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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取消寻衅滋事
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2003年在全国最早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09年在全国最先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提案,2011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采纳(第四十一条),在现行刑法中设立了“恶意欠薪罪”。
2014年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将相关行为按照强奸罪处罚。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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