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眼中的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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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我从一个法官的视角来谈谈做一个成功的刑辩律师应该做哪些工作。分四个方面来谈。
第一方面 审时度势 全面思考
刑辩律师的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你得对委托人负责任,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也就是维护了你自己的利益。
对一个刑事案件,究竟是做无罪辩护好,还是罪轻辩护,或者改变定性的辩护,哪个好?刑辩律师首先要对案件有一个冷静而客观的分析。为什么有律师一律做无罪辩护呢?他从心理上可能主要因为委托人和家属当然希望无罪最好,轻判肯定不如减轻,减轻肯定不如免除处罚。但是往往很多时候,这样做,反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如何确定案件的辩护目标呢?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二、改变定性的辩护。很多案件,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真是宣告无罪,不仅仅公诉方难以接受,有时候社会公众也难以接受。如果从案件定性上着手,可能会柳暗花明。检察院指控如果是一个重罪,因为其社会危害的确存在,基础证据的确存在,这个时候如果能够改变定性,认为是一个轻罪而不是重罪,这个效果会好些,为什么?检察院有抗诉权,如果法院宣告无罪,检察院会抗诉,上级法院未必支持。如果辩护方向选择一个对被告人相对有利的,比如改变罪名,可能判一个比较轻的刑,被告人也获得应有的权利和利益。非典时期我办了一个案件,有人在流动售货车卖熟食,被告人要两个叉烧肉,不给钱,说自己是非典。被告人买菠萝也不给钱,说这年头给什么钱。检察院指控是抢劫罪。当时大家研究觉得,定抢劫是有问题的。如果律师严格按无罪辩护也不是没道理,因为抢劫罪就是不成立。但是非典时期,形势严峻,即使不构成抢劫罪,恐怕在当时也不可能做出无罪判决。所以这个案件是按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符合这个特征。所以,我觉得轻易不要去做无罪辩护。我们认为这个案件定抢劫罪证据不符合,是不是可以考虑按照寻衅滋事定。抢劫是三年起步,寻衅滋事是两年以下,结果判了两年也很重,但在当时的严峻形势下是必须的。
三、罪轻辩护。律师做得最多的应该是罪轻辩护。罪轻辩护要善于揣摩法官的心理,因为罪轻辩护都是在幅度之内的,或者减轻处罚。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做罪轻辩护的时候,律师有很多工作可做。比如常见的,首先被告人认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财产类犯罪把赃都退了并且表示可以交罚金。伤害类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实践中经常遇到三年以下的罪轻案件,辩护人坚决做无罪辩护,被告人一到法庭上就翻供,这是很不明智的。如:被告人可能判三到十年,虽然情节严重,但是有自首,有立功,有犯罪未遂,有这种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他有减轻处罚情节,可能从三年以上减到三年以下。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律师首要做的就是争取判缓刑。判缓刑要认罪为首要前提。被告人拒不认罪法院只能执行逮捕,因为证据确凿,法院逮捕了不少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都是不认罪。实践中,很多被告人取保了最后不认罪又给抓进去了。所以,律师这个时候一定要对委托人负责。另外关于提量刑建议。对于罪轻辩护,律师经常提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不要说具体的刑期,不要说我要求合议庭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三年这样具体。所以罪轻辩护的时候,要经常进行换位思考从法官角度思考一下。
第二方面 精通业务,把握重点
一、精通业务。因为刑辩律师都是职业法律人,应该精通法学理论。我认为,在刑辩的法庭上掌握理论关键是要精确和实用,尤其是实用。比如被告人盗窃3000元,数额较大,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就这一个量刑档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说:“我要求法庭对他减轻处罚。”我就说:“他最低就是三年以下到单处罚金。”辩护人说:“减轻处罚也是一个法律规定。”显然,辩护人混淆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个概念。有幅度才能减轻,没有幅度怎么减?还有,判缓刑必须以认罪为前提,不认罪怎么能缓刑呢?怎么能够放到社会上考验?人身危险性还相当大。
还有累犯也是不能判缓刑的。一些基础的理论很重要,踏踏实实掌握好一些基础的知识,比如司法解释。法官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案件没有结,就必须依靠现有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一出来就得执行。这些很实用的基础知识我觉得非常重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能减轻两档判刑。减轻处罚原则上不能减轻两档,十年以上的,你要减只能到五年,不能减到五年以下,但是过去没有这个规定。现在就不能减轻两档,影响最大的是一些职务犯罪。过去像外地一些法院减轻两档就被判得很轻,现在只能减一档。如果我们平时认真学习,包括看一些人民法院发的书和参考资料,书中有一个观点:当被告人具有两个减轻处罚情节,比如说投案自首,同时还是一个从犯,或者说犯罪未遂,同时还有一个揭发他人的立功,同时具备两个减轻处罚情节的时候,原则上是可以减轻的,实际上突破了刑修八的笼统限制,或者说他是一个从犯,具有免除处罚情节,对这个被告人也可以减两档,这个道理是能说得通的。作为一个从犯都能够免除处罚,何况是一个减轻呢?这实际上你要不去认真学习不注意,可能都发现不了。律师要知道这一点,法庭上说在最高人民法院上编的什么教材多少页就是这个观点。法官心里一定非常佩服。这实际上是精通业务,找出很实用在法庭上能够真正用得着的一些知识。
二、刑事辩护一定要把握重点。能否抓住一个案件的核心环节,体现一个律师的业务水平,其实律师辩护和法官办案在这一点上是一样的。我很喜欢那些单刀直入言简意赅的律师。我开庭特希望辩护人把重点说出来。很多律师喜欢长篇大论,有的辩护词写的像中篇小说,到底想表达什么意思没重点,全面铺开像撒网一样最后反倒效果不好。所以抓住核心环节,就能一锤定音解决问题。比如,一看这个案件做无罪不行,证据很充分,可以罪轻辩护,被告人从轻处罚,自首、立功、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确定一个辩护目标,找出解决问题的核心环节,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找出核心看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就像刚才说的非典的案子,从犯罪构成分析上看,这就不像是一个抢劫案件,定性就错了。接下来看一看被告人是不是有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现在主动投案是一种典型的自首,还有很多的准自首,比如说电话通知。作为一个辩护人拿到一个案件,三年以上,抢劫、强奸罪都是三到十年起步,没有别的办法,看看有没有自首、立功情节,自首情节只要法院一认定辩护就成功了,这就是抓住案件的核心。
四、发挥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通过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动员被告人家属退赃、积极赔偿,这也是一个有效途径。另外要考虑能否调取到有价值的新证据。如:辩护人调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虽然不是证据,但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因此,我觉得要认真研读两高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案例,这是当前法官定案最主要最常用的依据,一定要精通业务,把握重点,研读好司法解释,对于整个案件把握住重点、核心环节。只有透彻地理解了法律,才能迅速地找出案件的核心环节和切入点。现在刑事和解有一个最新的动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处罚。过去和解只能从轻处罚。现在新的规定就是可以减轻处罚,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我个人认为,坦白也应该是减轻处罚。对于坦白,要从立法上确定减轻处罚。刑事和解这方面,辩护人能够做很多工作。被告人常态情况是被羁押,取保候审只是个别,他没有办法去实现和解,谁能做和解工作?刑辩律师最合适,和被告人、家属沟通好,和被害人双方要能够达成和解并积极赔偿,目前很多案件都是可以和解的。
另外一些重大的财产犯罪,最高院刚发了指导案例。关于盗窃罪,如:被告人是远房的一个亲戚,他去找他姨,结果人没有在,他就翻办公桌抽屉,发现(存折)里存了十几万,他猜出了密码把十几万都取走了。根据银行监控录像把他抓了,这按照法律规定十年起步。他没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就是认罪,然后把钱都退了。法院就适用刑事和解,那时的和解还没有法律减轻处罚的规定。法院是在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减轻。在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报最高法院特别减轻。我个人认为此案可以减轻50%,从十年减成五年或者四年。最后,最高法院批的是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个案例是很重要的。我们接了财产类的案件,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之后,从轻的幅度会非常大。
五、非法证据排除方面需慎重。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辩护人有很多工作可以做,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非常多。但是,提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应有具体明确的线索,如果每个案件都要提非法证据排除,反而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种状况在外地有发生,有的辩护人就哪个案子中都要提非法证据排除,导致阻碍庭审进程,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所以我认为这一点要注意。
第三方面 摆正位置,调整心态
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很重要。作为法官我们是尊重律师的,这里和大家进行一下交流。
法庭上,法官是一个居中裁判者,辩护人可以和检察官对抗,但不应当成为法官的对立面。人无完人,难免犯错误,也请各位理解,要意识到法官和任何一方诉讼参与人都没有利害关系,他不可能去偏向和刁难任何一方。我这里也借这个交流的机会谈谈心。法官控制庭审进程一定有他的考虑,让说要点有他的考虑。比如这个案件压力非常大,我们在海淀一个上午排三个庭。从羊坊那里把人提回来就10点了,法官要一个多小时开三个庭,要求效率非常高。辩护词念半个小时,法官还要控制庭审。有时还存在一些案外因素,比如说旁听的,庭审直播,这个时候辩护人应该给予充分的理解,言简意赅把自己的辩护观点说清楚,选最重要的最重点的说。你得考虑到这个案件后面还有两个庭,如果这两个庭通知律师是今天上午来,想想要换了你在外面等着作为一个辩护人着急不着急,法官得考虑一个统筹的安排确实有难言之隐。道理说起来很简单,法官和律师之间不是一个对立面,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更要进行换位思考。如果我是律师,我对法官有什么意见和看法,我会选择两个途径,要么庭前沟通和你交换一下意见,进行沟通。要么庭后找法官谈谈。确实有辩护人弄得审理不下去,按照诉讼法规定被逐出法庭。现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被逐出法庭后)询问被告人,你还请不请律师,如果自我辩护,庭继续开,如果要请辩护人,就休庭后重新委托。我是特别不愿意看到这个结果。
有一些辩护人说话很随意。一个职业法律人,当事人就是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这个案件没有办成,下面还有很多案件,不要搀杂过多的个人情感。很早之前有一张某的案件,辩护人非常优秀,但是他辩护的时候第一句是这么说的:“我知道我做出怎样的辩护,都不能改变你们最后的判决结果。”当时被审判长制止:“辩护人,合议庭还没有评议,你还没有发表意见,我连听都没有听,你就说无论做怎样的辩护都不能改变。”辩护人最后说我道歉。
另外还有一些律师对每个证据都提出异议,可以说几乎是阻挠庭审的正常进行。我遇到过这样一位也是个女同志,我一看她进来就情绪很愤怒。开始举证,我说下面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念一个证据,她反对。每一份证据她都反对。最后哪怕说一个很微小的书证,这个证人就是一个租房的老板,说我知道这个人在我们这里租过房子,她也说这个证据有问题。像这样提出异议又说不出道理说反正我就认为不行。我觉得有时候理解包括尊重真是非常重要。还有一些律师侮辱讽刺公诉人或者是法官。比如公诉人有口音就说人家说话都说不清楚,舌头没有捋直。起诉书有一个错别字就揪住不放。这个时候就是相互理解,谁都有写错别字的情况。逞一时口舌之快,这个没有必要。很多很成功的律师,在法庭上非常尊重法官配合法庭。
刑辩律师还要善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很多情况下,最能打动法官内心的不是高深的法理而是一种朴素的情感。我觉得作为辩护人,说我这个当事人想要判缓刑,他一贯表现好,法律怎么规定的,学理上是怎么规定的,这样的作用一般。但是如果你如实介绍一下他的家庭实际困难,他们家上有老下有小,老母亲80多岁还得病了,下面还有两个孩子,家庭生活负担非常重。你这个案子判缓刑的几率会高。法官也有父母,有时候律师拿着孩子的照片给法官看看这个效果非常好。从其他角度来说,比如法院有一个案子,夫妻两个都犯罪,同时作为被告人起诉的,从我内心来说我主要关心有没有孩子。
第四方面 诚实敬业 扩大影响
为什么要讲诚实呢?刑辩律师要实事求是。有很多人认为刑辩律师有风险,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律师因为这个受了处分。我曾判过一个27岁的年轻女律师伪造证据,我也很同情。但是不论怎么辩护,你只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说实话,办实事,根据证据实事求是,这样没有任何风险。
另外在司法实践当中,被告人翻供不认罪。在检察院都供得非常好,到法院请了辩护人就翻供。这个时候翻供,如果确实存在刑讯逼供则支持,必须要向法院说明真相,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为什么要翻供?有的是在公安局不供结果到法院认罪如实供述,这是辩护人做了工作,最后就轻判了。
另外每个案件都有判决书,判决书都上网,实际上每份判决书,法庭每次对律师意见的采纳,对于律师而言都是一份免费的广告。法官在写判决书的时候,对辩护人的意见是否采纳要做一个论述。如果判决书都写上辩护人的观点,今后在网上对自己就是一个宣传。
法院要开庭进行网络直播,建议大家一定要配合法院,其实庭审直播,是宣传自己扩大影响的机会。作为一个辩护人要认真准备,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同时也是对委托人负责任。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作者:朱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讲座时间:2013年3月29日(原文稿整理:韩嘉毅 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原文稿审校:刘玲 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来源:冠文刑辩、法耀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