需要从明知程度、犯罪对象、发生时间等方面进行判断:
二是犯罪对象。帮信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严重违法行为;而掩隐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其犯罪对象仅针对犯罪行为。
关于客观行为方面
【基本案情与分析】
2021年8月,付某在游戏群中发现提供银行卡“跑分”刷流水可赚钱,即联系且提供1张手机卡及配套4张银行卡给上线,在明知可能是赌博、诈骗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上游犯罪分子要求取现交给他们并获利。经查证,付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取现共计27万余元,均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案发后付某自动投案,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最终,付某因犯掩隐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付某明知提供“两卡”用于接收非法资金,非法资金转入后又积极多次取现并交给他们,帮助其实际占有,其主观上应明知接收的非法资金系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客观上积极实施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掩隐罪。
【类案总结】
在客观行为方面区分帮信罪或者掩隐罪的不同,应主要从行为表现、方式及违法程度入手:
二是行为方式。帮信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而掩隐罪需要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行为,具体到“两卡”犯罪中,主要是指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协助解冻等帮助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4月15日第3版 刑事正义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