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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如果一个判决结果只关乎当事人,人们为什么还会在乎做出判决的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做出判决的程序自身重要吗?我们又该如何理解法律的正当程序?
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观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发展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可以说“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观念的制度体现——“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我是成都夏律师,生活需要开悟,事业需要开窍,关注我,以后不迷路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二战后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德·汤普森·丹宁的代表著作之一。1923年,寒门之子丹宁,不懈打拼,担任出庭律师。出道二十年后,成功转型为法官。投身法律职业一甲子,法官生涯四十年,获赠国内外数十所大学荣誉博士学位的丹宁,创下普通法国度史无前例的纪录。
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将最为精彩的光阴全部奉献给了法律职业:年仅24岁便成为一名辩护律师,进入期待已久的法律领域;45岁时成为英国150年来最为年轻的高等法院法官;49岁晋升到高等法官职位,获得了“影响法律的主要机会”,从而加快英国法律改革的进程;58岁时受封为勋爵,成为终身贵族;83岁时,在担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整整20年之后,司法职业生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对任何一位相信法律应该是解放人而不是奴役人的人来说,他就是一座灯塔。“思想高尚,举止优雅,言辞亲切,志向远大,热爱真理 ,这些就是人的精华”,被他奉为一生座右铭。作为法治天空下最长寿的法学家——丹宁在60年的法律生涯中,无论是从事出庭律师,还是担任法官,都出色地诠释着自己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源自他的司法实践和司法理念,而后者显得尤为煜煜生辉。

尤其让人称道的是,丹宁法官不畏流言,大胆挑战“判例主义”,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变革,贡献良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伟大的司法改革家”,《泰晤士报》赞誉:“丹宁勋爵给人的印象常常是大气磅礴,无所畏惧。英国法律又一次赢得了长治久安的格局,他的事业载入了史册。”名满天下,当之无愧。

   丹宁感慨:“今天的权力结构与十九世纪的权力结构大不相同了。在本世纪,政府关注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有‘福利国家’之称。政府各部门在很多方面有广泛的权力,行使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无论在什么样的信条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对普通人来说总有危险存在,原因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所有的权力都是可以被滥用或误用的。二十世纪的法院面临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在权力日益增长的年代,法律如何对付滥用或误用权力的局面。”
    丹宁提醒世人:“我们保护个人自由的程序是有效的,但防止滥用权力的程序却不那么有效。正如铲和锹不再适合挖煤一样,发布训令、调卷令和案件的起诉程序也不再适合于新时代的要求了……在当代,我们不得不应付各种变化,这些变化和三百年前发生的事情具有相似的宪法性意义。让我们来证明我们是能够应付这种挑战的吧!”

司法工作之外,著书立说是丹宁的最爱。1949年推出处女作《法律下的自由》,大获好评。此后《变化中的法律》《通向公正之路》《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最后的篇章》与《法律的界碑》逐一问世,外界赞赏有加。1981年,大西洋两岸的法学家、法官与律师济济一堂,专门讨论丹宁的司法哲学及法律著作。“在普通法国家,不读丹宁的书,就无法从事司法工作!”

1980年出版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处处展现独特的丹宁风格。他从亲身经历的案件中,夫子自道,一一盘点宪法、民法、衡平法、家庭法与国际法难题,带领读者共同踏上探寻法治奥义的旅程。

  他以案说法,娓娓道来,穿插恰到好处的文学典故,读来让人春风扑面,眼前一亮。

  开门见山,丹宁破题立论。正当程序指的不是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的法令中: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继承权或生命。“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与麦迪逊提出的美国宪法修正案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五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直指问题核心,令人耳目一新。

  1963年,丹宁受首相麦克米伦委托,担任官方调查员,对轰动一时的“普罗富莫大臣苏联间谍案”展开独立调查。“在人心浮动、众怨迭生时,只有一种人能秉公行事得到大众的信任,这就是法官。法官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因此,法官就可以畅所欲言。”

  “虽然公众利益要求尽可能完全查明事实,但是还有更重要的公众利益要予以考虑。即对每个人都公正执法,这一公众利益是超越其他一切利益之上的。无论如何,作为法官讲话,我把公正执法放在首位。

丹宁调查报告出炉,强调政治家失职,导致谣言四起。不旋踵,首相麦克米伦辞职,议会发言时,他不忘致谢:“为丹宁勋爵完成了这件我请求他完成的复杂而困难的任务,我愿意当众表示我的谢意,我相信下院和全国也同样怀有这种感激之情。”
《每日电讯报》以号外刊登丹宁报告全文,人们排长队争相购阅。戴维斯女士激动地告诉记者:“他是我所见到的最好法官!”独立电视台播放丹宁纪录片主题曲《前进,基督战士》,丹宁从此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

  《法律的正当程序》此书出版不久,正值北大教授龚祥瑞出访英国。看到书店中热销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与《法律的训诫》,龚先生买下两本佳作。回国后,老先生组织三四名学生,精心指导他们翻译出版这两本书。

    1985年,《法律的正当程序》出版,二十余年畅销不衰。龚祥瑞教授最后一次访问英国,应巴特沃思出版社邀请,与丹宁法官相见。丹宁夫妇特意从家乡乘出租车来到伦敦,下车时,马路上的行人立即把他认出来,丹宁耸耸肩:“不奇怪,因为自己常在BBC电视台回答法律问题,所以人们都认识自己。”

   初次见面,两人一见如故。听到《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文译本出版,丹宁极感兴趣。龚教授告知中国有几十万读者爱读他的书时,老人眼里充满了泪光。  我是成都夏律师,生活需要开悟,事业需要开窍,关注我,以后不迷路。

重温丹宁勋爵的经典语录

1.“当你走上这条路时,你必须记住,有两个伟大的目标要达到:一是要看清法律是正义的; 另一个是它们被公平地执行。"
2.“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
3.没有任何事情能比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更为重要了,据此,当事人才可能保持其自身和名誉不受无端的损害。”
4.“学生时代,我的老师就讲过当事人抱怨律师的话:我希望听的是你的意见,而不是你的怀疑。
5.“人人都欠自己职业一笔债,因此人们当然要寻求收益;他们的责任就是努力通过修正的方法成为有益于人和增添光彩的人。”
6.“法官是这样一种人,他受到社会委托去权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的轻重缓急。” 
7.“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之内,他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8.“正义必须根植于信赖。当心地正直的人们转而认为法官有偏私时,信赖也便荡然无存了。
9.“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
10.“法律就像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
11.“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
12.“律师一个接一个地把砝码放在天平上,‘仔细掂量孰轻孰重’,但最后决定天平是否倾斜,哪怕只有一点倾斜的,却是法官。
13.“在文明社会,对于滥用权力,唯一可以采用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法律,那么就可以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即法官必须是独立的。”
14.“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
15.“我们所要求的只是那些批评我们的人应当记住,就我们职务的性质来说,我们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我们不能卷入公开论战,更不用说卷入政治性的论战了。我们必须让我们的行为本身进行辩白。
16.“法官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则和公正保持一致。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将失去人民的信任,法律也将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也将因此而动摇。”
17.“一名法官要想做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假如一名法官亲自检验证人的证词,那就是说,他自甘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
18.“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作为法律人,要学着用法律语言,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你们面对的问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和其他职业者。”
19.“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之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有错误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确认他的权利。” 
20.“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够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而又拒绝给以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
21.“我们时代最令人不安的因素之一就是犯罪分子想方设法使治安的保卫者名誉扫地。即使暴徒上街示威,躺在公路上阻碍交通,只要警察一赶走他们,便会有人大喊‘警察施暴’。”
22.“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
23.“人民尊重那些真正正确和公正的法律规则,并希望他们的邻居也服从它们,当然,他们自己也服从它们;但他们对那些不公正的法律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如果要人们感到对法律有一种义务感,那么法律就必须尽可能地与公正保持一致。”
24.“虽然公众利益要求尽可能完全查明事实,但是还有更重要的公众利益要予以考虑。即对每个人都公正执法,这一公众利益是超越其他一切利益之上的。无论如何,作为法官讲话,我把公正执法放在首位。
25“我亲耳听一个法官说过:‘我相信,这与立遗嘱人的真正意图相反,然而这是立遗嘱人使用的词句造成的结果。’如果一个法官说出了这种话,很可能是他误解了遗嘱本身。因为从原则上讲,解释遗嘱的全部目的是找出立遗嘱人的各种意图,以便按照他所希望的方式处置他的财产。虽然你必须从他使用的词句中找出他的意图,但是你必须把他词句中原有的意思加在那些词句上。你所应该做的是尽可能使自己处于他的地位,注意他当时所了解的事实和各种情况,然后讲出他的词句所要表达的意思。”
我是成都夏律师,生活需要开悟,事业需要开窍,关注我,以后不迷路。以上综合来自法律出版社、丹宁公开资料等,烟语法明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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