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丽|持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持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第三届京津冀司法论坛上的讲话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企业破产法》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同时,破产法的完善与实施,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办理破产”是评估全球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十项一级指标之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持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专业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初,北京、上海、深圳设立了破产法庭;3月份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颁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完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再次升级。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的同时,最高法院还积极推动相关部委单位,就破产企业税收、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等破产审判的配套法律制度保障作出顶层解决方案。借此机会,我就破产审判工作的进一步推动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
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方向
企业破产法具有僵尸企业出清及困境企业拯救的双重属性,要准确把握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功能,始终坚持正确的理念开展破产审判工作。
要始终坚持市场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一是,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主体竞争法则,对于丧失经营价值企业通过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推进企业从市场中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对于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积极运用重整等程序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实现企业新生、债权人保护、社会稳定共赢局面。二是,注重经济效益,尽可能保持企业持续经营状态并整体出售,实现企业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通过推进和规范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等方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破产财产处置市场,降低财产处置成本,有效提升债务清偿率。三是,充分重视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困境企业。要坚决避免重整制度滥用的倾向,造成僵尸企业通过重整僵而不死,更会因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更大危机,损害重整制度的法律功能发挥。
要始终坚持法治理念,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为企业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提供了规则体系。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受理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外设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要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强化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企业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严格落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有关债权人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等的规定,理顺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效率与加强破产审判监督、权益保障的关系。
二、加强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
推进完善破产审判工作体制机制
专业化是破产审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组织保障。当前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弱化。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注重培养专业破产法官,专门审理破产案件。鼓励条件成熟的法院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的方式,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今后,最高法院将充分发挥破产法庭改革试验田的作用,以破产法庭为依托,加强破产审判理论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培养专业人才,实现以专门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做专门的事,切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信息化是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的助燃剂。最高法院通过升级“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完善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等功能;对接破产信息网与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与执行查控系统共享有关债务人财产查询信息;研发破产财产网上拍卖功能,研究如何不断加大破产重整案件的信息公开力度,吸引潜在投资者,帮助企业重整再生。各级法院要及时提出网站使用需求及改进要求,确立信息网在企业破产大数据方面的枢纽地位,在确保增量数据及时录入信息网的同时,加快填充有关存量数据,发挥信息网的宣传、交流功能,扩大各方运用信息网的积极性,以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对破产审判工作的推动作用。
三、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积极探索
推进破产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破产法修订列为二类立法项目,人民法院要为破产法的修订完善提供实践经验和智慧,反过来法律的修改完善也能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更有效的制度保障。一是,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2019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有关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专项报告,周强院长提出:要加大破产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企业破产法修订完善,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浙江台州中院出台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将个人破产的要素运用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退出执行程序中,这将为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素材。二是,探索破产法缺失制度的审判实践。针对破产法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制度需求。下一步,结合最高法院承担的破产法实施评估工作的开展,要注意针对破产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如合并破产、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破产重整问题等,深入研究,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提出修订草案,为企业破产法修改提供司法智慧。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良好的营商环境,都离不开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破产法律实施,离不开每一位破产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积极推动。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开展,不断推进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往期回顾
司法实务|法律观点
在法学理论研究的道路上
点一盏小灯
照亮彼此
也照亮前路
转载申明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法盏」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但若公众号转载须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法盏”公众号。
文中图片版权均归原著作权人。
与此同时,我们热烈欢迎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向本公众号投稿。
投稿邮箱:fazhan2018@126.com