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中的风险及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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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笔迹鉴定的风险
由上述列举案例可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律师在选择申请笔迹鉴定时,需要谨慎决定,否则可能会产生败诉风险,在借条、合同等法律文书出具时,应当注意要求对方按手印,而不能仅作签字。
02 笔迹鉴定的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于原告提出的笔迹证据被告不认可,笔迹鉴定的申请由哪方当事人提交的问题,各地司法机关多有规范涉及,但是并不统一,相关观点主要分为三类:
综合来看,笔迹鉴定的申请应该综合认定,必要时,法官当庭进行释明为妥。
03 笔迹检材的选择
检材是鉴定人员在进行案件分析鉴定时所用的检验材料,鉴定检材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最后的鉴定意见,进而影响诉讼的成败,所以检材样本选择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
如果笔迹鉴定的书写人能够直接书写的,那么法院也会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通常采取听写方式,而不能让被鉴定人对照检材誊写。同时,应选择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最大程度的一致的样本,这也是影响鉴定结果的部分因素。
检材样本一般提供3到5份为宜,且尽可能保证检材样本里文字内容丰富,有时并不仅限于签名文件,也可以是其他较为正式的文件,例如手写的《协议》《合同》等。
(五)检材样本的质证
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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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补充出具的鉴定意见或鉴定人的书面意见仍不认可,且难以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的: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在实践中,对于笔迹已经构成自认,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又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而在程序上,一审程序中如果对笔迹未提异议,二审上诉后申请笔迹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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