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宣布:放高利贷的正式入罪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至此,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放贷根据相关条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了。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的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行为是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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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罪
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
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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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利转贷罪
这种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
(1)温岭邵某以进货为由,成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后高利借贷给孙某,共获利41万余元,被判高利转贷罪。
(3)沭阳周某,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门的名义三次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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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骗取贷款罪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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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
(2)闽清人黄某高息向亲朋好友和同学等人借了上千万元,想用来放高利贷赚钱,最终根本还不起钱,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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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资诈骗罪
相关案例:
(2)海丰县邱某利用“标会”的形式,以高利息回报作为引诱,召集刘某、赖某、钟某等20多名群众集资“标会”,共诈骗人民币140多万元后将会款用于放高利贷,后因无法支付到期的会款而潜逃,被判集资诈骗罪。
(3)为非法获取大额资金,张某刊登理财广告,鼓吹高额利息回报,骗取王某等4人70余万。张某使用投资者的钱,从事高风险的高利贷业务,在一年多时间内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案发。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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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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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利贷逼债各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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