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骆电|民商事审判逻辑的探索与构建
从逻辑的角度,民商事审判活动就是一个完整的逻辑思维过程,是一个不断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得出结论的逻辑思维体系。研究民商事审判逻辑对于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1
11
民商事审判逻辑构建的逻辑起点
1.民商事纠纷案件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
民商事纠纷案件是由诸多社会关系交织而成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缘于民商事案件的这一特征,民商事审判应该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树立系统性思维。每一个案件都应该有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二是注重利益平衡。特别是要注重各个判项之间的平衡。三是注意对民法三大基本原则公平、自愿、诚信原则的综合运用,以及三大基本原则与具体规范之间的配合运用。四是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事法律关系实质就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从逻辑的角度讲,民商事裁判就是一个以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为基础,构建个案体系、注重利益平衡和综合运用民法公平、自愿、诚信三大原则与具体规范配合运用的思维过程。
2.民商事审判活动是高水平的创造性劳动
就民商事纠纷案件自身的性质而言,纷繁复杂性决定了民商事审判活动并不是一般性、简单的社会活动,而是需要法官付出高水平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的活动;就民商事审判权权力的属性而言,自由裁量性质也决定了民商事审判活动是高水平的创造性劳动;就审判权的运行机制而言,法官独任制、合议庭负责制、案件审批制等各种运行机制也决定了民商事审判活动是高水平的创造性劳动。
3.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民商事案件大幅度增长
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进入准三审制以及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民商事案件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案件增长的态势有延续并加重的趋势。从全国法院的情况来看,2013年至2017年的五年间,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139.7万件,比上一个五年上升54.1%。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立的三年来看,2015年民事法官人均审结60件案件,2016年人均审结80件案件,2017年人均审结100件案件。
22
2
民商事审判逻辑的内在规定性
1.审判逻辑的对象
审判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厘清事实真相、并且依据既有法律规范对于相关事实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评判的思维过程。在这一系列思维活动中,法官并不是凭借自己的意愿随意裁断,整个思维的过程是规范的,有规律可循的,换句话说,是一个遵循审判逻辑的推演过程。审判逻辑是一门关于审判思维的科学,它研究的是审判组织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思维规律,但它并不研究审判思维的一切方面,不研究审判思维的具体内容,而是研究审判活动中思维的演进形式及其规律,属于方法论的范畴。
2.审判逻辑的性质
审判逻辑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是法官应该掌握的必要技能。审判逻辑无论就逻辑的来源,还是就案件的属性而言,都具有从属性、次生性、依附性,必须依赖于逻辑学以及审判活动。审判逻辑虽然具有从属性、次生性、依附性,但依然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独立内涵、独立外延、独立意义、独立作用,具有独特性,正是其具有独特性,才使其具有独立研究的价值。审判逻辑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系统性和复杂性,每一个案件审判活动中,审判逻辑都呈现出系统性、全面性、关联性、复杂性的特征,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逻辑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不可分割的。讲审判逻辑离不开系统性,审判是一个讲究逻辑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完整思维体系。
3
民商事审判逻辑的意义
1.审判逻辑是公正司法的内在属性
掌握了审判思维规律,并按照审判思维规律进行思维,也就意味着在裁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思维活动在处于大致相同事实状态下会沿着相同的思路推演出大致相同的结果,这就保证了裁判具有稳定性、统一性、高效性,达到了公正司法的目的。
2.审判逻辑是法官职业的基础技能
掌握了审判逻辑形成正确的审判思维和审判思路,并且应用于案件审判活动中,有利于明察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后得出正确的审判结论,实现公正裁判。
3.审判逻辑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必然要求
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将案件的审判逻辑很精准地呈现出来,不仅仅提升裁判文书本身的逻辑结构,而且将案件裁判的思维推演过程通过文字直观呈献给文书阅读者,那么,裁判文书公开所要达到的司法公开、教育评价、指引规范等目标都将更好地实现。
4
民商事审判逻辑的适用
1.逻辑的表现形式
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审判逻辑主要呈现以下几种情形:根据案情可以分为事实认定逻辑和法律适用逻辑等;根据法律对于审判活动的规定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实体逻辑和程序逻辑等;根据审判流程可以分为庭前准备逻辑、庭审逻辑和庭后审理逻辑等;根据审判的思维形式可以分为审判概念、审判判断和审判推理等;根据审判考量的依据可以分为法律逻辑、政策逻辑和实效逻辑等,因为审判是以个案裁判的依据为主要思维过程,因此笔者主要以此分类对审判逻辑进行阐述。
2.审判的法律逻辑
法律逻辑是指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保证裁判依法为之。法律是民事裁判应考量的首要的、基础性因素。法律逻辑强调法律规范之间的融会贯通。法律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全面的。一方面,应考虑到同一案件中不同事实或情节可能引致的不同法律责任,依次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到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法律之间条款的选择适用,对争议适用最精准的法律规范。法律逻辑以对法律规则的直接适用与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适用为内核。
3.审判的政策逻辑
政策逻辑是指在民事裁判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包括基于考量道德、文化、民意、历史、产业发展等因素而形成的政策,以彰显司法的实质正义与个案正义,其更多地是对法律逻辑的有力补充。政策并非是对法律的背离,而是对法律的补充,两者相辅相成。司法政策源于法律标准,依托于法律标准,通过法律标准而获得具体化(物化)和有效的实施;司法政策又高于法律标准,是法律标准的提升和升华,指导法律标准的实施,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方向。以政策逻辑为裁判依据广泛存在于域外法之中,就传统司法体系而言,各国普遍存在着正式与非正式两种规范体系与法律秩序,两者协同共存于司法实践中:前者是由统治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颁布,体现为成文法,具有国家背景和普遍价值;后者是以市民社会中民众生活和经验为基础所形成的,体现为习惯、道德、文化与情理等,具有民间背景和地方性知识。
4.审判的实效逻辑
实效性逻辑是由民事司法的基本功能解决民事矛盾纠纷决定的,如果司法裁判达不到解决矛盾纠纷的效果,司法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民事裁判的实效性逻辑隐含在法律条文之中,贯穿于民事裁判的过程与最终结果之中,具体应从利益平衡性、便捷性、效率性、可执行性、不可拒绝裁判、避免多次裁判等多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利益平衡性。可以说,民商事案件审判就是一个不断进行利益平衡的过程。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性与滞后性,势必会为裁判预留一定的空间,由法官在个案中通过价值判断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利益平衡是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必须要重点考量的因素,突出体现在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上。二是便捷性。便捷性贯穿于民事裁判的始终。2013年至2017年的五年间,全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3241.6万件。三是效率性。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效率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一脉相承。普遍性的法律为法官提供了一般性的裁判依据,节约了裁判时间,提升了裁判效率。民事裁判的效率性突出体现在诉讼期间的规定上。四是可执行性。从狭义的理解,民事裁判的可执行性是指执行机关可根据民事裁判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从而在保障民事裁判得到落实的同时实现债权人的请求权。这就要求在裁判中,要考量后续的执行问题。从裁判的广义理解,可执行性是指在裁判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权利人便于实现自己的权利,也要考量到便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时,便于执行机关将裁判内容执行到位,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是不可拒绝裁判。不拒绝裁判是司法审判的内在规定性,是审判机关的法定职责。导致拒绝裁判的原因非常复杂,有些是外部因素导致的,如考虑到公权力的影响,上访的压力、利益难以有效平衡等,有些是案件本身所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法律的规定总是有限的,但是现实情况的变化却是无限的。六是避免多次裁判。在实践中,经常会遇上同一件事情,多次裁判、反复裁判的情况。要尽量一次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因为一个裁判,而另外再引申出另外的裁判。
5.三大逻辑的关系
法律逻辑、政策逻辑与实效性逻辑是民事裁判过程中应予以充分考量的三大逻辑,三者相互联系,使民事裁判从不同逻辑角度彰显司法公正的价值。三种逻辑因素的有机协同,使民事裁判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使民事裁判实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结合,使民事裁判兼顾了裁判过程的效率便捷与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使民事裁判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民事裁判兼顾了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与终极正义,以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正是因为三种逻辑的有机协同,民事裁判才能名副其实地成为司法文明的指针、司法程序的终极归宿。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审判长 骆电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转自“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林文婷
最高院陈宏宇、谢素恒|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是否构成再次诉讼新事实
本公众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但若公众号转载须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法盏”公众号。
文中图片版权均归原著作权人。
与此同时,我们热烈欢迎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向本公众号投稿。
投稿邮箱:fazhan201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