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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行政违法人进行殴打与体罚,法院:不属于刑讯逼供,无罪
导读: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今天小编分享一起因被侵害对象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故法院对在询问中对被询问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民警宣告无罪。
郭某意刑讯逼供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情况
合议庭:审判长赵玉红、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人民陪审员李颖、代书记员张鹤天
控辩双方基本信息
程序情况
控辩双方意见
被告人郭某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无异议,辩解称自己因为生气,实施了打人行为,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希望法院公正处理。
法院查明事实情况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略)。
法院认定情况
被告人郭某意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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